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6〕20號
各保險公司:
為配合《保險業功能服務指標體系》(保監發〔2015〕129號)實施,我會對現行保險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新增了部分統計指標,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聯 系 人:孫思 肖云
聯系電話:(010)66286832 66286096
中國保監會
2016年3月1日
一、填報口徑
1.農業保險大災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過程中,為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應對農業大災風險專門計提的準備金。填報口徑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執行。
2.巨災保險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在經營巨災保險業務過程中,為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應對巨災損失而專門計提的準備金。
3.小微企業:填報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執行。
4.出口信用保險:指以在出口過程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經濟損失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
5.小額人身保險:指保險公司面向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總稱。填報口徑按照《關于印發〈全面推廣小額人身保險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12〕53號)執行。
6.科技保險:指以與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科技企業從業人員的身體或生命、科技企業對第三方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創新活動的預期成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填報口徑按照我會與科技部確定的科技保險試點政策和《關于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執行。
7.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指以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目錄》的裝備產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填報口徑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保監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9號)和《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5〕15號)等文件執行。
8.行業慈善基金總額:指保險公司發起設立的慈善專項基金規模,按基金期末余額口徑填報。
二、報送單位
各保險公司(含集團、控股公司,下同)。
三、報送方式
各保險公司應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級報三級”的方式,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向我會報送保險功能服務統計指標。
四、報送頻度和報送層級
本通知涉及的統計指標報送頻度為季報。各保險公司應于季后12個自然日內報送相關統計數據,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3個自然日。報送層級參見附件。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各保險公司從7月份開始報送二季度數據。
六、報送要求
1.各保險公司應充分重視新增統計信息的報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時修改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的對接系統。
2.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3.本通知未特別說明的事項,按現行統計規定執行。
附件:新增統計指標列表
附件:保監發20號附件.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