第一節 保險的概念
一、保險的概念與學說
(一)關于保險概念的各種學說
〖觀點〗“名”與“器”之爭,無甚實際意義。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
(二)保險的概念
1、概念:[№2]“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注]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所以關于保險糾紛,首先要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要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也沒有規定的,要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也沒有規定的……(無語中~~~)
2、分類
(1)承保財產損失的:“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思考〗使用“賠償”二字是否合適?
① 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發生有過錯嗎?
② 保險金與保險費、保險金與實際損失是等額的嗎?
(2)承保人身損失的: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保險的構成
(一)必須以特定的危險為對象
——“無危險則無保險”,近代保險業的興起就完全是由于一場大火所造成的恐懼感。
1、可保危險的概念:并非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都可以申請保險。只有具備了一定條件的危險,保險公司才會給予承保。這種具備了一定條件的危險,就叫做可保危險。
2、可保危險的標準:
(1)危險發生與否不能確定:必須是偶然的和不可預知的事件。
——判斷標準:
、 時間——保險關系成立時;
、 主體——一般人的經驗和知識。
(2)危險發生的時間不確定:可保危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危險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所以,保險合同成立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屬于保險危險。
(3)危險的后果不能確定。
(4) 必須是非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則已經不具有偶然性。
[注] 一般的保險條款都將“冒險行為”列為除外責任,可能是放任的,也可能是過于自信的。
3、可保危險的種類:
(1)人身危險(Personal risks);
(2)財產危險(Property risks);
(3)法律責任危險(Liability risks)。
(二)必須以多數人的互助共濟為基礎
——保險的基本原理就是集合危險,分散損失。
1、來源:
這一功能的實現依賴于自然科學的發展——大數法則的出現。危險的發生,對于獨立的個體來說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但是,運用“大數法則”原理,可以將不確定的危險通過多數單位的集合,使之變成可以計算、可以預測的費用支出。
2、互助共濟的形態
(1)直接集合:主要是指相互保險(Mutual insurance)
[注] 1 中國現行的農業保險即在試點采取相互保險形式;
2 中國常見的相互保險還有船東互保協會。
[小辭典] ——相互保險社
社員就是被保險人,所需保險金以及管理費用,都由社員分攤負擔。各社員所分攤的金額稱為公攤額。一般在每年初按暫定分攤額向會員預收,在年度結束計算出實際分攤額后,再多退少補。
相互保險社由社員選舉的理事及其他高級職員管理并接受社員監督。相互保險社是最早出現的保險組織,也是保險組織最原始的形態。但是,歐美國家這種組織形式現在仍然相當普遍。
(2)間接集合:第三者(保險人)作為保險經營的主體,以此為核心形成的多數人的集合。此時的危險可以是不同種類的。
(三)必須以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為目的
——“無損失,則無保險”,這里的損失必須是能夠計算價值的:財產保險——估價;人身保險——預定價。
〖觀點〗保險都是事后的。買保險的目的在于減輕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人即使買了保險也不希望危險真正發生,只是做最壞的打算,有備無患而已。所以不理賠,不從保險公司拿點啥回來反而是好事。另外,我們買了保險之后,從保險公司那里得到的實際上是一種安全感。
三、保險與類似概念的比較
(一)保險與儲蓄
1、權利內容不同:
(1)儲蓄:儲蓄者對本金和利息都有完全的所有權;
(2)保險:
、 財產保險:對于保險費,投保人沒有所有權;
② 人身保險:對于保險費,投保人有部分的所有權。
2、目的不同:
(1)儲蓄:用途隨意;
(2)保險:?顚S谩
3、給付與反給付:
(1)儲蓄:量入為出;
(2)保險:因禍得福。
(二)保險與救濟
1、是否需要基金籌備;
2、單方還是雙方法律行為;
3、救濟者可以自由決定救濟的形式(金錢或實物)、數額;
4、對象特定與否。
(三)保險與自保(Self-insurance)[略]
(四)保險與賭博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在于:是否是“純粹危險”。
[注] 危險有投機危險和純粹風險之分。
(1)投機危險:既有可能獲利,也有可能損失;
(2)純粹風險:不可能獲利,只可能損失。
(五)保險與保證(Warranty)[略]
四、保險的種類
(一)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根據保險行為的不同法律性質劃分)
1、 定義:
(1)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
[№2]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當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災難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使得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種保險類別。
2、二者區別:
(1)主體不同:
商保:保險公司(在中國僅為保險公司);
社保:國家設立的專職社會保險機構或國家委托的保險公司。
(2)目的不同:
商保:以營利為目的;
社保:不以營利為目的。
(3)意思表示形式不同:
商保:以合意為基礎(是企業的經營性行為 )
社保:不以合意為基礎,無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強制的。因為它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3、我國社會保險現狀
(1)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其中,前四項為法定社會保險;
