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 1、海上風險。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 (1)惡劣氣候(Heavy Weather)。由于颶風,巨浪引起的船只顛簸和傾斜,造成船舶、機器損壞,或者由此引起貨物相撞、擠壓、破碎、滲漏、凹癟等損害。 (2)雷電(Lightning)。雷電直接造成的損失,雷電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3)海嘯(Tsunami)。 (4)地震與火山爆發(Earth Quake or Volcanic Eruption)。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1)擱淺。 (2)觸礁。 (3)爆炸。鍋爐爆炸,貨物自身化學作用引起爆炸。 (4)碰撞。船與船,或者船與碼頭、燈標等撞擊。 (5)沉沒。 (6)火災。船,及船上設備著火,貨物自身的燃燒。 (7)失蹤。船舶失去聯系,6至4個月,沒有統一規定。 2、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商風險以為的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 (1)一般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風險: ⑴偷竊。 ⑵玷污。 ⑶破碎。 ⑷受熱受潮。 ⑸滲漏。 ⑹串味。 ⑺碰損。 ⑻短量。(重量少了) ⑼短少和提貨不著。(件數少了) ⑽淡水雨淋。 ⑾鉤損。 ⑿生銹。 (2)特殊外來風險。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于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戰爭、罷工、船只被扣。 (二)海上損失和費用。 海上損失和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為遭受海上風險,引起的損失與費用。
實際全損 全部損失 推定全損
海上損失 共同海損 部分損失 單獨海損
1、海上損失概念。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根據保險市場的一般解釋,凡與海路連接的陸運過程中發生的損壞或滅失,也屬于海損范圍。 2、海上損失分類。 (1)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以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①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可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A、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完全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 例如:貨物燒盡、船舶沉沒、貨物沉入海底。 B、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例如:修理費要超過貨物修復以后的價值,或修理費和繼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②部分損失。 不屬于全部損失,也就是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就是部分損失。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
(2)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部分損失的海損可以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①共同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叫作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包括2類: A 特殊犧牲。 例如:遭遇風浪時,為了避免全船沉沒,船長下令把部分貨物拋入大海。這些被拋貨物就是共同犧牲。 B 特殊費用。 船舶擱淺,船長雇人卸下部分貨物以減輕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這些費用就是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發生以后,在共同海損范圍以內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都可以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例如船方、貨方、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即共同海損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 (1)共同海損必須是非常情況下的損失。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發生的。 (3)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共同的。 必須確有危機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存在。如果只危機貨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為共同海損處理。 例如:冷藏設備失靈,把變質的貨物拋入大海,這與船舶安全無關。不能作為共同海損處理。 (4)必須是主動的行為和有意采取的行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貨物席卷入大海,不屬于共同海損。 (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當時的情況。例如:擱淺時拋貨物入海,應該拋那些重量大,價值輕的貨物。 對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能作為共同海損,要由作出決定的一方負責。 (6)其費用必須是作出的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有意的、額外的。 如果是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犧牲,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共同海損。 關于共同海損,注意: A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相關的財產擺脫共同的危險而作出的,所以,這筆費用應該按獲救的財產的價值比例,進行分攤。這叫共同海損分攤。 B 這需要計算各種金額,很復雜,這叫共同海損理算。 C 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犧牲和支出特殊費用后,多少會有一些財產幸存。作出犧牲的財產,不論犧牲程度如何,都可以從幸存的財產中得到一定補償,所以,才談得上分攤,才能叫共同海損,才屬于部分損失。 如果,船舶和貨物都滅失了,就屬于全損,不是共同海損了。 D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依照保險條款,對于共同海損的損失,包括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以及保險標的應當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應該負責予以賠償。 ②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是指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不屬于共同海損之部分的利益的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遭受損失一方,或引起損失一方,承擔責任,如果在保險范圍內,請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區別是: (1)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是為了解除或減輕共同危險,人為地造成的一種損失。 (2)承擔損失的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的損失一般由受損方自己承擔。共同海損的損失,則應該由有關受益各方,按照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即共同海損分攤。 2、海上費用。 海上費用是指保險人承保的費用。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事故,除了使貨物本身遭受損失以外,還會產生費用方面的損失。這種費用,保險人也應該予以賠償。 包括: 1、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他的代理人、雇員、或受讓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采取搶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訴訟費。 這種費用,保險人應該予以賠償。 2、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 救助費用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他的代理人、雇員、或受讓人以外的人,采取救助行為時,向他們支付的費用。這種費用,保險人也應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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