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7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以下簡稱“新《保險法》”),做好人身保險產品變更管理工作,完善產品開發管理機制,提高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貫徹落實新《保險法》,做好產品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新《保險法》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扎實推進各項產品管理工作。
(二)各保險公司應根據新《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在售產品進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進一步完善條款表述,確保條款合法合規、公平合理;進一步推進條款通俗化、保單標準化工作,方便消費者準確理解產品條款。
(三)各保險公司應根據新《保險法》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產品開發管理機制,完善核保、理賠等業務流程,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控力度。
(四)各保險公司應做好新《保險法》的宣傳解釋工作,并對新《保險法》施行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五)各保險公司應盡快完成產品變更、報備及產品上線等各項準備工作。10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銷售的產品應符合新《保險法》有關規定。
二、關于產品變更及重新報備的有關要求
(一)各保險公司變更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變更后改變保險責任、產品類型或者定價方法的,視為開發新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的有關規定,將該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二)各保險公司變更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變更后不改變保險責任、產品類型和定價方法的,應當在不遲于產品銷售后7日內將該產品重新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人身保險產品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2、產品變更原因、變更前后內容對比說明;
3、保險條款;
4、基于產品變更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材料進行修改后形成的材料;
5、本公司總精算師聲明書;
6、本公司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7、包含所有報送材料電子文檔的光盤;
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對于變更并重新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產品,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應參照《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的有關規定,根據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分別應當承擔責任的要求和產品具體情況出具聲明書。
(四)各保險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電子文檔應為PDF格式。保險公司應將電子文檔通過客戶端程序打包成電子壓縮文件,填寫人身保險產品壓縮包文件清單,并將電子壓縮文件和人身保險產品壓縮包文件清單通過光盤形式報送中國保監會。客戶端程序下載地址為: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cpkhd.zip
附件:
1、人身保險產品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2、產品變更原因、變更前后內容對比說明;3、人身保險產品壓縮包文件清單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