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省保險工作會議精神,切實維護車險市場秩序,有效規范車險經營,遏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確保保險機構償付能力,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的為廣大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依據中國保監會相關政策規定以及《遼寧省財產保險行業規范有關經營行為自律協定》,經各省級會員公司協商一致,特制定本自律規則。 第一條 嚴禁以截留保費、假保單、假收據、假賠案、假批單、擴大賠付金額等方式進行違規退費。 第二條 加強批單業務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正常的批改手續,嚴禁擅自違規批改保險期限、使用性質、保險險別等行為。 第三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套取營業費用進行暗返、“貼費”;嚴禁以贈送車船稅、車險附加險、非車險保單、汽油票以及其它實物等變相進行返還。 第四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比例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相關政策規定,具體標準如下: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代理手續費支付比例每單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4%。 2、機動車商業保險業務代理手續費支付比例每單不得超過向監管部門報備的車險產品精算報告中確定的15%。 第五條 嚴格執行下列手續費支付規定: 1、支付的手續費應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 2、手續費支付對象應具有合法代理資格。 3、支付中介機構的手續費,須取得中介機構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第六條 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和車險條款開展車險業務。各省分公司根據市場實際和車險經營狀況,對部分風險度高、經營虧損的車型,制定和實施必要的核保政策,杜絕非理性競爭行為,避免有關車型業務的嚴重虧損。 第七條 不得隨意改變車輛所屬性質、使用性質和串用條款費率掛靠承保,其承保實務必須按照《遼寧省財產保險行業規范有關經營行為自律協定》(以下簡稱《自律協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則實施后,省協會出臺具體的檢查實施方案,由各市協會組織抽調當地會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定期開展自律檢查。對問題比較嚴重的公司,各市協會可建議遼寧保監局駐當地監管小組進行深入檢查。 第九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及《自律協定》相關條款規定的違約行為,每單按照簽單保費的2倍處罰違約金,對違規機構和個人進行系統內通報。對已經查實違規、違約行為但拒不接受處罰的單位,各市協會及時報告省行業協會,可以建議遼寧保監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省協會應高度關注各省分公司車險經營情況,進一步完善車險經營數據的統計、發布工作,研究建立商業車險綜合成本率考核評價體系和動態自律標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各家會員公司要嚴格執行綜合成本率自律標準,如違反相關自律協定,自愿接受其所屬部分分支機構或車型業務停業整頓等自律懲戒。 第十一條 各市協會應建立和實施舉報投訴獎勵制度,鼓勵業內外積極舉報違規違約行為,設立并公布專門電話,受理舉報、投訴事宜。對于提供確鑿證據(包括單、證、圖片、音像等材料)舉報違規、違約行為的,經查實后按照處罰金額的20%獎勵舉報人,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財險會員公司及所轄各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不同銷售渠道的各類代理業務、電話銷售業務以及保險招投標業務等。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8 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