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節 資格申請
第二節 保證金管理
第三節 資格變更及延續
第四節 資格終止
第三章 代理關系管理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北京保監局批準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的各類機構。
第三條 北京保監局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對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北京保監局根據《試點辦法》規定將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劃分為A、B、C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條 為配合《試點辦法》的順利實施,北京保監局配套使用保險兼業代理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進行監管。
信息系統由中國保監會開發,并負責維護和升級。保險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保險行業協會等相關用戶免費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使用費。
《試點辦法》中所稱電子數據,是指申請機構登錄信息系統按申請事項類別錄入相關的申報數據。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節 資格申請
第六條 《試點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申請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A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由法人機構或一級分支機構向北京保監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B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委托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向北京保監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C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委托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向北京保監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A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當具備《試點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向北京保監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和電子數據: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書》(見附件1);
(二)《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
(三)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清單(見附件3);
(六)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臺賬管理制度;
(七)擬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分支機構的清單(見附件4)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八)承諾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承諾書(見附件5);
(九)工商企業提交《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見附件6),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見附件7);
(十)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需提交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八條 申請B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當具備《試點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
(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清單(見附件3);
(五)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臺賬管理制度;
(六)承諾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見附件5);
(七)工商企業提交《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見附件6),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見附件7);
(八)至少1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見附件8);
(九)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須提交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收到申請B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材料后,應于5日內登錄信息系統,錄入相關申報數據,并向北京保監局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代為申請資格的請示;
(二)該批申請機構清單;
(三)本細則第八條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C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險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
(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清單(見附件3);
(五)承諾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見附件5);
(六)工商企業提交《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見附件6),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見附件7);
(七)申請代理機動車輛保險的汽車維修類企業還應提交《北京市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八)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須提交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申請C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材料后,應及時登錄信息系統錄入相關申請信息,并向北京保監局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代為申請資格的請示;
(二)該批申請機構清單;
(三)本細則第十條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四)初次接受委托代為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保險公司,須提交對所屬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相關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下列類型的企、事業單位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北京保監局不予許可:
(一)申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未載明經營范圍的;
(二)申請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禁止該類機構從事代理業務的;
(三)北京保監局認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三條 B類和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代理險種涉及機動車輛保險和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及其替代產品的,其代理險種須與主業直接相關,并報經北京保監局許可,具體審核標準如下:
申請代理機動車輛保險的機構,其主業僅限汽車銷售類、汽車維修類、汽車服務及咨詢類(包括汽車俱樂部、救援公司等)、汽車運輸類及其他與汽車流通和汽車服務領域相關的行業。
申請代理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及其替代產品的機構,其主業僅限航空售票點、旅行社、旅游公司、機場及其他與航空服務有關的行業。
第十四條 北京保監局根據轄內保險兼業代理市場發展情況,有權適時調整被限制主業類型的險種范圍。
第十五條 《試點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稱主營業務運轉正常,是指工商企業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報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事業單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稅收入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銷售 (營業)收入以《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為準,應稅收入總額以《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為準。
第十六條 《試點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所稱A類機構代理業務檔案實現電子化管理,是指A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須具備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并且能夠實現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管控。
第十七條 《試點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征求當地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或保險公司的意見,是指申請機構被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或被保險公司舉報有不良從業記錄并經北京保監局查實的,其資格申請不予許可;已經取得許可的,北京保監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二節 保證金管理
第十八條 北京保監局指定至少兩家銀行為保證金繳存銀行,具體繳存銀行名稱以北京保監局最新公告為準。
