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78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的修改,“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保險代理機構動用保證金審批”“保險經紀機構動用保證金審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及解散退出審批”“保險經紀機構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及解散退出審批”“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核準”及“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等7項行政審批事項已無法律依據,“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等2項應改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關于填報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審批事項調整情況和依法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函》(審改辦函〔2015〕49號)要求,保監會將取消和調整上述9項行政審批事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項目的申請。已經受理的申請,應繼續做好相關工作。
二、取消事項及改為后置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其后續管理措施,按照《中國保監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表》(詳見附件1)執行。
三、請各保監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國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并按照《中國保監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詳見附件2)要求,做好行政審批有關工作。
附件:1.中國保監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表
2.中國保監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中國保監會
201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