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6〕22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防范風險,促進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中短存續期產品)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中短存續期產品是指前4個保單年度中任一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賬戶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5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除外。
二、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基于公司經驗分析、產品設計目的、銷售渠道特點、退保扣費、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審慎評估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并向董事會或管理層提交相關報告,董事會或管理層需對報告進行審議。
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和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三、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的,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時,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保險公司將中短存續期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前,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書面決議中應列明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額度。保險公司應在中短存續期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時一并提交由董事長及總精算師簽字確認的上述書面決議。
五、分紅型、萬能型產品形態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如有區別于其他產品的投資策略、分紅策略或結算利率策略,保險公司應設立相應的分紅子賬戶或萬能子賬戶,單獨核算,保證核算清晰、公平。
萬能型保險的各項費用收取水平應在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確。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于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后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本條中,投入資本指的是保險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貨幣資金,等于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或股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之和;凈資產指的是根據會計準則計算出的公司凈資產。保費收入采用業務口徑確認,即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的,均確認為保費收入。
七、本通知實施之日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已超過第六條限額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同時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規模重新滿足第六條限額要求。保險公司不能在限期內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其采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本通知實施之日后,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超出第六條限額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其采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未及時采取措施或上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董事長、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保險公司應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負債久期,切實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和銷售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1年(不含1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
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風險管理,切實防范利差損風險、現金流風險和償付能力風險。
十、自2016年1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中短存續期產品情況報告》(報告以PDF格式、附表以Excel格式報送)。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中短存續期產品信息表(見附件);
(二)中短存續期產品名錄調整說明;
(三)中短存續期產品銷售、核算合規性的說明。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已銷售的產品進行回顧,檢驗是否符合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相應調整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名錄,并專項說明。
十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高現金價值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2號)廢止。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3月21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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