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江蘇省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規范人身保險公司之間的人員流動,切實保障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特制訂《江蘇省人身保險公司人員同業流動自律公約》(下稱《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作為行業共同簽署的自律文件,對在江蘇省境內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下稱公司)具有同等約束力。尚未加入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下稱省協會)的公司,新進入江蘇籌建和設立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也應遵守本公約;保險中介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條 各公司應認真組織全體員工和保險營銷員學習和遵守《公約》。倡導各簽約公司加強對全體員工和保險營銷員的流動管理,以保持相對穩定為己任,通過建立各簽約公司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贏得人才,客戶和市場。
第二章 保險公司員工的流動管理
第四條 各公司應充分尊重個人的合法擇業權。各公司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勞動用工制度,與公司員工,各類關鍵崗位簽訂合法有效額度勞動合同(包含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等條款在內)。各公司之間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促進保險人才的合法,正當交流。對于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指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級別人員)的流動,省級公司總經理或地市級公司總經理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溝通,實事求是地評價和推薦。
第五條 公司與有勞動關系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以及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嚴格履行離司手續,認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條 與原來所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以下簡稱轉司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公約行為:
一、 詆毀原從業公司;
二、 誘導客戶轉保或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 泄露原公司客戶的相關資料,侵犯客戶的隱私權;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泄露行業風險信息資料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四、 唆使、暗示、游說原公司人員違約轉司;
五、 造成原公司職能部門多員工同時離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職,影響轉出公司正常經營;
六、 將原公司分支機構或銷售部門直接轉為其他公司的所屬機構;
七、 其他違約行為。
如轉司人員發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業的,接受公司將被視同亦具有轉司員工同等的違約行為,應按《公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七條 各公司應嚴格人員招聘的管理,在招聘過程中不得發生通過傳單、宣傳頁、海報、手機短信等形式石夸大招聘條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詆毀同業、損害競爭同行的商業信譽。
第八條 一家公司在全省范圍內向另一家公司引進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指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支公司負責人以上級別人員)在六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十人。公司若錄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員,不受此條款限制。經雙方公司協商同意的人員也不受此條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機構引進銀郵代理業務專管員,在三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三人。公司若錄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員,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三章 保險營銷員的流動管理
第九條 倡導廣大保險營銷員誠實勤勉開展保險業務的良好風氣,遏制少數保險營銷坐吃山空頻繁流動的不良行為和有組織的集體轉 司行為。
第十條 各公司應教育、監督和要求保險營銷員嚴格遵守持證上崗、亮證(掛牌)展業的規定,公司不得允許無展業證的營銷員展業。
第十一條 對保險營銷員的正常流動,各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辦理。保險營銷員正式申請離司時即應同時上繳展業證,公司自接到營銷員正式申請次月起,應在一個月內辦完必要的離司手續,如無未結清項目,在五個工作日內到行業協會辦理展業證銷號。
保險營銷員離司流程:個人申請-公司受理-進行業務交接、公司回訪客戶、財物交接、注銷工號等相關離司手續-到協會注銷展業證。
保險營銷員入司流程:到新公司報到-申辦展業證-上工號(才能領取傭金)。
第十二條 新進入公司尚未取得資格證書的營銷人員,在接受培訓前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并在協議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訓參加代理人資格考試并且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歸屬培訓考試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個月內與其建立代理關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員,在正常辦理離司手續后,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十三條 為遏制頻繁流動的不良行業,公司在與由其他公司轉入的保險營銷員建立代理關系時,應關注營銷人員的保險從業經歷,是否首次(指首次進入保險業的新人,離開壽險業一年以上的營銷人員亦視同新人)與公司建立代理關系間隔達到六個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與公司建立代理關系的,每次時間間隔達到二十四個月或以上。如未滿足上述條件,公司不應與其建立代理關系。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員可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十四條 保險營銷員在入司和離司時,各公司應在保險營銷信息平臺中錄入保險營銷員在本公司的從業經歷,并在相應欄內寫明離司原因是“考核離司”或“自愿離司”。
