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8〕123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監管,強化準備金評估工作,及時準確反映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經營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精算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分為預定收益型產品和非預定收益型產品,其中預定收益型產品又分為固定收益型產品和利率連動型產品。固定收益型產品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收益率;利率連動型產品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隨銀行存款利率浮動的收益率。
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保單獲取費用,即獲取保單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風險保費,即保單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費應通過扣減收入的方法收取;
(三)保險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用,保險管理費可以是一個與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無關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照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四)投資管理費,按照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五)賬戶管理手續費,保險公司可以在提供賬戶設立、賬戶轉換等服務時,收取用以支付相關成本的管理費用;
(六)退保費用,即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七)買賣差價,即投保人買入和賣出投資單位份額時價格之間的差額;
(八)監管部門允許收取的其他費用。
三、保險公司應當在非預定收益型產品的保險合同中列明各項費用,產品存續期間需變更費用的,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式方法。
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對實際成本的預測確定各項費用,各項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完整準確地分期記入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有效期內,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四、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責任準備金由風險保費責任準備金和投資金責任準備金兩部分組成。風險保費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已收取的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風險保費所對應的準備金;投資金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承諾未來支付的本金及收益、未來收取的費用及未來的其他相關支出所提取的準備金。公司應當遵循穩健、審慎的原則,分別計提這兩種責任準備金。
(一)風險保費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計提。
(二)投資金責任準備金由單位準備金及非單位準備金兩部分構成,單位準備金是為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來支付本金及收益而計提的負債;非單位準備金是為了未來支付營業費用、風險保費等費用而計提的負債。
(三)非預定收益型產品單位準備金等于準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為確保未來對保單賬戶之外的營業費用、風險保費等費用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提取非預定收益型產品非單位準備金的范圍與方法。
(四)預定收益型產品單位準備金為以下三者的最大值:
1、現金流折現法計算的評估值;
2、投資金及應計提收益;
3、準備金評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額。
投資金單位準備金的現金流折現法計算公式如下:
評估值 = 式中: —未來發生的第i筆現金流
—現金流 對應的貼現率
—準備金評估日同現金流 發生時點的時間間隔(以年為單位)
為確保未來對營業費用、風險保費等費用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提取預定收益型產品非單位準備金的范圍與方法。
(五)計提投資金責任準備金時,保險公司應遵循謹慎的原則,重點考慮以下因素:1、保險合同保證的收益承諾;2、投資賬戶評估偏差可能造成的損失;3、投資賬戶外的現金流狀況;4、超出合同定價假定的費用成本。
五、預定收益型產品單位準備金應盡量逐單計算,但是,若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異,也可以采用分組方法計算。分組應以產品銷售時間為基礎,每組中同一產品銷售時間的最大間隔不超過1個月。
六、保險公司應當在準備金評估報告中對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責任準備金計提方法和結果進行相關的披露,具體包括:
(一)投資型產品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二)投資型產品投資金單位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三)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非單位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四)投資型產品風險保費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五)投資型產品風險保費責任準備金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六)非單位準備金的計算范圍與方法;
(七)投資賬戶內外現金流狀況;
(八)預定收益型產品應按產品披露及計提單位準備金,包括各產品投資金及應計提收益、現金流折現法計算的評估值、準備金評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額。
七、公司應保留近10年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定價、準備金評估過程的完整工作底稿,以備核查與審計。
八、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預定收益型產品單位準備金計算補充說明(暫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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