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6〕31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共保業務時,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使大量風險留在分支機構層面,總公司不能準確掌握整體風險累積情況,無法合理安排再保險,影響了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也加大了再保險公司的累積風險,妨礙了再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共保行為,防范和化解因不規范共保行為造成的風險累積,促進財產保險市場又快又好地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的共保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險人同意由多個保險人進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簽發保單,或由主承保人簽發保單,同時附共保協議;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續費應與分保手續費平均水平有顯著區別。
二、各公司應加大對共保業務的管理力度,及時發現不規范的共保行為并加以糾正。
(一)提高對不規范共保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防范風險累積;
(二)完善共保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保業務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監控,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上進行規范;
(三)嚴格控制承保權限,對核保人員的承保權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四)完善信息系統,加強對共保業務信息的統計,細劃共保業務保單信息的統計要素,強化信息查詢和統計功能;
(五)準確、及時地向再保險人提供共保業務的有關信息。
三、各保監局應密切關注大型商業風險的共保,對不規范共保行為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干預,并及時向保監會反映不規范共保行為新的表現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