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0〕54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工作,加強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編制、復核、使用的管理,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我會制定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六日
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工作,加強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編制、復核、使用的管理,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是財產保險公司和分入非壽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以下合稱“保險公司”)在準備金評估過程中獲取的資料以及評估工作的記錄(以下簡稱“工作底稿”)。準備金評估包括償付能力報告中的準備金評估與財務報告中的準備金評估。
第三條 工作底稿包括保險公司在整個準備金評估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資料、建立的評估模型、形成的評估結論和報告等,要做到數據真實、格式規范、鏈接清晰、標識統一、結論明確。
第四條 保險公司在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過程中,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編制工作底稿。
第二章 編制原則
第五條 工作底稿的編制應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的原則。
第六條 真實性原則是指工作底稿涉及內容要確保資料和數據來源可靠、取數邏輯合理并且一致、措辭嚴謹、材料翔實。工作底稿應充分披露所使用數據可信度信息。
第七條 完整性原則是指工作底稿應包括準備金評估涉及的各項必要信息,相關信息應涵蓋公司經營的全部保險業務。工作底稿應滿足具有同類業務評估經驗的第三方精算師對準備金是否充分、適當做出基本判斷的需要,并且能夠作為第三方精算師獨立對準備金進行重新評估的基礎。
第八條 及時性原則是指在準備金評估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及時進行工作底稿的編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底稿內容
第九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基礎數據,包括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數據
1、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清單。包括已決賠款清單、未決逐案估損清單等。
2、基礎數據校驗資料。包括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校驗結果等。
3、財務數據。包括保費、賠款、費用等信息。
4、對準備金評估可能造成實質影響的其它數據,如大額賠案信息和巨災信息等。
(二)各項數據來源
評估涉及各項數據的來源和計算方法。
(三)準備金評估流量三角形
(四)準備金評估模型
(五)評估假設、參數的選取和依據
(六)邊際的測算過程與結果
(七)準備金評估報告
(八)精算意見
(九)評估結果的匯報流程和公司管理層的決策意見
第十條 再保險公司工作底稿內容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據再保險業務準備金評估特點進行適當增加和刪減。
第四章 編制與復核
第十一條 工作底稿編制頻率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二條 編制工作底稿時,保險公司應確保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盡量減少底稿被誤用、曲解和濫用的風險。
第十三條 工作底稿應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第十四條 相關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鉤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各復核人在復核工作底稿時,應作必要的復核記錄,并署名。各復核人如發現編制的工作底稿存在問題,應通知相關人員,及時進行調整、修正,并作好處理記錄。
第五章 使用、管理與保存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確工作底稿的整理責任人員、歸檔保管流程、借閱程序與檢查辦法等。
第十七條 工作底稿應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形式留存并備份。其中對評估結果有關鍵意義并能夠明確相關人員責任的部分應以紙質文檔形式保存;對于為評估工作提供支持的數據和資料可以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電子文檔形式包括數據庫文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對任何一次評估的工作底稿保存5年以上,其中年度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應保存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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