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7〕4號
各保險公司:
為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科學評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1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進行了修訂,更名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
引言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的下列資產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1)投資資產; (2)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 2.下列資產適用其他相關編報規則: (1)保險公司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2)證券回購業務產生的資產,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 (3)投資連結保險獨立賬戶中的各項投資資產,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
定義 3.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金融債,指保險公司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結構性存款、擁有的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以及對金融機構的其他債權,包括金融機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但不包括保險公司對金融機構的應收保費、其他應收款等應收及預付款項。 (2)企業債券,指保險公司擁有的由非金融機構企業發行的債券,包括非金融機構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 (3)資產證券化產品,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 (4)信托資產,指保險公司進行信托投資所產生的資產。信托投資是保險公司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險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5)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現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現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活期存款,流動性管理工具包括貨幣基金、短期融資券、買入返售證券、央行票據、商業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和拆出資金等。
投資資產的分類 4.保險公司應當將投資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托資產、權益投資、貸款和其他投資資產。其中: (1)金融債分為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結構性存款、金融債券、次級債和其他金融債; (2)權益投資分為上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權益投資,但不包括保險公司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權益投資。 5.保險公司應當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投資資產進一步按持有目的和能力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資。
投資資產的認可標準 一般性規定 6.有跡象表明保險公司到期不能處置或者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投資資產為非認可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凍結的投資資產; (2)為他人擔保而被質押的投資資產;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現財務危機、被監管機構接管、被宣告破產等事項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投資資產; (4)由于當地的管制、政治動亂、戰爭、金融危機等原因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投資資產。 政府債券 7.政府債券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政府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金融債 8.保險公司的下列定期存款為認可資產: (1)存放在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 (2)存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備付金。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如下標準確定定期存款的認可價值: (1)存放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存放在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2)存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備付金,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9.協議存款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如下標準確定協議存款的認可價值: (1)存放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協議存款,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2)存放在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協議存款,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10.結構性存款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如下標準確定結構性存款的認可價值: (1)提前支取時銀行保證本金的結構性存款,如果存款所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或存款所在銀行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以存款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如果存款所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以存款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2)提前支取時銀行不保證本金的結構性存款,以賬面價值的85%作為其認可價值。 11.金融債券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如下標準確定金融債券的認可價值: (1)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2)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含AA級)的金融債券,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下的金融債券,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12.次級債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如下標準確定次級債的認可價值: (1)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債,如果發行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次級債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如果發行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以次級債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2)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如果發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次級債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如果發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以次級債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13.其他金融債為非認可資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企業債券 14.企業債券為認可資產。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含AA級)的企業債券,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 資產證券化產品 15.資產證券化產品為認可資產。信用評級為AAA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信用評級在AAA級以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賬面價值的90%作為其認可價值。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信托資產 16.信托資產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信托資產賬面價值的95%作為其認可價值,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權益投資 17.保險公司持有的未被證券交易所實施特別處理的上市股票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該類股票賬面價值的95%作為其認可價值。保險公司持有的被證券交易所實施特別處理的上市股票為非認可資產。 18.證券投資基金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證券投資基金賬面價值的95%作為其認可價值。 19.其他權益投資為非認可資產,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貸款 20.保單質押貸款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保單質押貸款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21.其他貸款為非認可資產,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其他投資資產 22.其他投資資產為非認可資產,中國保監會另有認可標準規定的除外。
