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于個人萬能保險和團體萬能保險。
第二部分 風險保額
二、除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于保單賬戶價值的5%。
年金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此處年金保險是指提供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保險。
團體萬能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
死亡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時,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死亡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保險責任。
第三部分 萬能賬戶及結算利率
四、萬能保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五、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保險設立萬能賬戶。
萬能賬戶可以是單獨賬戶,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賬戶的一部分。萬能賬戶應當能夠提供資產價值、賬戶價值和結算利息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萬能賬戶進行管理和利率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賬戶設立平滑準備金,用于平滑不同結算期的結算利率。
平滑準備金不得為負,并且只能來自于實際投資收益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
七、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減小平滑準備金彌補其差額。不能補足時,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向萬能賬戶注資補足差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萬能賬戶注資。
八、萬能賬戶不得出現資產小于負債的情況。
九、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賬戶中對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結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
(一)不同的萬能保險產品;
(二)不同的團體萬能保險客戶;
(三)不同時段售出的萬能保險業務。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結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之對應的子萬能賬戶。
十、保險公司在同一個萬能賬戶中采用不同結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證利率時,對應的操作方法應當完備、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貫性原則。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盡量保持結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 費用的收取
十二、萬能保險可以并且僅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萬能賬戶之前扣除的費用。
(二)死亡風險保險費,即保單死亡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險費應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死亡風險保額乘以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費。
(三)保單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用。
保單管理費應當是一個與保單賬戶價值無關的固定金額,在保單首年度與續年度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得以保單賬戶價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單管理費。
對于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對投保人收取保單管理費的基礎上,對每一被保險人收取固定金額形式的保單管理費。
(四)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收取,用于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五)退保費用,即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的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
基本保險費不得高于保險金額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幣6000元。此處保險金額是指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同一產品的萬能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幣6000元。
期交保險費高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十四、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暫緩支付保險費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險費時,其中基本保險費的初始費用上限應當參照該保險費原屬保單年度的上限。
保單年度 |
初始費用上限 |
第一年 |
50% |
第二年 |
25% |
第三年 |
15% |
第四、五年 |
10% |
以后各年 |
5% |
十五、額外保險費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六、期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七、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險費 |
初始費用上限 |
人民幣50000元及以下部分 |
10% |
人民幣50000元以上部分 |
5% |
躉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八、團體萬能保險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九、萬能保險的初始費用不得以減少保單賬戶價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對于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于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 |
若初始費用小于或等于零 |
若初始費用大于零 |
第一年 |
10% |
10% |
第二年 |
9% |
8% |
第三年 |
8% |
6% |
第四年 |
7% |
4% |
第五年 |
6% |
2% |
第六年 |
5% |
0 |
第七年 |
4% |
0 |
第八年 |
3% |
0 |
第九年 |
2% |
0 |
第十年 |
1% |
0 |
第十一年及以后 |
0 |
0 |
對于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于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 |
退保費用 |
第一年 |
10% |
第二年 |
8% |
第三年 |
6% |
第四年 |
4% |
第五年 |
2%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保單賬戶價值和現金價值(即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應當同時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萬能保險應當保證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二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的最高水平,該最高水平應當表示成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標準體保險合同的死亡風險保險費應由保險公司根據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確定,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十三、對于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備案或審批的費用基礎上,在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部分 持續獎金
二十四、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持續獎金是保險公司對持續有效的保單或持續交費的保單,滿足合同約定條件時給予的獎金。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確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及金額。
二十五、保險公司應在產品精算報告中對有關持續獎金的設計、發放、準備金的計提方法以及對公司財務的影響等進行闡述。
第六部分 現金價值與責任準備金
二十六、現金價值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二十七、責任準備金由賬戶準備金及非賬戶準備金兩部分構成。
(一)賬戶準備金等于準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
(二)為確保未來對保單賬戶之外的理賠、營業費用、持續獎金等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賬戶準備金及提取方法。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下述現金流折現方法計算非賬戶準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預期在未來的每個時間段內,保單賬戶以外的現金流(包括所有保證和非保證保險利益的現金流);
2、若預期的凈現金流在未來的某些時間點為負值,則從最遠的負值點(n)往回,按如下遞推公式計算:
其中:
(1)時間段最長為一年。
(2) 為t時刻的責任準備金,t=0,1¼,n-1。
(3) 為[t-1,t]時間段內的凈現金流,t=1,2¼,n。
(4) 為相應項目在t時刻的精算現值。
使用上述現金流折現方法時,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選取精算假設,其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以保險公司預計回報率為基礎,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責任準備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對萬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取適度的責任準備金。
(二)責任準備金應逐單計算。但是,若保險公司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異,經保監會批準,也可采用分組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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