第十九條 北京保監局指定的保證金繳存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將保證金繳存在本行及所屬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申請機構經北京保監局許可,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后,應與指定銀行簽署保證金存款協議,按《試點辦法》中規定的金額繳存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自取得資格之日起30日內繳存保證金,方可領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逾期未繳存的,北京保監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二十二條 A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由申請機構統一繳存,繳存后應持繳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北京保監局領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B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后,持繳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領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后,應由委托申報的保險公司持繳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統一向北京保監局申領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撤回保證金的申報方式比照資格申請方式執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撤回保證金的申請書(見附件9);
(二)終止所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公告;
(三)結清代收保費及單證的證明(見附件10);
該表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授權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開具。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通過信息系統向與其建立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發送申請機構將撤回保證金的通知,保險公司應于5日內予以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已結清保費及單證,保險公司同意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為其開具證明。
(四)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三節 資格變更及延續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資格變更及延續等事項的申報方式,比照資格申請部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及住所,應向北京保監局報告,并按《試點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第二十八條 B類和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變更代理險種,須報經北京保監局核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擬變更代理險種與主業直接相關的說明。
(二)按照《試點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機構類別的,須經北京保監局核準,并提交如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和電子數據:
(一)依照本細則資格申請部分的相關規定,申請擬變更的機構類別所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換發申請表》(見附件11);
(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名單(見附件3);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保險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2);
(五)監管費繳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達到保險繼續教育要求的有關證明;(指經中國保監會及北京保監局認可的培訓機構頒發的對保險代理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的《培訓證書》)
(七)B、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須提交保險委托代理意向書(見附件8);
(八)B、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須提交保險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況的說明(見附件13)。
第四節 資格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資格終止事項的申報方式,比照資格申請的申報方式執行。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資格終止事項,可以與申請撤回保證金事項一并向北京保監局提出,所提交材料須符合《試點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三章 代理關系管理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托許可證已過期或許可證已遺失的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的代理險種范圍,不得超出許可證載明的代理險種范圍。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以每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為單位建立機構檔案,檔案應至少包括如下資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四)保險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建立代理關系之前,應要求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出示許可證副本原件,并留存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擬與B、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前,應事先登錄信息系統查詢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關系的情況,代理關系數量已經超出《試點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數量限制的,保險公司不得再委托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建立或終止代理關系的,應由保險公司于代理關系建立或終止后10日內登錄信息系統進行相關備案登記。
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關系備案登記由信息系統于機構資格許可之時自動完成,代為申請的保險公司不需另行備案登記,但需要登錄信息系統補錄保險委托代理合同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或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出提前終止代理關系的,雙方應簽訂書面終止代理關系的協議。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遲報、漏報或申報與事實不符的代理關系信息的,經北京保監局查實后,取消備案登記。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登錄信息系統,填報《保險公司兼業代理業務情況表》(見附件14)。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四十二條 A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脫離主營業務場所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須經北京保監局核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以往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情況:包括過去2年內代理保費規模、代理手續費收入、代理保險公司名稱以及代理險種等情況;
(三)采取特殊展業方式的可行性報告:包括展業的具體形式、代理險種、業務管理制度、所需人力和物力資源的配置情況。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向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申領《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并按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使用稅控裝置打印發票,嚴禁手工開票或套打陰陽發票等違法違規操作。
第四十四條 具有多家代理關系的A類和B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登錄信息系統,填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表》(見附件15)。
第四十五條 《試點辦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指經中國保監會及北京保監局公告認可的培訓機構,具體機構名錄以中國保監會及北京保監局網站的最新公告為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試點辦法》第七十條所稱監管費,指按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和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按每家每年500元標準定額繳納。
第四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保險業務監管費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戶名:保監會――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
第四十八條 監管費繳納時間為每年3月31日之前。
第四十九條 A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費應由申請機構統一繳存。
第五十條 新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繳納取得資格當年的監管費,并于取得資格之日起30日內繳納。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繳納監管費后憑銀行收款進賬單領取保險業務監管費專用收據。A 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直接由法人機構或一級分支機構到北京保監局領取,B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到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領取,C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統一由委托申報的保險公司到北京保監局代為領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試點辦法》中所稱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中國保監會及北京保監局有關信息披露指定報紙的最新公告為準。
第五十三條 《試點辦法》及本細則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指除法人機構所轄的各級分支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指直接隸屬于法人機構的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試點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中有關日期,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北京保監局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書
