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省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規范機動車輛保險經營行為,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變以價格和手續費為主要手段的惡性競爭,為以服務、管理、內控為主要內容的理性競爭,促進我省車險業務健康發展,我省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經共同協商,同意對2004年9月制定的《安徽省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進行修改,并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各財產保險省級會員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自愿制定的行業自律約定。凡在安徽省內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級財產保險公司,無論是否是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若違反本公約之規定,都必須接受本公約的處罰。 第三條 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自覺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合規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政策且本公約無制約職能的經營行為,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有權報安徽保監局查處。 第二章 約 規 第四條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9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批準并在安徽保監局報備的車險基準費率。各公司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嚴格按照依據車輛種類、使用性質及噸位和座位數量因素確定的費率及費率系數計算保費,嚴禁濫用亂用風險調整系數。對符合批準條款費率優惠條件的,應當明折明扣。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以特別約定形式變更保險責任,不得免費贈送任何險種。 第五條 嚴格按規定支付機動車輛保險代理手續費或傭金。代理手續費或傭金支付標準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15%。手續費或傭金支付的對象為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代理人,保險公司不得向此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直接業務不得支付手續費或傭金。手續費支出應全額在“手續費支出”費用科目中據實列支。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或傭金只能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保費未到帳前不得支付手續費或傭金。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的手續費或傭金必須以對方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作為原始入帳憑證,對不提供此種發票的中介機構,任何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六條 各公司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嚴格按程序規范承保,必須按條款規定確定車輛保險金額,不得超額承保。新車保險金額應和車主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一致,或在網上公布的新車購置價的10%幅度內上下浮動確定。 第七條 批改業務必須真實規范,除正常業務退保和變更承保項目及保險限額批改外,其他情況一律不得批退保費。涉及退保退費和變更保險責任的批改,必須獲得投保人的書面申請、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投保人的簽章后方可出具批單。嚴禁以退保、退費方式套取資金支付手續費。 第八條 嚴肅財務、業務紀律,加強資金和單證管理,嚴禁以撕單、退單、坐扣保費、鴛鴦單等形式進行帳外經營,套取資金支付手續費或他用。 第九條 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單車業務不準分期付款,團體業務確需分期付款的,需簽定分期付款協議,但要限制分期次數,并定期催收。嚴禁以減免或沖減應收保費方式變相降費、退費或支付手續費。 第十條 對首次投保的新車、不能提供清潔保單或無賠款證明的車輛,不能給予無賠款優待。 第十一條 對投保車輛總數在50輛以上的招標業務,各投標公司除執行本公約各項規定外,還要執行行業協會的專門規定。中標公司應在中標后15日內將全部招投標文件報當地市級保險行業協會備案。(若當地無保險行業協會,則報省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各公司應加強誠信建設,以服務為中心,努力提高理賠服務質量,認真履行《安徽省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標準》的各項規定。 第十三條 遵紀守法,實事求是,確保理賠程序規范化和賠款數據的真實性,嚴禁以編造假賠案或虛增賠案損失等形式套取資金支付手續費或他用。賠款支付不得在非車險之間調劑。 第十四條 經營交強險,堅持下列原則: (一)不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賠償限額; (二)不突破4%的手續費最高標準,不向無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不在手續費或傭金之外給予中介機構和個人補貼任何費用和利益。; (三)堅持保費無應收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完善的中介業務保費結算機制,確保保費及時入帳; (四)堅持按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及真實噸位、座位數等參數承保,不以人為手段改變上述投保參數,降低收費標準,招徠客戶; (五)不借交強險之勢強制客戶購買本公司其他保險產品; (六)堅持優質服務,不拒保,不惜賠,不拒絕支付或墊付合理的搶救費用。
第三章 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公約的處理形式按從輕至重分為:1、口頭警告并限期改正;2、業內通報并限期該正;3、處以違約金并限期改正;4、報告保監局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第十四條(一)款和(四)款,每單/車處以2000元人民幣違約金,每單/團體處以10000元人民幣違約金。 第十七條 違反本公約第五條、第十四條(二)款,每單/車處以涉案手續費或所補貼費用5倍違約金,團體保單處以涉案手續費或所補貼費用2倍違約金。 第十八條 違反本公約第六條規定,處以口頭警告并限期改正;因超額承保造成賠款增加的,每單/車處以1000元人民幣違約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公約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處以違規手續費等額的違約金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三)、(五)、(六)款,處以口頭警告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一條,根據違約內容,按本公約相關條款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及所轄機構應自覺接受行業協會各種形式的自律檢查。凡不配合、抵制或逃避自律檢查、不提供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查閱的單證、電腦程序、財務記錄等資料的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其處以5000——10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凡本公約所處收的違約金,一律由違約機構所在的省級分公司上繳省行業協會指定帳戶。 第二十四條 保險監管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已查處的違規行為,本公約不再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監督執行機構為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監督執行小組。 第二十六條 為發揮社會和業內監督作用,鼓勵舉報,對舉報事實清楚、查證屬實的,視涉案金額,給予舉報者500——3000元人民幣獎勵,并為舉報者保密,獎金從所收違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之規定如有與保險監管機關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保險監管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經省保險行業協會省級產險會員公司總經理簽字生效,原《安徽省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
二○○六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