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0〕21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中介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保監發〔2010〕1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應當認真做好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制定、報備和實施工作
(一)各公司應根據《指導意見》,制定公司內部案件責任追究辦法,詳細規范案件責任追究的范圍、對象、標準、程序,以及公司對于應追究責任而未追究責任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等情況的處理措施等。已制定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完成修訂工作。
(二)保險集團公司應參照《指導意見》,指導非金融機構子公司建立內部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三)各公司應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備本單位的案件責任追究辦法,保險集團公司同時報備非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辦法。
(四)各公司最遲應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責任追究辦法。
(五)各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發生變動的,應在變動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各保監局、各公司應當認真做好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報告工作
(一)報告方式及時限
案件責任追究情況采取專報和季報兩種報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報送。報送時,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正式文件,并同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文件電子版。
1、專報
專報由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作出案件責任追究決定后的5日內按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或保監局。具體規定是:各保險集團公司將集團本級和所屬非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總公司本級和直管分支機構的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將本級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2、季報
季報填列報告期內案件責任追究情況。保險集團公司分別報送集團本級和所屬非金融機構子公司的匯總數,不需匯總各保險子公司數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報送全系統的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匯總數。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公司應于季后7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季報。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應匯總轄內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并于季后7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送季報。
各保監局要及時匯總本轄區內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并于季后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季報。
各單位報送案件責任追究季報時,可以隨同司法案件季報一并報送。
(二)報告的主要內容
專報的主要內容包括案件責任追究情況、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查處情況。其中,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包括責任追究對象、責任追究結果等,同時應附案件責任追究決定書復印件。案件基本情況包括發案機構、涉案人員、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損失金額、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處情況包括立案調查的機關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機構的應對措施、司法判決或行政處罰等案件處理情況(詳見附件1)。
季報主要包括案件責任追究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兩方面內容。統計報表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告期內被問責機構家次、案件責任追究對象人次等信息(詳見附件2)。分析報告主要對本系統、本轄區報告期內案件責任追究狀況及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尤其對符合公司案件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條件,而未按要求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要進行說明,并提出進一步做好案件責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若在報告期內未發生案件責任追究事項,各單位也應采取零報告。
(三)報送要求
各保監局、各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報送案件責任追究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拒報。
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報送的案件責任追究信息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簽字與公章應同時簽具。
(四)其他要求
各公司應當指定職能部門負責案件責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指定該部門的負責人作為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報送負責人,并指定相關人員為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報送聯系人。
各公司應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將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報送部門、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報送負責人,以及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報送聯系人情況(詳見附件3)報送保監會或保監局。
上述情況若有變動,應在10日內向保監會或保監局報告。
三、各保險中介公司參照《指導意見》制定本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并按保監局的要求做好辦法報備和責任追究情況報送等工作。
四、各保監局應當做好轄內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一)各保監局應根據《指導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轄內實際情況,制定保險中介公司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報備和責任追究情況報送工作的具體規定,同時抄報保監會。
(二)各保監局應當建立轄內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登記和管理制度,登記、管理的內容至少包括轄內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報送的專報和季報內容。
(三)各保監局應當做好案件責任追究信息審核和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分析工作,指定專門處室負責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報告工作,并明確聯系人。
2010年5月31日之前,各保監局應當將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報告工作聯系人的姓名、處室、電話等信息報送保監會。上述信息若有變動,應及時告知保監會。
(四)各保監局應認真審核各單位報送的案件責任追究專報,對于未按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單位,應退回報告,建議其重新處理。
(五)各保監局應當加強對轄內各單位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案件多發或者未按照監管要求嚴格執行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單位,應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管。
(六)各保監局可以將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定期在行業內通報。
各保監局、各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稽查局反映。
聯 系 人: 李敏
聯系電話:010-66286099
傳 真:010-66288122
電子郵件地址:jichaju@circ.gov.cn
附件:1、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專報及填報說明;2、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季報;3、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工作聯系一覽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