北京保監局:
本單位擬申請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活動,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現將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關材料報上,請審核。
本單位鄭重做出以下聲明:
1、本單位承諾遵守保險監管規定,接受并配合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3、依照有關規定繳納保證金及監管費。
4、接受保險公司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相關知識的培訓。
5、本單位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4. 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清單;
5. 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臺賬管理制度;
6. 擬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分支機構清單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 承諾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
8. 《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或《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
9. 法人機構授權書(非法人機構提供)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附件2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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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營運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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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成立時間 |
|
營業執照編號
(登記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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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編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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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營業場所)及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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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
經營范圍 (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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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類別 |
|
申請代理險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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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情況說明 |
代理業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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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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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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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人員數 |
|
持證人員數 |
|
具備的便利條件說明及主業相關性說明 |
|
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 |
|
出具代理意向書的保險公司名單 |
1、
2、… |
本機構承諾申請前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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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填寫須清晰、完整,并加蓋本機構印章;2、本表須與其他申請材料裝訂成冊。
附件3
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清單
填報機構名稱(蓋章):
附件4
辦理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清單
填報機構名稱(蓋章):
序號 |
分支機構
名稱 |
營業執照編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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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承諾書
北京保監局:
本機構鄭重承諾:經北京保監局核準,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后30日內與北京保監局指定銀行簽署保證金存款協議,并按《試點辦法》中規定的金額繳存保證金。
本機構如果逾期未履行上述義務的,造成不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設立條件的,北京保監局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權撤銷行政許可,本機構愿意接受。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 表號:SB3005
所屬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稅務計算機代碼 |
|
單位名稱(公章) |
|
聯系電話 |
|
項 目 |
行次 |
年初數 |
年末數 |
項 目 |
行次 |
年初數 |
年末數 |
銷售(營業)收入 |
1 |
|
|
在建工程 |
21 |
|
|
銷售(營業)成本 |
2 |
|
|
流動資產合計 |
22 |
|
|
銷售(營業)費用 |
3 |
|
|
其他流動資產 |
23 |
|
|
其他業務收入 |
4 |
|
|
資產總計 |
24 |
|
|
管理費用 |
5 |
|
|
應付帳款 |
25 |
|
|
財務費用 |
6 |
|
|
預收帳款 |
26 |
|
|
匯兌損失 |
7 |
|
|
應付工資 |
27 |
|
|
投資收益 |
8 |
|
|
應付福利費 |
28 |
|
|
營業外收入 |
9 |
|
|
其他應交款 |
29 |
|
|
營業外支出 |
10 |
|
|
其他應付款 |
30 |
|
|
利潤總額 |
11 |
|
|
長期應付款 |
31 |
|
|
應納所得稅額 |
12 |
|
|
預提費用 |
32 |
|
|
應收帳款 |
13 |
|
|
流動負債合計 |
33 |
|
|
其他應收款 |
14 |
|
|
長期負債合計 |
34 |
|
|
預付帳款 |
15 |
|
|
實收資本 |
35 |
|
|
存貨 |
16 |
|
|
資本公積 |
36 |
|
|
待攤費用 |
17 |
|
|
所有者權益 |
37 |
|
|
長期待攤費用 |
18 |
|
|
貨幣資金 |
38 |
|
|
固定資產 |
19 |
|
|
工資總額(實發數) |
39 |
|
|
累計折舊 |
20 |
|
|
年末平均人數 |
40 |
|
|
說明:本表按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相關項填寫。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辦稅人員: 財務負責人:
附件7
事業單位收入申報表
申報所屬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計算機代碼 |
|
單位名稱(公章) |
|
行次 |
聯系電話 |
|
單位類型選項(√) |
事業單位 |
|
社會團體 |
|
應稅收入選項(√) |
有 |
|
無 |
|
一、收入總額 |
1 |
|
二、非應稅收入(2行=3行+┅+10行) |
2 |
|
1、財政撥款補助收入 |
3 |
|
2、由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
4 |
|
3、經財政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
5 |
|
4、政府補助 |
6 |
|
5、會費收入和接受捐贈收入 |
7 |
|
6、從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
8 |
|
7、經營單位上繳稅后利潤 |
9 |
|
8、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的收入 |
10 |
|
三、應稅收入總額(11行=1行-2行) |
11 |
|
四、經稅務部門批準視同非應稅收入的應稅收入 |
12 |
|
其中:技術性收入 |
13 |
|
五、應稅收入凈額(14行=11行-12行) |
14 |
|
六、應稅收入凈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15行=14行÷1行×100%) |
15 |
|
七、支出總額 |
16 |
|
八、分攤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17行=16行×15行) |
17 |
|
補充資料:第3行的批準文號 |
18 |
|
第4行的批準文號 |
19 |
|
第5行的批準文號 |
20 |
|
企業公章
企業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人員姓名: |
|
|
|
|
|
|
|
|
|
|
附件8
保險委托代理意向書
經我公司考察, (公司全名)具備良好的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主營業務運轉正常,有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該公司經北京保監局許可,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后,我公司愿與其簽訂保險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具體委托事宜以保險委托代理合同為準。
特此說明
保險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撤回保證金申請書
北京保監局:
(公司全名)因 ,經公司負責人同意,決定終止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活動,并申請撤回保證金。
附件:
1、 終止所有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公告;
2、 結清全部代收保費、歸還各種保險單證及全部保險代理業務資料的證明;
3、 原許可證正、副本。
聯系人:
電 話: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結清證明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
許可證編號 |
|
