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6〕34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為做好《條例》與《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件”)的銜接工作,確保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平穩過渡,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19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積極準備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結合《條例》規定,做好銜接工作和各項組織工作。
二、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在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準實施前,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惡意炒作、干擾正常的車險市場經營秩序。
三、19號文件實施后,除特殊情況外,各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機動車輛保險基準費率的,距保監會批準其總公司費率或所在地保監局批準其前一費率的間隔期,應不低于6個月。
四、各保監局在審批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時,應從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當地市場費率總體水平,按照審慎原則,嚴格把關。
在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的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保監會批準實施前,各保監局暫不受理轄內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保險費率的申請。
五、19號文件規定的向保監會報送調整機動車輛保險基準費率和費率優惠系數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順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費率的實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順延至2006年7月1日。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二○○六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