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甘肅省各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管理,保障保費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關于加強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3號)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見費出單”是指保險公司承保業務時,只有在收取投保人應繳納的全部保費后(分期業務必須先繳納首期保費),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單(批單)、發票及相關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包括各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即除車險以外的所有保險業務,包含財產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等)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所有財產保險公司各級營業性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等機構,同時適用于省內經紀公司、代理公司等各專、兼業中介代理機構。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五條 2010年5月1日,實現責任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農險四個險種的“見費出單”。其余險種應通過“人工控制”或“系統控制”的方式,試行“見費出單”。 2010年7月1日起,實現全險種“見費出單”。 第六條 獨家承保或共保大項目可實行分期繳費“見費出單”。 單筆保費30萬元以上的保單可以分期繳費,首期保費到賬后方可出單。原則上,分期繳費業務不得超過3期,首期保費不得低于30%,后期繳費期限視情況在保單中載明,最后一期繳費日不得晚于保單終止日期。 第七條 保險標的在我省的統括保單或大型商業保險業務,省內、外公司參與的,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在承保出單時執行“見費出單” 保險標的在省外的統括保單或大型商業保險業務,是否執行“見費出單”,根據保險標的所在地區保險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的相關規定具體確定。 第八條 在保險公司柜面出單及在中介機構聯網出單的中介業務均實行“見費出單”。 第九條 貨運險、航意險等極短期業務實行“見費出單”。 第十條 定額保單業務實行“見費錄單”,保單簽發后7日內必須補錄入系統,保費必須到賬后方可錄入系統。 第十一條 對于中介機構參與的招投標和大型商業保險,應由投保人直接將保險費打入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賬戶,中介機構必須引導投保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必須按期向中介機構結算手續費。
第三章 保費結算
第十二條 保費結算分為現金和非現金(票據轉賬、電匯、網上銀行劃賬及其他經保險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方式)兩種方式。 第十三條 現金刷卡方式 (一)客戶以銀行卡刷卡方式繳納保費 客戶通過保險公司POS機刷卡,保費應劃入保險公司指定賬戶(僅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戶,下同)。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以投保時僅可由系統自動生成的唯一業務代碼向銀聯公司(或銀行)發送待收費信息,待獲取銀聯公司(或銀行)返回的繳費成功信息后,核心業務系統方可自動生成并打印保單(批單)、發票等保險單證。 (二)客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費 1.保險公司應指引幫助客戶在就近銀行,一次性全額將保費存入公司收入戶,以銀行蓋章的現金繳款單客戶聯為唯一繳費憑證,通過人工確認方式,打印保單(批單)、發票等單證。 2.保險公司也可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后,代客戶刷卡,并打印保單(批單)、發票等單證。 第十四條 非現金方式 (一)客戶以票據轉賬方式繳納保費 保險公司必須向客戶出具加蓋公司財務印章的《付款通知書》或票據收訖收據,及時進賬,待保費真正達到保險公司收入戶后,保險公司方能在系統內進行人工收費確認,生成并打印保單(批單)、發票等單證。 (二)客戶以電匯、網銀等方式繳納保費 保險公司必須待保費真正達到保險公司收入戶后,方能在系統內進行人工收費確認,生成并打印保單(批單)、發票等單證。同時,在財務憑證中留存銀行對賬單等資金結算記錄備查。 第十五條 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機構墊付保費。
第四章 系統控制
第十六條 見費出單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或者批改申請書),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對其進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書面確認; (2)錄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過后不生成有效保單,待投保人交付保險費; (4)繳費成功后,保險公司進行保費收費確認,生成有效保單(批單);“有效保單(批單)”僅指核保通過且已作保費收費確認的保單(批單)。 (5)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打印保單(批單)、發票及相關保險憑證交付投保人。 第十七條 核保通過但未作保費收費確認的投保單,保險公司的系統應自動控制不能進行打印、批改、接報案等操作。 第十八條 經核保通過但未作收費確認的保單,保險公司的系統應于核保通過后3個工作日然日自動注銷該投保信息。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系統應把保費收費確認時間、有效保單(批單)生成時間、單證打印時間精確到分并打印在保單上。上述時間可根據保單(批單)印刷號及保單(批單)號實時查詢。 第二十條 收到支付票據后,保險公司應及時向投保人出具票據收訖收據。收據應包括票據金額、票號、收票日期、保單(批單)生效日期、對應保單(批單)號等內容,并加蓋公司印章。票據收訖收據應在系統內打印,并與保單(批單)號相關聯。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系統應能自動校驗并保證保單(批單)起保日期和保單(批單)生成時間在保費到賬時間之后。 對共保業務,非主承保方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批單)起保日期可以在保費到賬時間之前,但保單(批單)生成時間必須在保費到賬時間之后。 第二十二條 定額保單業務必須在出具保險單后的7個自然 日內補錄入系統并將保費全額實收入賬。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在補錄保單時以系統生成的唯一業務代碼發送待收費信息,待繳費成功后,方可在系統中生成有效保單。保費收取確認時間晚于起保時間7個自然日的,系統應自動控制無法在系統中生成有效保單。 第二十三條 刷卡結算方式下,銀聯(或銀行)系統與保險公司系統的數據交換必須由系統自動處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四條 刷卡結算方式下,保費收費確認由核心業務系統自動判斷,確認時間以核心業務系統或財務系統獲取銀聯(或銀行)的繳費成功信息為準。 第二十五條 票據轉賬、網銀或電匯等結算方式下,保險公司可應投保人要求,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書》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二十六條 以票據、轉賬、網銀或電匯等形式支付保費的,確認時間以保險公司人工確認收到保費的時間為準。保險公司的系統應確保收費確認操作不能撤銷。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人工收費確認操作人員的權限管理,指定專人進行人工收費確認操作。人工收費確認權限原則上應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對機構層級較多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授權、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等機構進行人工收費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要求完成系統控制設置,并認真測試,甘肅保監局會同省保險行業協會統一檢查、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甘肅保監局、各級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保險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抽調各保險公司業務、財務人員交叉檢查。各保險公司負責對所屬機構內部逐級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未按要求執行“見費出單”的,甘肅保監局將對相關公司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高管人員的責任。省保險行業協會做出如下違約處理: 1.每筆業務出單時應收保費金額小于5000元的,扣繳5000元的自律保證金; 2.每筆業務出單時應收保費金額大于等于5000元的,扣繳與該應收保費金額等額的自律保證金,扣繳金額上限為3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省保險行業協會除扣繳相關自律保證金、業內譴責通報外,應提請甘肅保監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相關險種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甘肅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