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財會〔2015〕125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2015年2月13日,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的17項監管規則,保險業進入償二代過渡期。為保證行業順利切換到償二代,引導保險公司完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體系,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1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簡稱11號規則)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財會〔2015〕15號),保監會決定開展償二代過渡期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試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目的
償二代過渡期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試評估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下:一是督促保險公司落實11號規則有關要求,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分析行業風險管理狀況;三是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管評估模式和機制,為償二代正式實施做好準備。
過渡期內,保險公司不計算控制風險最低資本,試評估結果不作為保險公司計算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的依據。償二代正式實施后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方案另行發布。
二、評估范圍
評估對象為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評估內容為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具體包括: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基礎與環境、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目標與工具、保險風險管理能力、市場風險管理能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操作風險管理能力、戰略風險管理能力、聲譽風險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
三、評估方式
本次試評估采取“保險公司自評估”和“監管機構抽樣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即各公司對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進行自評估,在此基礎上,保監會選取部分公司進行復核評估。
四、組織領導
(一)評估工作由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組織,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自評估,保監局根據保監會的委托對被抽取的保險公司實施復核評估。
(二)保險公司自評估工作由公司償二代試運行領導小組牽頭,首席風險官(或履行相同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下同)負責具體評估工作。
(三)監管轄區內有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總部的保監局負責實施復核評估。
五、評估程序
(一)培訓準備(7月)
保監會將于7月召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工作部署培訓班”,明確此次試評估的目的、意義和有關要求,對保險公司和相關保監局進行工作部署、規則講解和技能培訓。
各保險公司和相關保監局應對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傳達保監會的工作要求,明確評估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認真學習研究11號規則,充分理解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工作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要求。
在學習理解11號規則等相關要求的基礎上,保險公司應制定完整、可行的自評估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各項工作的責任人;
2.自評估工作的目標、原則、程序、方法,包括復核、審議機制;
3.總體和分項工作的時間進度安排。
(二)保險公司自評估(8月-9月)
保險公司應當對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見附件),全面細致、實事求是地對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基礎與環境、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目標與工具、保險風險管理能力、市場風險管理能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操作風險管理能力、戰略風險管理能力、聲譽風險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開展自評估,并撰寫自評估報告。
1.認真、客觀填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準確計算、填寫每個評估項目的“評估結果”和“得分”,并認真、詳細填寫“評分依據”。填寫評分依據時,應列明相關文件名稱等信息以證明“制度健全性”的得分依據,應說明公司對相關文件的實際遵循情況等信息以證明“遵循有效性”的得分依據。在評估過程中,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等在過渡期內暫不執行的內容,保險公司應按照“不適用”項目進行填報。
評估人員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在其負責填寫的評估表的首頁簽字確認,承擔相應的責任。
2.自評估工作結束后,撰寫《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自評估報告》,說明自評估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分析總結自身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計劃,明確改進時間和進度安排等。
3.《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自評估報告》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應經首席風險官批準后,提交公司償二代試運行領導小組審議。
4.保險公司應于9月30日之前將償二代試運行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自評估報告》(Word版和PDF版)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Excel版)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欄目報至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以上兩份報告應當由公司償二代試運行領導小組組長和首席風險官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三)監管部門抽樣復評(10月-11月)
1.分析和抽樣。保監會在對公司自評估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的基礎上,選取部分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復核評估。抽樣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公司總數的15%,并將覆蓋產險、壽險、再保險、中資、外資等各類型公司。
2.組建復評小組。此次抽樣復評工作由保監會委托被評估公司所在轄區的保監局實施。被委托的保監局應成立由局領導擔任組長、成員不少于5人的評估小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名單報保監會。
3.培訓準備。保監會組織對評估小組的培訓,講解11號規則的評估原則、方法、流程和其他工作要求,研究討論評估工作方案。
4.現場評估。各評估小組應在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被評估公司的復核評估工作,并于11月30日之前將評估報告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欄目報至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的總體情況、評估方法和程序、評估結果、對評估對象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復評結果與自評估結果的差異分析、監管建議等內容。
(四)總結和反饋(12月-2016年1月)
保監會組織保險公司和評估小組對試評估工作進行總結,研究完善評估方法和評估標準,在此基礎上,研究建立償二代正式實施后的監管評估模式和機制。
2016年1月底之前,保監會將試評估結果的總體情況通報各保險公司,將抽樣復評結果一對一通報保險公司。
對于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要求其提交改進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體系的計劃;對于自評估結果與監管部門抽樣復評結果存在重大差異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進行整改。
六、評估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真實準確評估,不斷完善自身風險管理體系。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涉及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保險公司償二代試運行領導小組應當按照保監會的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組織風險管理等相關部門,認真、細致、客觀的完成自評估工作,并以此次試評估工作為契機,認真梳理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尋找差距和問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地評估自身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在評估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和主觀臆斷的行為。
(二)保監局應當積極參與,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是償二代下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監管工作,是保監局承擔的一項重要的償付能力監管工作職責,是今后的一項長期性、日常性工作。各保監局應當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償二代的業務培訓,研究建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的長效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好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聯系人:張翔(保監會財務會計部)
電 話:010-6628 6778
郵 箱:xiang_zhang@circ.gov.cn
附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