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保發字第5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個體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 公司)特舉辦《個人養老金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屬自愿保險性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與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保險費起至約定的交費 期滿為止。固定年金或養老金領取期從交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責任終了時止。 第四條 本保險的責任是: 一、在領取期內先保證給付10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 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固定年金領滿10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在領滿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為止。 三、被保險人在交費期內身故,可按附表三規定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三章 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費可以按月、季、半年、年交付。被保險人在交費期間可以申請變更交 費標準,但月交保險費不得低于5元。 第六條 被保險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時,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后,可以緩交。補交保 險費時,還應交納利息。
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 第七條 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定為50、55、60、65周歲四檔,被保險人可選定 其 中一檔。 第八條 保險費交滿15年而且到達第七條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被保險人,可按第四 條規定按月領取固定年金或養老金,其領取數額見附表一、二。 第九條 被保險人變動交費標準或領取年齡時,則養老金的領取標準,也做相應變動。 第十條 被保險人交費不滿15年或中途退保的按附表四規定一次性領取退保金。保險 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收益人,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五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遷往它地時,保險關系可隨同轉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如果無法轉移,可保留保險關系或辦理退保。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如果冒領養老金,一經發現,應立即如數退回并補交利息。 第十四條 關于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觸犯刑律,服刑期間,其所交納的保險費或領取的養老金,如何處理,根據司法部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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