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解除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的后顧之憂,使他們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經濟保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范圍:凡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投保人),均可以為本單位職工(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參加本保險。 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內訂有合同制的職工,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時,也可以比照本保險辦理。 第三條 本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
第二章 保險期限與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限從第一次交付保險費開始生效,以后并按期交保險費,至被保險人到達退休的當月止為交付保險費時期;被保險人退休后為領取約定的養老金時期。 交費時期與領取時期均為保險有效期限。 第五條 本保險僅負責:被保險人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直至本人身故時止;被保險人在保險 有效期內死亡給付喪葬費的責任。 第三章 保險費的支付 第六條 投保人申請參加保險時,應根據在冊職工人數全部參加。 保險生效后,人數有增減變動,應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第七條 保險費按事先約定交保險費標準按月交付。 隨著經濟支付能力變化,中途可以申請辦理增加或減少交費標準的手續。 第八條 為了使被保險人在年老退休后經濟生活基本獲得保障,交保險費標準不得低于 每月五元。 第九條 保險費必須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經經辦部門同意逾 期補交者,補交時應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過自停交保險費之月起一足年以內為限。
第四章 保險待遇 第十條 被保險人女滿55周歲、男滿60周歲,經組織批準退休,從退休次月起向保險 公司領取本辦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的自付金額。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滿十足年以上者,可按參加本保險后的交費標準和交費 年期,每月領取所規定的養老金。整個交費期間交費標準如沒有增減變動,領取標準見附表一,如中途有增減變動。領取標準需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不滿十足年者,領取一次性退休金,金額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在職或退休)身故,其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費最高200元。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五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以致完全喪失勞動、工作能力,經主管部門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額按實際交費年期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投保單位如經主管部門批準關、停、并、轉時,其保險關系可隨被保險人的調遷而轉移,報信責任繼續有效。無法轉移的可保留或退保。退保金金額見附表三。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經組織批準轉為個體工商業戶或招工、升學、參軍等原因而退職者,其保險關系可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投保人不得對下列被保險人申請退保: 1、在冊職工; 2、已經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職工; 3、患有嚴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職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保險由當地政府批準公布施行。保險公司制訂實施細則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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