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寧波市保險行業建意險業務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建立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的機制,維護建意險的市場秩序,經寧波市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簽約公司”)共同協商并制定《寧波市保險行業建意險業務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指“建意險”為建筑工程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及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公約的自律范圍為須到寧波市建設委員會管理的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包括各縣、市、區)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工程。 第四條 各簽約公司從事建意險業務活動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公平競爭與誠信合作的原則。各簽約公司不得無故退出本公約(國家或中國保監會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各簽約公司必須遵守本公約的每一項約定,任何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均屬違約。違約行為一經查實,違約公司自愿按本公約“違約責任”的約定,在保證金中支付違約金并接受相應處理。 本公約簽署之日后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由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敦促其加入本公約并遵守公約的每一項約定。 第二章 展業與服務 第六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含營銷服務部,下同)必須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相關條款和費率,包括附加險條款和費率。各簽約公司建意險費率與寧波市行業指導費率不符的,應取得總公司同意,并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簽約公司承保建意險業務時,必須要求投保單位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核實承包合同中工程造價或建筑面積等重要事項,并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與其它投保資料一并歸檔,以備查驗。 第八條 建意險退保、批改時,各簽約公司應向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確實需要退保、批改的,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嚴格按各公司業務操作規程執行,投保人為單位的,退保金等必須以銀行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投保人。未取得建筑主管部門或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同意,不得進行退保、批改。 第九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建意險業務,可采用電腦出單或手工出單二種方式。公司出單的,必須實行電腦出單,出具電腦發票,并加蓋公司建意險業務責任部門公章;委托中介機構在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窗口出單的,可以采用手工保單,但必須在次月5日前補錄到公司業務、財務系統。 第十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只能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代理機構合作,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接受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代理機構的業務,不得向其支付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定期進行培訓,加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管理,宣傳《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十二條 各簽約公司不得聯合建筑行業相關主管部門以行政手段排擠其它公司參與,不得變相壟斷建意險業務。 第十三條 各簽約公司應按照建設部有關文件的精神,向投保單位提供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鑒于我市實際,各簽約公司應委托建筑安全服務中介機構開展此項工作,并接受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的指導。為便于安全工作的開展,各簽約公司應確定建意險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在各縣(區、市)確定一個建意險聯系人,負責與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的聯系、協調。 第十四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嚴格控制經紀費、代理手續費和安全培訓費的支付。建意險業務的經紀費、代理手續費和安全培訓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每筆業務保費的18%。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提高經紀費、代理手續費和安全培訓費等行為。 第十五條 各簽約公司嚴禁以保費優惠等形式向投保單位或經辦人支付保險利益以外的其他任何利益。 第十六條 對中介機構索要中介費超過行業自律公約約定標準的,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及時向自律執行小組報告,由自律執行小組進行溝通協調,溝通協調無效的,在業內予以通報,各簽約公司必須立即停止與其發生任何代理業務關系。 第十七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建立建意險業務臺賬,詳細記載每筆業務的投保單位、保費收入、中介機構、中介費用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條 經紀費、代理手續費或安全培訓費支付必須與委托代理協議相符,必須嚴格遵守財政部、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根據保險費收入情況,經紀費、代理手續費或安全培訓費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九條 寧波市保險行業在全大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建意險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指導標準,各簽約公司遵照執行。 寧波市保險行業建意險指導費率為:
工程造價 |
費率 |
保險金額 |
1千萬元(含)以下 |
2‰(最低不低于2000元) |
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萬元/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2.4萬元/人。 |
1千萬元-2千萬元(含) |
1.9‰ |
2千萬元-3千萬元(含) |
1.8‰ |
3千萬元-5千萬元(含) |
1.5‰ |
5千萬元-1億元(含) |
1.2‰ |
1億元以上 |
1.0‰ |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等級有評定的,各簽約公司應根據評定情況實行浮動費率,安全等級為“好”的,下浮費率5%,安全等級為“中”的,實行指導費率,安全等級為“差”的,上浮費率5%。 對于建筑承包企業不承擔原材料采購,實行包清工的工程,簽約公司應要求投保單位提供工程項目書,根據項目書上的工程造價計算保費。 第二十條 各簽約公司在理賠時,應要求投保單位提供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相關證明的。各簽約公司保單條款上未曾約定的,應以特別約定的方式明確理賠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當地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的相關證明”。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公約第六、十二、十七、十八、二十條規定的,違約公司支付違約金1萬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規定的,違約公司按違約業務的20%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公約第七、八、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條規定的,違約公司按違約業務保費收入支付違約金。 第四章 自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為充分體現行業自律精神,維護公約的嚴肅性,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執行,設立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員五名,副主任由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擔任,主任及委員由各簽約公司推選產生。執行委員會負責本公約的執行、監督。執行委員會下設自律檢查工作小組,各簽約公司須派出1名工作人員參加,作為非常駐檢查員,工作職責是對本公司或其他簽約公司履行本公約的情況進行自查或互查。 第二十五條 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應根據公約執行情況對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公約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或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接到有關違約投訴或舉報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公司進行自律自查,并限期將自查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協會秘書處和建意險自律執行小組。 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認為自查報告有疑問時,可以選調非常駐檢查員組成自律檢查工作小組對其進行檢查,被檢查公司的關業務部門和該公司的檢查員必須積極配合。 自律檢查工作小組在檢查中發現情節特別嚴重的問題,或被檢查公司態度消極不予配合時,應及時向自律執行委員會報告,由自律執行委員會請求保險監管部門派員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嚴格執行本公約的基礎上,有責任和義務對市場出現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向行業協會或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反映和舉報。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向寧波保監局反映和舉報。行業協會實行違規、違約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后,給予舉報人以違約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10%的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第二十八條 違約責任追究程序。根據違約公司的自查報告或建意險自律執行委員會的檢查報告,召開全體會議,對違約事實進行認定,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表決同意后可按公約第三章相關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由協會秘書處通報全體簽約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抄報寧波保監局。 違約事實由寧波保監局查實并通知協會秘書處的,可以不召開全體會議,直接由協會秘書處根據寧波保監局查實的違約事實及公約第三章相關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于2006年 月 日正式生效,有效期1年。各簽約公司已與代理機構簽訂的保險代理協議與本公約有沖突的,應根據本公約做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本公約在有效期內若需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簽約公司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簽訂。 本公約有效期滿后,各簽約公司對本公約未提前提議修改建議,本公約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所指區域為寧波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