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4〕12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防范風險,促進高現金價值產品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高現金價值產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除外。
二、預期存續時間應由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基于公司經驗分析、產品設計目的、銷售渠道特點、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審慎評估。
萬能保險第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應由公司總精算師基于結算利率策略、最低保證利率與利益演示等因素綜合審慎預估。
三、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的,應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時,應立即停止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
四、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支付的傭金或手續費超過產品定價時的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的,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列明當年度該產品的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額度。
五、分紅險、萬能險產品形態的高現金價值產品,如有區別于其他產品的投資策略、分紅策略或結算利率策略,保險公司應設立相應的分紅子賬戶或萬能子賬戶,單獨核算,保證核算清晰、公平。
六、保險公司應合理控制高現金價值產品的保費規模,年度保費收入應與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資本金的2倍以內;超過的部分,其最低資本要求將予以提高,具體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二)對2013年度高現金價值產品保費收入高于當年末資本金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高現金價值產品年度保費收入在基準額以內的部分,不施加額外的最低資本要求;超過基準額的部分,其最低資本要求將予以提高,具體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基準額=資本金×2+(1-0.2t)×(2013年度高現金價值產品保費收入-2013年末資本金×2),t=年度-2013,年度范圍為2014年至2018年。
本條中,資本金指的是保險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實際資本的較大者;2013年末資本金指的是保險公司2013年末投入資本和實際資本的較大者。投入資本和實際資本的定義與償付能力報告保持一致。保費收入采用業務口徑確認,即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的,均確認為保費收入。
七、自2014年1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報送《高現金價值產品情況報告》。報告電子版發至actuary_life@circ.gov.cn,紙質報告應在20日前發出。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高現金價值產品信息表;
(二)高現金價值產品名錄調整說明;
(三)高現金價值產品銷售、核算合規性的說明。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已銷售的產品進行回顧,檢驗是否符合高現金價值產品的定義,相應調整高現金價值產品的名錄,并專項說明。傭金或手續費超過定價時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的,應附董事會書面決議。
報告應由保險公司總經理簽發并承擔最終責任。
八、保險公司應對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報備或審批的產品進行梳理,符合高現金價值產品定義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達到本通知相關要求。
九、中國保監會此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高現金價值產品信息表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