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通市非車險市場健康發展,規范經營行為,貫徹省政府下發的關于政府保險招投標文件要求及省行業協會牽頭簽訂的2009版《江蘇省非車險行業自律公約》規定,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經南通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共同協商,達成共識,簽訂《南通市非車險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各簽約公司應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督促各轄屬分支機構遵守本公約,依法合規經營,自覺接受江蘇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和省、市協會的自律檢查。 第三條 本公約作為行業成員共同簽署的自律文件,對南通市所有經營非車險業務的財險公司、中介機構都有約束效力,各簽約公司都必須遵守本公約的每一項約定。 為使公約能得到有效的執行,本公約建立保證金制度,每家公司10萬元,并于公約效力產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打入協會賬戶,由協會統一管理。 任何違反本公約的有關規定,均屬違約。違約行為一經查實,違約公司自愿按本公約“違約責任”在保證金中支付違約金并接受相應處理。 本公約實施后,在南通新設立的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經保險監督部門批準開業之日起自動加入本公約,遵守公約的每一項約定,在經營非車險業務時必須執行本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適用的范圍是指企業注冊所在地在南通轄區范圍內的非車險業務。 第二章 自律約定 第五條 各簽約公司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同意的條款、費率、費率規章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純風險損失率表。 各簽約公司在非車險業務承保(包括直銷、代理、中介、招投標、共保、分保等各種展業、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險合同之外向被保險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違背行業自律約定的附加優惠條件,變相擴大保險責任或降低費率: (一)不得以調整保額等為由進行非正常退費,變相降低費率; (二)嚴禁各簽約公司贈送主險險種、應收費的擴展條款、取消或者減少免賠額(率)等。 (三)不得對保險合同載明的分期交付保險費,在實際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應收保險費; (四)不得以非正常賠款形式進行退費或以賠款沖抵保費,變相降低費率; (五)保險公司只能向中介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不得另外支付任何費用為條件招攬業務; (六)由江蘇保監局、行業自律檢查小組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六條 本公約所定義的最低費率,是指在保險單、保險合同及文本式保險協議中體現并計算保險費時所使用的費率。費率應符合各總公司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費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純風險損失率及“南通市企業財產保險行業市場基準費率參照表”(見附件1),并不得低于上述三種費率中的高者。 若保險期限內由于實際風險程度降低并經風險評估后需降低費率的,批改后的費率不得低于本公約規定的最低費率標準。批退資金必須全額以轉賬形式直接轉投保人同名賬戶。 續保業務期滿續保時同樣必須執行本公約規定的最低費率標準。(非首次投保的財產險業務,含從其它公司轉保的業務,均屬續保業務) 第七條 承保除大型商業保險以外的企財險業務,各產險公司的承保費率不及低于本公約規定的最低費率(最低費率指調整系數后的費率)。除本公約規定可以使用的“南通市企業財產保險行業市場基準費率調整系數”(見附件2)以外,其他調整系數一律不得使用。 標的年保費的計算:標的年保費=保單上載明保險標的對應的保險金額x基準費率x保額調整系數x建筑等級調整系數x免賠額調整系數x免賠率調整系數。 第八條 承保大型商業保險,應嚴格執行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費率規章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純風險損失率表,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投標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7】43號)、《關于建立全省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投標業務事前報告與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蘇保監【2007】102號)及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中保險招投標行為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各公司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備的相關材料,同時報送市行業協會備案。各公司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報備的企財險和建筑安裝工程險費率、條款于公約簽約后五天內報送行業協會。 本公約要求報備的大型商業保險,是指保險標的金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或總保費超過40萬元人民幣的非車險(該非車險為財產一切險、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 第九條 投保企財險的工業企業的占用性質在“工業險級別表”中列明的按“工業險級別表”確定,未列明的按照“工業險級別劃分原則” (見附件3)。對于工業級別難以界定的,則按從高不從低原則予以界定。 第十條 承保建筑工程險(建工一切險、安工一切險)、財產利損險、機損險和機損利損險業務,應嚴格執行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費率規章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純風險損失率表。 