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壽險〔2015〕13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深入推進人身保險產品費率政策改革,做好費率政策改革產品管理工作,促進人身保險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產品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相關規定,需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的普通型、分紅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
二、保險公司開發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產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兩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處于充足II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類時,應立即停止銷售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產品。
(二)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于風險處置、整頓或接管期間。
(四)產品預定利率和最低保證利率由保險公司按照可持續性原則審慎確定,應不超過公司過去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對于開業時間不滿5年的公司,其開業之前的投資收益率采用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同時,公司應該說明產品擬配置資產組合的預期投資收益能夠支持產品最低保證成本及相關費用等支出;對于分紅保險產品,公司還應考慮未來紅利分配的影響。
本通知所指的投資收益率為財務收益率(財務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1]),公司過去5年各年度的投資收益率應經過外部審計或監管部門認可。
(五)產品在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時應提供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對于境外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產品在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時應提供經管理層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
三、在收到保險公司報送的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產品相關材料后,中國保監會根據產品監管和費率政策改革的有關規定及本通知第二條之規定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
四、保險公司報送普通型、分紅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如果產品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超過2.5%的,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費率政策改革產品信息表》(見附件)。
五、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合規負責人等相關管理人員應切實履行審核責任,確保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產品審批材料真實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和陳述等。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保監會此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費率政策改革產品信息表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31日
-------------------------------------------------------------------------------- [1] 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等統計指標的定義及具體要求參見《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10〕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