該公司已與我司終止保險代理業務關系,代收保費、保險業務單證、業務資料及相關物品已全部結清,特此證明。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
|
|
附件11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換發申請表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
許可證編號 |
|
許可證頒發日期 |
|
材料提交清單 |
1、辦, 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名單 |
人數( )人, |
見附件( ) |
2、許可證原件正副本 |
見附件( ) |
3、前2年內代理保險業務基本情況表 |
見附件( ) |
4、前2年內本機構代理保險業務受到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情況說明
|
是否曾受到行政處罰?是( )否( ) |
具體違規事由,見附件( ) |
5、前2年內本機構繳納監管費繳清證明 |
監管費收據,見附件( ) |
6、代理業務人員繼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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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員人數( )人,培訓證書( )份,見附件( ) |
7、保險公司委托代理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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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險公司數量( )家 |
保險委托代理意向書見附件( ) |
8、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的情況說明 |
見附件( )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代理業務負責人: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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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保險代理業務基本情況表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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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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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業代理從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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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度 |
主營業務規模(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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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險費規模(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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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手續費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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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險種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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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度 |
主營業務規模(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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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險費規模(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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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手續費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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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險種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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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人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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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證人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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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培訓次數(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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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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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保險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況的說明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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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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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事項 |
1、是否按合同約定按時結算保費?
是( )否( ) |
2、是否按合同規定領用及核銷保險單證?
是( )否( ) |
3、是否按合同約定的代理險種范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是( )否( ) |
4、是否按合同約定的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是( )否( ) |
5、是否按合同約定辦理終止或續簽合同的手續?
是( )否( ) |
6、是否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
是( )否( ) |
7、是否按合同約定建立保險代理業務臺賬?
是( )否( ) |
8、是否按合同約定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是( )否( ) |
9、是否按合同約定開立代收保費賬戶?
不涉及( )是( )否( ) |
10、 是否存在誤導、欺詐等違規代理行為?
是( )否( ) |
保險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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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
保險公司兼業代理業務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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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名稱(代碼): |
填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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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委托代理合同號 |
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行業類別 |
代理險種類別 |
代理簽單保費 |
已結算保費 |
應付代理手續費 |
已付代理手續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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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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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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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業類別”項目選擇:1、銀行 2、郵政 3、鐵路 4、航空 5、車商 6、保險公司 7、其他 |
2、“險種”項目選擇:1、企業財產保險 2、機動車輛險 3、家財險 4、貨運、船舶保險 5、5、能源、核電站保險 6、飛機、飛機責任和航天保險 7、建筑、安裝工程險 8、責任、信用、保證和農業保險 9、財產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意外險 10、其他類別財產保險 11、非分紅人壽保險 12、分紅人壽保險 13、投資連結人壽保險 14、萬能人壽保險 15、意外傷害保險 16、健康保險 17、補充養老保險 18、補充醫療保險 19、其他類別人身保險 |
3、“填報時間”項目,選擇填報年、季 |
4、此表格可以生成查詢表 |
附件15 |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表 |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 |
行業類別: |
匯總期間: |
單位:萬元 |
所代理保險公司名稱 |
代理險種類別 |
代理簽單保費 |
已結算保費 |
應付代理手續費 |
已付代理手續費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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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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