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安徽省航意險市場的正常秩序,規范該險種的經營行為,有效地抑制航意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防范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各保險公司經協商一致同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對我省內各保險公司均具約束力,除國家或保監會對該項業務的經營另有規定外,各簽約單位應自覺遵守,不得在公約有效期內以任何借口退出公約。 第三條:各保險公司同意在合肥市場建立航意險共保機制,執行航意險市場共保方案。 第二章 約規 第四條:本公約授權合肥航意險共保小組統一印制套有各成員公司印章的電子保單,該保單為合肥市航意險共保指定產品,由共保小組統一使用管理,任何成員公司不得擅自印制或盜用。 第五條:各保險公司不得與合肥地區航空機票銷售網點及其他社會法人簽約銷售含有航意險責任的保險產品,對外簽約權屬共保成員公司授權的航意險共保小組。 第六條: 含有航意險責任的保險組合產品(一年期以內、含一年期)不得作為代理產品在合肥代理點銷售,如需銷售,均納入共保業務統一銷售。
第七條:各航意險共保代理點,統一使用北京金航網的銷售網絡系統,各公司不得自行開設系統銷售航意險。 第八條:各保險公司不得為其他省市保險公司在我省銷售含有航意險責任的保險產品,也不得在外省市銷售我省類似產品。 第九條:本航意險代理手續費和激勵費用之和不得超過實收保費20%,不得從保費中坐支手續費,不得以任何變通形式支付手續費。 第十條;依據有關政策法規,航意險共保保費、管理費采用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按季結算保費和代理手續費,結算方式一律轉賬。 第十一條:建立航意險合作伙伴體系,講究誠信,服從行規、行約,樹立文明守信的行業形象,不詆毀他人,努力營造相互協作,共同發展的市場氛圍。 第三章 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建立長效督促檢查機構,航意險專業技術委員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市場部和共保事務組為督促檢查小組,依據公約負責對合肥航意險市場進行督促檢查、違約處理等日常事務,督促檢查小組對航意險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督促檢查分為:日常檢查、違約抽查和全面普查等。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十四條:本公約執行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公約公司的處理,視情節輕重分為;1、口頭警告限期整改;2、業內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3、處以違約金限期整改;4、扣減共保市場份額限期整改;5、報保監局查處。 第十六條:合肥共保成員公司若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經調查核實后,除收回其全部單證外,另扣除該公司在共保組1—3個月的保費,涉案違約收入納入共保業務分配。違反本公約第五條,所簽合約視為無效,涉案違約收入納入共保分配。違反本公約第六條、第七條,除收回全部單證外,涉案違約收入納入共保分配,并以每張保單處違約金2000元并對該公司進行違約抽查。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處以超出20%以上部分金額的5倍違約金,繳付的違約金按照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履約保證和《違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對屢次違反本公約有關共保規定,且整改不力的公司,適當扣減該公司航意險市場份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擁有本公約的制定、修改、廢止和最終解釋權。 第十九條: 本公約經各簽約公司總經理簽字后生效。原《安徽省航意險自律公約》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