第十一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非車險手續費或傭金,必須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有合法代理資格并已簽訂在合同期限內的代理協議的中介機構。企財險(財產基本險、財產綜合險、財產險、財產一切險、財產利損險、機損險、機損利損險)、建筑安裝工程險(建工一切險、安工一切險)、船舶險以及各類招標業務、行業性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經紀費或傭金,各家公司統一均不得超過省保協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各簽約公司應加強對批單退費的管理,嚴禁以批單退費形式套取資金進行各種違規支出。保費批退資金必須全額以轉賬方式直接轉至投保人同名(以保險發票投保人名稱為準)賬戶。 第十三條 各簽約公司應將本公約內容上報上級公司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今后凡在本市發生的非車險業務(含大型商業保險)應按照屬地優先原則,首先由本市公司承保,對于南通以外的保險公司在我市發生的違約行為,將視為市內公司溝通協調不當,將按照公約對相關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簽約公司應加強對應收保費管理,嚴禁虛掛應收保費等行為,并逐步實現非車險見費出單。 第十五條 自本公約簽署之日起,各簽約公司的非車險批單也應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通過將保險期限展期來規避公約約束等行為視為違約。 第十六條 各中介機構如因索取手續費,用低于本市行業自律公約所規定的費率將南通市非車險業務介紹到南通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的,將進行相應處罰。 第三章 違約處理 第十七條 各簽約公司發生下列違約行為,按如下處罰原則進行處理: (一)違反公約第五條內任何一項,一次性扣除違約金4萬元,以此類推。 (二)違反公約第六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8萬元。 (三)違反公約第七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6萬元。 (四)違反公約第八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4萬元。 (五)違反公約第九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4萬元 (六)違反公約第十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4萬元 (七)違反公約第十一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6萬元。 (八)違反公約第十二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8萬元。 (九)違反公約第十三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6萬元。 (十)違反公約第十四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8萬元。 (十一)違反公約第十五條的,一次性扣除違約金6萬元。 第十八條 各中介機構,違反本公約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按如下處罰原則進行處理,并上報江蘇保監局。
保險金額 |
違 約 處 理(元) |
X≤5000萬元 |
處理違約中介公司10000元 |
5000萬元<X≤1億 |
處理違約中介公司20000元 |
1億<X≤10億 |
處理違約中介公司30000元 |
X>10億 |
處理違約中介公司40000元 |
第十九條 簽約公司應自覺接受自律檢查。對不配合檢查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20000元違約金,具體違約事項: (一)不能現場提供承保清單或承保登記簿的; (二)不能現場提供抽查保單卷宗的; (三)不能現場提供保費發票留存聯的; (四)不能現場提供非車財產險業務信息系統的; (五)不能現場提供財務信息系統有關內容的; (六)不能現場提供手續費明細帳的; (七)不能現場提供手續費支付憑證的; (八)不能現場提供中介合同文本的。 第四章 組織執行 第二十條 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約定,確保公約的執行力。由產險專業委員會負責監督,產險專業委員會下設“非車險自律檢查小組”,組長由產險專業委員會派任。自律檢查小組對各公司執行公約情況進行具體檢查,核實違規情況,并通過產險專業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舉手表決同意,形成處罰意見,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建立自律檢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訪、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方式。檢查對象為在南通經營非車險業務的各財產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檢查時采用隨機抽取、普查和舉報單項檢查及引入第三方參與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自律檢查結果由自律檢查小組對違約公司的情況書面反饋至違約公司,違約公司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并將書面資料報協會,違約處罰金由協會秘書處直接從違約公司保證金中扣除。 對于在業務承保方面違約的公司,在被確認違約后的10個工作日內,應對有關違約的保單、招標書(包括已做違約處理的和檢查中未發現的類似違約保單)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材料報送行業協會。 第二十四條 自律檢查活動的日常費用開支從違約金中支付,各種費用開支與違約金的收支由行業協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經各財產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約后,于2009年11月 日起正式生效(以保單簽單日期為準)。 第二十六條 如本公約相關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沖突,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