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的認可標準 23.有跡象表明保險公司到期不能處置或者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為非認可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凍結的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 (2)為他人擔保而被質押的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現財務危機、被監管機構接管、被宣告破產等事項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 (4)由于當地的管制、政治動亂、戰爭、金融危機等原因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境外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 24.保險公司的下列現金為認可資產: (1)庫存現金; (2)存放在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 (3)存放在證券公司的存出投資款。 保險公司應當以上述現金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25.流動性管理工具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應當以流動性管理工具的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披露 26.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險公司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投資資產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程序以及相應的依據; (2)保險公司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投資資產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重分類的程序以及相應的依據; (3)保險公司將權益投資在上市股票和其他權益投資之間重分類的程序、相應的依據以及影響金額; (4)關于權利受限投資資產的特別說明。 27.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政府債券的認可情況,包括債券名稱、發行國家、付息頻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2)金融債的認可情況,包括金融機構的名稱、各類金融債的期限、利率、付息頻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3)企業債券的認可情況,包括債券名稱、發行機構名稱、利率、付息頻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4)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認可情況,包括產品名稱、發行機構名稱、利率、付息頻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5)基礎設施投資的認可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受托機構名稱、項目預算總額、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6)上市股票的認可情況,包括股票名稱、股票代碼、期末每股市價、期末持股比例、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7)證券投資基金的認可情況,包括基金名稱、初始投資成本、基金凈值、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8)其他投資資產的認可情況,包括其他投資資產的種類、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9)持有的境外外匯投資資產的認可情況,包括外匯資金余額、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投資品種、國別、信用等級、到期日、利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10)外幣投資資產的認可情況,包括外幣投資資產的種類、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11)流動性管理工具的的認可情況,包括持有的流動性管理工具的種類、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附則 28. 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有關投資資產的編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29. 本規則自2007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保險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形成的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和結構性存款可以按照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進行認可。保險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后續存和新增資金形成的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和結構性存款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認可。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部分新增資金運用形式及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股票和境外外匯投資資產》中有關投資資產和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31.本規則于2004年12月首次發布,于2007年1月第一次修訂,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 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引言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定義 2.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子公司,指保險公司能夠對其實施控制的企業。 (2)合營企業,指保險公司與其他方對其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 (3)聯營企業,指保險公司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認可標準 3.保險公司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為認可資產。但有跡象表明保險公司不能處置或者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為非認可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凍結的權益; (2)為他人擔保而被質押的權益; (3)由于被投資單位出現財務危機、被監管機構接管、被宣告破產等事項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權益; (4)由于當地的管制、政治動亂、戰爭、金融危機等原因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其處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權益。 4.保險公司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應當以母公司單獨財務報表為依據,并以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作為確定其認可價值的基礎。 5.如果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股票在境內或境外公開、規范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險公司應當以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作為其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認可價值。 6.如果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股票未在境內或境外公開、規范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險公司應當以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的95%作為其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認可價值。
