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管理,打擊虛構中介業務、違法套取資金的行為,確保保險業務、財務信息完整真實,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通過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等中介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通知的規定。
二、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中介業務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險中介機構的選擇標準、渠道管理及相應傭金(包括手續費,下同)支付標準、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總公司的中介業務管理制度選擇保險中介機構,并報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批準。
三、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委托保險代理機構開展業務,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傭金支付標準。
四、保險公司的業務、財務電子化信息系統,應當包括中介業務管理系統,對通過保險中介機構銷售的每張保單的保單號、投保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費、傭金計算標準及金額、中介機構的名稱等實時記錄,作為傭金支付的依據。
五、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應當使用唯一的支出賬戶、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以及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個人支付傭金,且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得支付傭金。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以扣除傭金后的保費入賬。
六、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中介業務統計報表(見附表),其總經理應當在該報表上簽字,并對該報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送中介業務統計報表(見附表),其總經理應當在該報表上簽字,并對該報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七、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對于向客戶直接銷售的業務不得提取傭金,不得向無保險中介資格的機構支付傭金,不得向未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和個人支付傭金。
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規章,追究該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九、保險公司總公司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省級分公司職責,并向當地保監局報送相關報表。
十、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 保監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