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4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行為,防范管理運營風險,現就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債權投資計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按照《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
二、保險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除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最近兩個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同意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決議,決議應當列明知曉和承擔的風險,并由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每一債權投資計劃的風險知曉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決策與授權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業務操作流程、內部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具有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架構,合理設置研究、投資、交易、清算、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職能崗位;
(五)從事固定收益投資的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人員不少于2人,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管理;
(六)信用風險管理及內部信用評級能力達到監管規定的標準;
(七)投資資金實行托管,托管人與其股票資產托管機構為同一機構。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不受本條第(四)、(五)、(六)款的限制。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備受托管理第三方資產的業務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業務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機制、信息披露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自營、受托與資產管理產品開發三類業務之間的防火墻機制,實行賬戶、資金、核算和管理人員的嚴格分離;
(四)從事固定收益受托投資業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人員不少于7人,并指定具有3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的專門人員負責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管理;
(五)信用風險管理及內部信用評級能力達到監管規定的標準。
受托投資管理費率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自主決定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方式,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應當確定投資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管理人員,完整記錄每項投資的決策過程和結果,做到審慎決策,穩健操作,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的,應當制定委托投資規則、操作流程和受托機構選擇標準,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受托機構,合理制定投資指引,并承擔選擇受托機構、確定投資基準和調整配置資產的風險。保險公司委托失誤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由委托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保險公司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除滿足管理辦法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人壽保險公司一般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6%,財產保險公司一般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4%;
(二)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不超過可投資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的40%;
(三)投資A類或者B類增級方式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份額,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50%;投資C類增級方式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份額,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40%;
(四)同一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具有關聯關系專業管理機構發行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60%。
本通知所稱投資余額,是指新會計準則金融資產分類的賬面余額;所稱信用增級方式,是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產品設立指引》確定的增級方式。
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項目,可適當調整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比例。
六、保險公司應當充分考慮債權投資計劃的風險特征、資金來源和負債要求,制定資產配置方案,合理確定傳統產品和投資型產品的配置比例,將債權投資計劃主要配置負債期限較長的傳統產品。投資型產品配置債權投資計劃的,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債權投資計劃的期限、收益和額度,開展保險產品創新。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可以投資本公司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也可以投資其他專業管理機構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自有資金投資應當由自營部門負責,并與受托管理資產嚴格分離。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余額,不超過其自有資金的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委托機構投資指引的要求。
八、保險機構投資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具有監管機構認可信用評級機構的持續信用評級,且信用評級不低于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九、保險機構應當持續跟蹤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營,定期評估投資風險,測算風險承受能力,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
十、保險機構投資債權投資計劃,除按管理辦法規定報告外,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包括債權投資計劃在內的整體資產配置變化狀況;
(二)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管理狀況,包括壓力測試、應急處理預案和日常風險管理狀況;
(三)內部信用評級標準和信用評級系統運作狀況;
(四)各級管理人員履職狀況。
十一、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投資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監管。保險機構和相關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特此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