披露 7.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及權益認可情況,包括被投資單位名稱、持股比例、償付能力充足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2)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及權益認可情況,包括被投資單位名稱、持股比例、資本充足率、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3)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及權益認可情況,包括被投資單位名稱、持股比例、凈資本、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4)在其他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認可情況,包括被投資單位名稱、持股比例、賬面余額、認可價值等。
附則 8.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有關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編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9.本規則自2007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1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股票和境外外匯投資資產》中有關保險公司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1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人壽保險公司)
引言 1. 本規則規范人壽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定義 2. 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指保險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種不利情景下對其未來一段時間內償付能力狀況的預測和評價。 (2)基本情景,指保險公司未來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景。 (3)不利情景,指保險公司未來有可能發生并且會對償付能力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情景。 (4)管理層行為,指保險公司為改善償付能力狀況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層策略變化。
測試區間 3. 測試區間為自報告年度末開始的未來三個會計年度。保險公司應當以年為單位,將測試區間劃分為報告年度后第1年、報告年度后第2年、報告年度后第3年三個時間段。相應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點為報告年度后第1年末、報告年度后第2年末、報告年度后第3年末。
測試對象 4. 測試對象應當涵蓋保險公司的全部保險業務,包括測試區間內的有效業務和新業務。 5.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銷售渠道(個人、團體、銀保和其他)和產品類別(傳統、分紅、萬能、投資連結和其他)對測試對象進行分類。保險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類要求的基礎上對本公司的測試對象作進一步細分。 6.短期險業務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業務類進行測試。
基本情景
預測假設與相關事項 7.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積累的歷史經驗和對未來趨勢的判斷確定基本情景下對預測假設的最優估計。 8. 基本情景下的預測假設應當包括測試區間內的死亡率及其他保險事故發生率、退保率、費用、投資收益率、新業務等。 9. 基本情景下,保險公司還應當根據實際業務情況確定測試區間內的再保險安排、保戶紅利支出、利潤分配、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等事項。但是,保險公司不應當考慮測試區間內的資本交易所引起的資本變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層行為的干預。
測試程序 10.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測試: (1)保單現金流預測。保險公司應當從保單層面對各類測試對象在測試區間內的現金流進行預測。 (2)利潤表預測。在保單現金流預測的基礎上,保險公司應當對投資收益等利潤表的相關項目進行預測,進而得到測試區間內各年度的預測利潤表。 (3)資產、負債預測。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利潤表預測的相關項目,進一步預測測試區間內各年度末的資產和負債情況。 (4)償付能力預測。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上述預測結果預測測試區間內各年度末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和償付能力充足率。預測認可資產時,保險公司應當假設測試區間內的資產認可比例與報告年度末相同,測試區間內各年度末的認可資產=(上一年度末資產+當年的資產變化)×資產認可比例。預測認可負債時,保險公司應當主要考慮準備金負債、獨立賬戶負債和資本性負債,并假設測試區間內其他負債占認可負債的比例與報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 不利情景分為必測和自測兩類。必測不利情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自測不利情景由保險公司自行確定。保險公司應當確定至少一種自測不利情景。 12.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0條規定的程序預測各種不利情景下的償付能力狀況。 13. 保險公司可以針對各種不利情景下的測試結果說明相應的管理措施。
披露 14. 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單現金流測試采用的方法、軟件以及對測試模型的簡要描述; (2)測試對象的分類與相應的處理方法,以及與前一年度的差異; (3)實際經驗和最優估計的偏差性分析; (4)基本情景中除投資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費用、退保率和新業務以外的其他假設以及確定這些假設的依據。 15. 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投資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發生率、費用、退保率、新業務等基本情景假設以及確定這些假設的依據; (2)根據費用假設產生的可支配費用和公司業務計劃中的費用預算的比較結果; (3)在基本情景和各種不利情景下,測試區間內各年度的預測利潤表。
附則 16. 本規則自200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附件: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表
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表
情景: 公司名稱: 年 單位:萬元 項目 行次 報告年度末 報告年度后 第一年末 報告年度后 第二年末 報告年度后 第三年末 年初資產 (1) 年度內資產變化 (2) 年末資產 (3)=(2)+(1) 認可資產比例 (4) 認可資產 (5)=(3)×(4) 責任準備金 (6) 獨立賬戶負債 (7) 資本性負債 (8) 其他負債 (9) 認可負債 (10) 實際資本 (11)=(5)-(10) 最低資本 (12) 償付能力溢額 (13) 償付能力充足率 (14)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2號: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引言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本規則不涉及將保險集團視作單一報告主體的年度報告的編報。