第十五條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營銷服務部引進保險營銷員,在六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七人。各公司若錄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滿解除合同人員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條 保險營銷員自入司起即嚴格遵守保險營銷員業內流動十項禁令。
一、不得同時為兩家人身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不得在未與原公司辦妥離司手續前,參與轉入公司的任何業務活動;
三、應向新、老客戶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攬新契約;
四、不得向客戶提供隱瞞個人重要情況的虛假資料;
五、不得因轉司誘導保戶轉保,損害保戶利益;
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戶隱私的相關資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轉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說鼓動其他保險營銷員轉司;
八、不得發生到轉出公司或其他公司爭吵、斗毆或無理取鬧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九、不得向公司隱瞞在原公司的不良行為;
十、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
第十七條 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惡性增員行為:
一、 錄用未辦清離司手續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收回并銷號),讓其參加轉入公司的培訓或各種業務活動,發工號、印名片、領取傭金等;
二、 唆使、暗示、誘導轉司保險營銷員回原公司游說鼓動其它保險營銷員轉司;
三、 在考場周圍或其它公司職場內外,進行以鼓動“跳槽”為目的的各種游說、宣傳等活動;
四、 在招聘過程中發生通過傳單、宣傳頁、海報、手機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條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詆毀同業、損害競爭同行的商業信譽;
五、 聘用進入省協會“違規保險營銷員通報名單”及被禁止在我省保險市場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為保險營銷員;
六、 指使、唆使或誘導他人在其他公司職場進行爭吵、斗毆、打砸等違法、違紀地為的;
七、 采取威脅、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惡意增員行為;
八、 其他經自律公約執行小組認定的惡性增員行為;
第十八條 如發生上述條款未涉及的其它情況,但已影響到相關公司正常經營的,公司可以將情況搜集整理,報送到協會,由自律執行小組討論研究處理。
第十九條 員工制保險營銷員參照本章執行。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公約》的執行,特設立《公約》自律執行小組,確定違約處理辦法,建立保證金制度。 自律執行小組由各公司推薦一人組成,自律小組組長由省協會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壽險委員會和中介業務委員會(壽險)擔任。
在自律執行小組工作期間,如公司設置障礙,不協助自律執行小組工作,拒絕提供相應的資料,將給予業內通報并將其違約情況直接報告江蘇保監局。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嚴格遵守本公約,各簽約單位實行繳納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由自律組織委托省協會代為保管,如無違約行為,保證金歸各公司所有。如簽約單位被確認為違反公約的行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自律執行小組有權依據《公約》約定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各保險公司應于公約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省協會指定帳戶繳納違約保證金,所有在江蘇境內經營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證金的數額均為3萬元。
第二十二條 保證金制度是對公司違反《公約》的行為的自律懲罰。凡有公司被確認有違反公約,必須自覺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因違約需要補齊所繳納保證金的保險公司應于處理決定生效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自律執行小組確定的補繳金額向協會指定帳戶補繳保證金,凡未按期補繳保證金的,每延遲一月,按拖欠保證金的金額的3%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有關人員違反《公約》,由自律執行小組進行調查確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 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書面檢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應承擔違約金3000-10000元;
二、 行業協會對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業內通報;
三、 情節嚴重者、涉嫌違法違規者、或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者,報江蘇保監局處理。
具體處理界定如下:
1、 對違反第六條(一)-(四)款、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者,作書面檢查,并立即改正。
2、 對違反第八條、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者,業內通報批評,責成相關公司達成諒解備忘錄報協會,處以承擔違約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
3、 對違反第六條(五)-(六)款,違反上述1、2條未改正者,業內通報批評,處以承擔違約金5000-30000元處理,情節嚴重者上報江蘇保監局。
4、 對違反《公約》的保險營銷員進行行業通報,情節嚴重者按《違規保險營銷員通報制度》處理。
第二十四條 設立人身保險公司人員流動自律公約保證金專戶進行管理,違約部分的使用規定如下:
一、 用于保險教育再教育,為江蘇保險業培養保險人才;
二、 用于保險業宣傳,樹立保險業誠信形象;
三、 用于對違規行業舉報并屬實的有功人員的獎勵;
四、 用于自律執行小組必需的檢查費用;
五、 費用開支與上述項目開支由自律執行小組提出,由自律執行小組組長簽發;
六、 保證金及違約金的收繳由省協會財務專戶分別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條 自律執行小組視違約情節輕重,根據《公約》決定違約處理的方式和違約金數額,凡在處理過程中有疑問的,可交省協會壽險委員會或中介業務委員會討論研究,由自律執行小組監督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5年制訂的《江蘇省壽險公司人員流動自律公約》和《江蘇省壽險公司人員流動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同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