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3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視同保險公司關聯方。
二、以下情形屬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
(一)保險公司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及在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除外)業務;
。ǘ┍kU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
(三)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
。ㄋ模┍1O會認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行為。
三、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ㄒ唬┰诒kU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
(二)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產的5%二者孰高。
(三)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并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
在計算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產時,其高現金價值產品對應的資產按50%折算。
四、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
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時主要股東應向保監會提交關于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五、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等有關規定,對重大關聯交易和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于簽訂交易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對2013年至2015年1季度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系統梳理和排查,并向保監會上報關聯交易總體報告及統計表。對關聯交易超過規定比例的,不得新增此類關聯交易。自2015年2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向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季度報告。
六、對于保險公司未能履行相關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的,保監會可以結合相關情況,調整該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評價類別。
對于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在審核關聯交易過程中未能履行勤勉義務的,保監會可以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并計入履職記錄。監管談話超過三次的,保監會可以限制其保險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對于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保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52條規定,采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
對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程序合法性、定價公允性等情形的,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三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并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適用本通知。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保險子公司(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保險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
附件:1.關聯交易報告模板
2.關聯交易季度報告模板
中國保監會
201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