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保監局《關于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的通知》(遼保監辦〔2008〕48號)精神和《車險“見費出單”專項巡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為確保全省車險“見費出單”管理制度在各公司POS機刷卡收費出單系統正式上線前過渡期內(以下簡稱“過渡期”)的實施,經各財險會員公司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公約,并承諾一旦違反本公約的有關條款,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違約處罰。 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遼寧保監局和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本公司“見費出單”的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做到思想統一、行動統一、步調一致、規范有序。 第二條 在過渡期內,確保實現“零”應收保費出單,即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出具(打印)正式車險保險單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全額繳納保險費,且保險公司將保險費全額入賬確認。 第三條 “見費出單”繳費方式分為現金(刷卡)繳費和轉賬支票繳費。無論何種繳費方式,從業務系統提取的已打印且起期生效保單保費與財務實收入賬保費合計數必須一致;已打印的未起期生效保單保費與財務系統中的預收保費合計數必須一致。 嚴格執行以轉賬支票方式繳納的保費到賬后,保險單方可起期生效并打印的規定,保險起期不早于收取轉賬支票的第三個工作日(附:省協會提供的“轉帳支票收訖收據”樣式)。 第四條 保險收費確認日期與保單起保日期之間的邏輯關系為:保險收費確認日期應早于保單起保日期。自核保通過次日起三個工作日仍未交納保險費的,系統應注銷該保單。 第五條 過渡期“見費出單”業務操作流程規范 (1)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或者批改申請書),保險機構(或代理機構)對其投保提示,告知其繳費后方可打印保單,保險起期生效,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投保信息; (2)簽單人員錄入投保信息后提交核保; (3)核保通過后,由承保部門打印機動車輛保險繳費通知單(附:省協會提供的“保險業專用繳費通知單”樣式); (4)投保人執繳費通知單到財務部門繳費,或憑繳費通知單交企業申請轉賬支票后繳費; (5)財務部門按繳費通知單的收費信息收取保險費并在財務系統中做到款確認,出具收款確認單(各單位可自行確定確認單的樣式及使用); (6)投保人將收款確認單交承保部門; (7)承保部門打印保單(批單)交投保人。 “見費出單”業務流程圖
第六條 各專、兼業務代理機構辦理的車險業務均要符合“見費出單”管理的要求,及時結算應繳保費。 第七條 政府采購、大型企業統保及招投標等車險業務亦應嚴格執行車險“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八條 凡違反本公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相關規定并經查實的,每單處罰1,000元違約金。 第九條 本公約適用于各會員公司所轄各分支機構。 第十條 本公約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公約正本(原件)一式二份,副本(復印件)若干份。其中,報遼寧保監局正本一份,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持正本一份,簽約公司持副本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