年度報告的內容 3.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1)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2)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3)基本信息; (4)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5)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6)最低資本; (7)實際資本; (8)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4.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包括以下內容: (1)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年度報告所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保證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2)董事長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及公司的印章; (3)董事會對年度報告的審議情況。如果公司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或對此存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其意見和理由。 5.對外部機構獨立意見的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對年度報告有關內容審計意見的說明,包括審計意見的類型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原因; (2)對年度報告有關內容審核意見的說明,包括審核意見的類型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核意見的原因; (3)對外部機構出具的其他獨立意見的說明; (4)報告期內外部機構的更換情況。 6.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經營指標和償付能力指標; (2)股權結構、股東及其變動情況;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薪酬情況、變更情況; (4)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基本情況; (5)違規情況。 7.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經營情況分析; (2)報告期內償付能力變動原因分析; (3)報告年度償付能力的實際值與上年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中按照基本情景計算的報告年度償付能力的預測值之間的差異及出現較大差異的原因分析; (4)年度報告與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的償付能力數據差異情況及出現較大差異的原因分析; (5)報告期內的重大事項說明。 8.本規則第7條中的重大事項包括: (1)重大保險合同; (2)重大再保險合同; (3)重大賠付事項; (4)重大投資損失; (5)重大融資活動;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訴訟; (8)重大擔保; (9)其他重大事項。 9.內部風險管理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 (2)內部風險管理關鍵環節的說明; (3)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的分析。 10.最低資本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最低資本計算表; (2)最低資本的明細表; (3)最低資本報表附注。 11.實際資本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實際資本表、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 (2)實際資本變動表、綜合收益表; (3)實際資本的明細表; (4)實際資本報表附注。 12.動態償付能力測試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表; (2)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明細表; (3)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報表附注。
年度報告的格式 13.年度報告依次由封面、扉頁、目錄、正文和封底組成。 14.年度報告的封面應當載明保險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償付能力報告”字樣以及報告期。 15.年度報告的扉頁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號、開業時間、經營范圍、償付能力報告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16.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按照本規則第3條規定的內容順序排列。 17.年度報告的封面、扉頁、目錄和正文的格式應當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1)頁面排版; (2)文字和數字規格; (3)報表格式; (4)頁碼編制。 18.年度報告的紙質文本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紙張規格和裝訂方式制作,年度報告的電子文本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電子文件類型制作。
附則 19.本規則自2007年年度報告編報起施行。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
引言 1. 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季度報告”)的編報。 2. 本規則不涉及將保險集團視作單一報告主體的季度報告的編報。
季度報告的編報內容 3. 季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1)董事長和管理層聲明; (2)主要指標; (3)管理層分析及預測; (4)內部風險管理變動說明; (5)最低資本; (6)實際資本。 4. 董事長和管理層聲明包括以下內容: (1)董事長和管理層對季度報告所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保證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2)董事長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及公司的印章; (3)如果董事長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季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或對此存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其意見及理由。 5. 主要指標包括: (1)主要經營指標; (2)主要償付能力指標。 6. 管理層分析及預測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變動的說明; (2)與上季度償付能力狀況的對比分析; (3)與上季度預測的償付能力狀況的對比分析; (4)對下季度償付能力狀況預測的說明。 7. 內部風險管理變動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的重大變化; (2)內部風險管理關鍵環節的重大變化; (3)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的重大變化。 8. 最低資本部分包括: (1)最低資本計算表; (2)最低資本的明細表; (3)最低資本報表附注。 9.在披露最低資本計算表時,保險公司應同時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比較信息。 10. 實際資本部分包括: (1)實際資本表; (2)認可資產表; (3)認可負債表; (4)綜合收益表; (5)實際資本的明細表; (6)實際資本報表附注。 11.在披露實際資本信息時,保險公司應披露以下比較信息: (1)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實際資本表、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 (2)本季度和上季度的綜合收益表。
季度報告的編報方法 12. 保險公司應當將各個季度作為獨立的會計期間編制季度報告,編報季度報告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認可標準應當與償付能力年度報告一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3. 保險公司應當正確劃分各個季度發生的經濟業務,不得將本季度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以后期間,也不得將以前期間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本季度。 14. 不同季度的季度報告應當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認可標準。 15. 季度報告的計量可以基于合理的估計,但是,不應當損害季度報告信息的可靠性。 16. 計算最低資本(即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時,“最近會計年度”指本次報告日之前12個月的時間段,“最近年度前1年”指本次報告日之前的13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段,“最近年度前2年”指本次報告日之前的25個月至36個月的時間段。
季度報告的編報格式 17. 季度報告依次由封面、扉頁、目錄、正文和封底組成。 18. 季度報告的封面應當載明保險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償付能力報告”字樣以及報告期。 19. 季度報告的扉頁應當載明公司中英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號、開業時間、經營范圍、償付能力報告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20.季度報告的正文應當按照本規則第3條規定的內容順序排列。 21.季度報告的封面、扉頁、目錄和正文的格式應當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1)頁面排版; (2)文字和數字規格; (3)報表格式; (4)頁碼編制。 22.季度報告的紙質文本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紙張規格和裝訂方式制作,季度報告的電子文本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電子文件類型制作。
附則 23. 本規則自2007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24. 《關于報送償付能力季度報告的通知》(保監發〔2004〕95號)中關于季度報告的編報內容、編報方法和編報格式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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