(2)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
① 各種企業及其職工都要繳納“三金”;
② 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繳納醫療及失業保險,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還要繳納養老保險;
③ 國家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只需繳納醫療保險。
(3)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
世界各國的保險法都是從狹義上來理解保險的,即商業保險法,中國也不例外,如果是涉及其他保險的立法,則必須在保險前加上定語,如“社會保險法”。
我國目前只有商業保險法而沒有社會保險法。
[注] 用官方的語言來表述就是:“社會保險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當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1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顯示:《社會保險法》當時即已被列入“抓緊調研論證條件成熟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名單。
(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按照投保者的意愿形式劃分)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當然的強制保險
[注] 社!購姳,商業保險中也有一些是依法必須參加的保險。
2、旅行社責任險
2001年9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因旅行社的疏忽和過失造成所接待的海內外旅游者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旅行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賠付旅游者!
[注] 旅行社往往將該費用直接轉嫁給游客,其實應該是由旅行社負擔。
3、建筑企業和煤礦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費;
4、交通工具及運輸行業的強制保險:
(1)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
(2)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思考】為何要檢票?(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鐵路旅客運輸中,是指自旅客經剪票進站至到達行程終點出站時止。)
(3)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擔保!保
(4)鐵路、水路、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三)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按照保險的標的劃分)
[№12(4)]“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 區別:是否需被保險人同意
[№56]“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女子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五、我國保險市場的現狀
(一)公民的保險意識薄弱,出了問題才想起保險
1、在實踐中經常有所謂“倒簽單”的情況發生;
2、2002年飛機連續失事之后,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購買人數才大幅上升,波及公路運輸旅客意外傷害險。
(二)公民的保險意識存在誤區
1、價格低、回報高才是好保險公司
2、要求“賠得快、賠得多、賠得簡單”
3、顧客是上帝,任何要求都要滿足
(三)保險人缺乏現代保險經營理念,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1、保險產品品種單一、覆蓋范圍狹窄;
2、銷售渠道單一;
3、風險管理意識和管理技術應當提高。
(四)保險人自我約束不力
1、片面追求保費收入,不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單合不合格都收;
2、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3、保險代理人素質參差不齊,缺乏職業道德感,展業行為有損公司形象;
4、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管理混亂,缺乏有力措施。
第二節 保險法的概念
一、保險法(insurance law)
1、概念: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
2、保險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依保險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關系。
二、保險法的分類
(一)保險私法
1、概念:
保險私法指有關保險的私法性質的法律,即調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保險關系的行為規范。
2、主要類別:
(1)保險合同法:又稱保險契約法,是保險法的核心內容,是關于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
(2)保險特別法:保險合同法之外,具有商法性質的,規范某一險種保險關系的法律和法規。如海商法中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
(二)保險公法
1、概念:
保險公法指有關保險的公法性質的法律,即調整社會公共保險關系的行為規范。
2、主要類別
(1)保險業法:又稱保險組織法、保險業監督法,是對保險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
[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的集合。
(2)社會保險法:又稱勞動保險法,是指規定以保險方法,補償勞動者因偶然事故而影響或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勞動能力而喪失勞動機會時所受經濟上的損失的法律和法規。
第三節 保險法的地位(略)第四節 保險法的作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