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價費字191號
一、船舶港務費 船舶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凈噸(拖輪馬力)為單位征收船舶港務費。船舶無凈噸按總噸、無總噸按載重噸、無載重噸則按500噸計費;船舶大小兩組噸位的,一律按大噸位計征;進入我國領海作業的外輪,分別征收進口、出口船舶港務費;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實際用途計征。 (一)航行國際航線船舶 每凈噸(馬力)0.47元 (二)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海船每凈噸(馬力)0.15元 內河船每凈噸(馬力)0.35元 二、港務監督管理費 (一)船舶登記費 1.船舶所有權登記:基數200元(未滿50凈噸的船舶,基數為100元), 按船舶凈噸加收,每凈噸收1元,超過一萬凈噸,超過部分減半收費;拖輪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臨時登記: 1000凈噸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凈噸)凈噸以上船舶400元 3.船舶抵押登記: 按抵押總金額的0.5‰核收 4.船舶租賃登記: 按租賃總金額的1‰核收 5.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自愿申請)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 100元 7.船舶登記項目變更 50元 8.船舶國籍證書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內河船舶登記證書 20元/本 內河船舶執照 10元/本 9.廢鋼船登記 每艘次100元 (二)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考試發證費 1.申請費(包括發證、職務簽證和換證) 申請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人次20元 申請大副,大管輪,船舶通用無線電報務員,船舶通用電機員適任證書 人次 15元申請二、三副,二、三管輪,船舶一、二等無線電報務員,船舶一、二等電機員適任證書 人次10元 申請值班駕駛員,值班輪機員,船舶限用無線電報務員,船舶通用無線電話務員適任證書 人次8元 申請內河一、二等適任證書 人次12元 申請內河三、四、五等適任證書 人次8元 2.考試費 (1)A類適任證書 船長,輪機長 人次70元 大副,大管輪,船舶通用無線電報務員 人次50元 二、三副,二、三管輪,船舶一、二等無線電報務員 人次40元
船舶通用無線電話務員 人次20元 (2)B類適任證書 船長,輪機長 人次45元 大副,大管輪,船舶通用電機員,人次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輪,船舶一、二等電機員 人次30元 (3)C類適任證書 船長,輪機長 人次30元 值班駕駛員,值班輪機員,船舶限用無線電報務員 人次20元船舶限用無線電話務員 人次15元 (4)內河 一等適任證書 人次40元 二等適任證書 人次30元 三、四、五等適任證書 人次20元 3.抽測、加試或補考 抽測、加試或補考,考試科目數超過相應類別、等級和職務考試科目半數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規定考試費的80%收取;半數或半數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規定考試費的50%收取。內河實操考試每人30元。
4.證書費 A類適任證書 每本10元 B、C類和內河適任證書 每本8元 5.特免證書(僅海船) 申請費 人次50元 證書費 每本10元 6.復核試卷費 要求重新核查考試成績,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費30元。 7.證明費 要求核實證書或出具資歷證明,每人每項收費10元;如需中英文對照,收翻譯費10元;由于核實證書或出具資歷證明所發生的國際電信費用,按郵電部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8.簽注費 B、C類適任證書的“主管機關簽注”欄內規定的各項簽注內容,不論增加或減去一項,均收取簽注費每項2元;A類適任證書的“僅有下列限制”欄內規定的各項簽注內容,不論增加或減去一項,均收取簽注費每項3元。 9.其他 (1)遺失、損壞適任證書或超期換證,應加倍交納申請費和證書費。 (2)對港澳船員和外國籍船員,按上述收費標準加倍收取。如需將試卷譯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漢字60元收費,將試卷譯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費。 (3)引航員考試發證 沿海一級引航員按A類船長的收費標準 沿海二級引航員按B類船長的收費標準 沿海三級引航員按C類船長的收費標準 內河一級引航員按內河一等收費標準 內河二、三級引航員按內河二等收費標準 (三)船員服務薄申請及證書費 1.沿海 申請費 人次10元 證書費 每本10元 2.內河 申請費 人次8元 證書費 每本8元 3.因丟失而重新申請船員服務簿,加倍收取申請費和證書費。 4.船員服務簿內規定的簽證,收費2元。 5.在規定的定期簽證期限內,無故不辦理定期簽證者,加倍核收簽證費。 (四)海員單項專業訓練考試發證費 1.海員四項專業訓練考試費、證書費 (1)理論考試 每人每項3元 (2)現場實操考試 每人每項5元 (3)證書 每本1元 2.海員三項專業訓練考試費、證書費 (1)理論考試 每人每項3元 (2)模擬操作考試 每人每項8元 (3)證書 每本1元 3.油輪、液化氣體船、化學品船員特殊培訓考試費、證書費 (1)理論考試 每人每項3元 (2)實操考試費 每人每項5元 (3)證書 每本1元 4.原油洗艙培訓考試費、證書費 (1)考試費 每人每次20元 (2)證書 每本5元 5.港澳船員和外國籍船員參加上述各項海員專業訓練的考試費、證書費和翻譯費,按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收費規定第9款(2)的標準收取。 (五)海員證費 成本費每本15元 簽證費每本5元 補發每本30元 (六)油污水化驗費(委托服務) 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質含量化驗、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腸菌群、懸浮物等化驗費。每個樣品150元;同類化驗,每增加一個樣品50元。船舶油漆、油種和水面污油鑒別分析,每張圖譜400元。 (七)海事調解費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港務監督調解,并向港務監督繳納調解費。 調解成功的,收取調解費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1%,按當事人過失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0.5%計收調解費,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攤。
