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3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擴大保險資產的國際配置空間,優化配置結構,防范資金運用風險,同時為適應相關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我會決定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相關規定,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數量和資質的要求,調整為應當配備至少2名境外投資風險責任人,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責任內容、資質條件、履職和培訓要求、信息報告和處罰事項等參照《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28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的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集團內保險機構的保險資金開展境外投資時,投資市場由香港市場擴展至《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以下簡稱《細則》)附件1所列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市場。
三、保險資金投資境外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時,計價貨幣不限于國際主要流通貨幣,應具備的信用評級由“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評級”調整為“債項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評級”。
四、保險機構投資境外的股票由《細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擴展為上述主板市場和香港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
五、保險機構申請境外投資委托人資格應當具備的“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條件,調整為“具有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相關資格”;申請境外投資委托人資格需要提交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材料,調整為“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開展境外投資參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