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8〕7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支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各地區和部門出臺的收費項目與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費項目相類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2009年1月1日前有關收費資金余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原規定渠道全部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認真落實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也不得以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費項目的,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清理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予以公布取消,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