因調解而支付的電訊費、差旅費等按實計收。 (八)水上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費 1.現場監視費 (1)500總噸以上(含500總噸)船舶 裝載危險貨物數量 現場監視費
不足50噸 100元
50—不足100噸 200元
100—不足300噸 350元 300—不足500噸 500元
500—不足1000噸 600元
1000—不足5000噸 700元
5000—不足10000噸 800元 10000噸以上 1000元
(2)500總噸以下的船舶 裝載危險貨物數量 現場監視費
不足5噸 10元
5—不足10噸 20元
10—不足20噸 30元 20—不足50噸 50元
50—不足100噸 70元 100—不足200噸 150元
200—不足300噸 250元
300噸以上 350元
(3)槽管輪現場監視費
按每液貨艙(罐)計算,每艙(罐)收人民幣50元。 (4)船舶水上過駁作業,按上述(1)、(2)、(3)項標準向裝卸雙方分別計收。 (5)集裝箱拆裝箱現場監視費 20英尺集裝箱每箱人民幣50元 40英尺集裝箱每箱人民幣100元 2.證書費 除下列情況外,港務監督簽發的《危險貨物安全裝載證書》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1)500總噸以下中國籍船舶裝載危險貨物不足10噸,證書費20元。
(2)500總噸以下中國籍船舶的裝載危險貨物超過10噸而不足50噸,證書費60元。 3.單獨報請港務監督審核危險貨物配載計劃,按《貨物積載圖》每份次核收50元。 (九)船舶證明簽證費 1.海事聲明簽證 簽證費 正本每份100元副本25元 2.在港期租船出具證明,簽證費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項申請簽證,如發生病、傷等手續費按上述計收。 3.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險證書,證書簽發費,正本每份50 元,副本10元。 4.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證書 證書簽發費 正本每份25元副本5元 5.船舶殘油接收證明 《船舶殘油接收處理證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國際航線船舶申領或者重新申領配員證書,收核發證書費100元。 國內航線船和航行港澳500總噸以下船舶申領或者重新申領配員證書,收核發證費50元。 (十)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 對裝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險貨物船舶的強制護航和其他特種船舶因操縱困難等原因申請護航的應由船方支付護航費,申請維護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請方支付護航費。 1.國際航線船舶0.25元/馬力小時 2.國內航線船舶0.10元/馬力小時 外輪節假日加收100%,夜間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費 船舶及設施造成水域污染、損害環境,港務監督可責令其清除污染或組織清除水域污染。清除費由肇事的船方或設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監督部門按清除污染費用總金額的10%提取管理費。 (十二)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費 凡進行有礙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需向港監申請辦理《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每證收費10元。 (十三)船舶申請安全檢查復查費 檢查發現有缺陷的船舶,按檢查人員指定港口糾正,船舶到達指定港口時,應主動申請復查,如中國籍船舶指定港口為國外港口,則在抵達中國第一港口時申請復查。申請復查的船舶應支付復查費用。 收費標準:每艘次100元。
(十四)浮油回收費 1.回收船航行收費(作業收費) 國際航線船舶0.25元/馬力小時(最低收費80元) 國內航線船舶0.10元/馬力小時(最低收費20元) 2.回收船停泊待時費 25元/小時 3.圍油欄費 國際航線船舶2元/米天 國內航線船舶1元/米天 (不足12小時按半天計;12小時至24小時計1天,24小時至36小時計1.5天,36小時至48小時計2天,依此類推)。 4.接收處理船舶含油污水作業費 15元/噸(最低收費60元) 5.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術人員等,按交通部已頒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海岸電臺無線電報、電話費 海岸電臺無線電報、無線電話收費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84)交海字227號《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郵電部、交通部〔1985〕郵部聯字624號《關于調整國內公眾船舶電報資費的通知》和郵電部〔1989〕電外字525號《關于調整國際、港澳臺電訊資費的通知》待文件執行。 四、船舶噸稅(見18頁) 水上安全監督收費項目中,因船方申請,水上安全監督部門從事審核危險貨物配載計劃、危險貨物現場監視、船舶明火作業審批、船舶安全檢查復查、海事聲明簽證、監督員登輪答復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按實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