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北京地區壽險市場經營秩序,加強行業管理,樹立行業形象,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經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壽險專業委員會審議,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建立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北京保險行業建立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旨在維護廣大客戶的保險消費安全,避免執業品質不良的壽險營銷員侵害客戶利益;協助保險公司防范用人風險,避免品質不良的壽險營銷員侵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障絕大多數壽險營銷員擁有良好的執業環境,創造有利于廣大壽險營銷員誠實勤勉開展保險業務的良好風氣。
第二條北京保險行業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以下簡稱警示信息)由行業共建。警示信息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公司(壽險)(以下簡稱會員公司)共同歸集、建立和維護,由協會秘書處協調管理。
第三條 警示信息內容僅限于協會會員范圍內傳遞,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使用。信息內容不得作為證據引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信息內容向非會員單位或個人泄露或在社會上傳播。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壽險營銷員是受人壽保險公司委托,在人壽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人壽保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第二章 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的歸集標準
第五條 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分為黃牌警示信息和紅牌警示信息。由會員公司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六條 登錄黃牌警示信息的條件。
壽險營銷員在執業期間,會員公司查明存在以下情形一項或多項的,經會員公司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確定的程序申報,或協會秘書處發現違規情況時,即直接登錄黃牌警示信息。
1、進行保險業務招攬時對所屬保險公司或所推薦的保險商品沒有如實、全面地介紹說明。特別是因誤導造成保險客戶對所購買保險商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生效時間、保險有效期間、可期待利益、保險費用、索賠條件、退保等問題產生重大誤解;
2、保險業務過程中自行或唆使、引誘他人代客戶簽字;
3、代為收取投保人預繳保費或理賠款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送達公司或客戶;
4、未經客戶委托直接或間接改變保險項目或保單效力;
5、壽險營銷員擅自借用或買賣保單;
6、擅自變更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7、執業兩年內累計受到不同客戶因不同事件投訴三次以上(含),執業三年內累計受到不同客戶不同事件投訴四次以上(含),執業N年內累計受到不同客戶因不同事件投訴N+1次以上(含),經查壽險營銷員確有過錯;
8、同時為兩家以上(含)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代理不同壽險公司的保險產品;
9、詆毀或惡意攻擊其他壽險營銷員或其他保險公司;
10、未經公司批準擅自改印名片、印制公司保險單證或宣傳材料,或在媒體或戶外傳播;
11、使用假學歷、假資格證書或展業證書或其他偽造證件,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客戶信任;
12、受到北京保監局的行政處罰;
13、監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所屬會員公司提出申請,協會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程序進行實質審查確認后,該壽險營銷員被登錄紅牌警示信息。
1、保險業務過程中唆使、引誘或串通客戶作不如實告知;
2、侵占或挪用保費或理賠款;
3、偽造客戶體檢單或引導他人假冒客戶體檢;
4、偽造作假、勾結行賄、哄騙蒙蔽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產品,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進行換約招攬造成客戶利益損失,情節嚴重的;
5、未經保險公司批準擅自設立營業場所;
6、在本單位內部為其他保險公司或中介公司進行人員招募;
7、偽造、出租、出賣壽險營銷員資格證書或展業證書;
8、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組織或參與保險詐騙活動;
9、引導、唆使、組織客戶或壽險營銷員聚眾鬧事;
10、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11、在職期間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12、壽險營銷員累計發生本規定第六條列舉的違規行為三次以上的(含)或違規行為不足三次但情節嚴重,造成客戶、公司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13、北京保監局、協會秘書處認為有必要給予紅牌警示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壽險營銷員黃牌警示信息的歸集方式
第八條 為確保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歸集的嚴肅性,切實發揮其排除隱患、保障發展的作用,申報登錄黃牌警示信息應嚴格遵照以下要求:
1、確保情況查明并確定。會員公司應當認真深入地進行事實調查,確認壽險營銷員行為確實符合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舉的違規情節,調查詳實、依據充分;
2、申報表格填寫完整,并附公司文件。公司申報登錄警示信息時,須完整填寫《壽險營銷員登錄警示信息申報表》,表格所列填寫項目除“代理資格證號碼”一欄外不應缺省,同時附送公司相關處理決定內容的正式文件;
3、按照要求將申報內容提交到指定的行業信息平臺。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對申報登錄黃牌警示信息的有關文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審查即可登錄黃牌警示信息。形式審查內容包括:(1)申報表格填寫完整;(2)具有相關公司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該文件應當述明被申報壽險營銷員因何時、發生何種事由、經過公司調查(注明公司調查卷宗編號)確認、公司給予何種處理等內容。
第四章 壽險營銷員紅牌警示信息的歸集方式
第十條 協會秘書處收到會員公司提出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申請,或北京保監局、協會秘書處認為必要時,協會秘書處應當盡快組織業內糾紛裁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定委員會)開展相應的實質調查并出具行業處理意見。
裁定委員會調查后確認應當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協會秘書處執行登錄紅牌警示信息;裁定委員會實質調查后確認不適合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該壽險營銷員信息登錄黃牌警示信息或不予登錄。
實質調查程序自會員公司送交申請文件之日起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裁定委員會由各會員公司營銷部或個人業務部負責人組成。協會秘書處在遵守回避原則的前提下,隨機選擇裁定委員會成員兩人,與秘書處一人,組織合議審查個案。
裁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對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申請進行實質調查,對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申請進行最終裁定。
裁定委員會的調查手段包括與壽險營銷員本人談話、與申報公司進一步溝通、與相關客戶進行事實了解等等,申報公司應當積極提供有關線索和其他的調查幫助。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組織紅牌警示信息審查程序時,應當遵守回避原則。申報公司或被申報壽險營銷員與裁定委員會成員存在以下關系之一時,應當回避:
1、隸屬同一公司;
2、有親屬關系;
3、有礙裁定委員會成員公正判斷的其他關系。
第五章 被登錄警示信息壽險營銷員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登錄黃牌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行業協會秘書處備案,如果該壽險營銷員自被登錄警示信息起五年內沒有再次發生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該營銷員的黃牌警示信息可予以撤銷。
各會員公司對被登錄黃牌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應當慎重聘用或簽約,重點監督、跟蹤記載其業務行為,發現有不良業務行為時及時與協會秘書處溝通情況,必要時協會秘書處啟動審查程序轉入紅牌警示信息。
第十四條 被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各會員公司不應當與其簽約或聘用,在被登錄紅牌警示信息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會員公司從事壽險營銷工作。協會將涉及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營銷員違規情況上報北京保監局,北京保監局依相關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協會報北京保監局吊銷其《保險代理人基本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公司明知并經協會秘書處提示仍繼續聘用該壽險營銷員時,經協會查明事實后,將按以下辦法給予處罰:
1、初次發生,進行行業自律談話,并要求在五個工作日內改正;
2、拒絕改正的,予以書面警告,并要求出具書面檢查;
3、經書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協會將予以業內通報批評并上報北京保監局備案;
4、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以行業的名義在行業內以至相關媒體上對有關公司予以譴責。
第十六條 會員公司可以向協會舉報其他會員公司違反本規定進行人員聘用的情況。
第六章 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的有關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和會員公司共同建立被登錄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檔案。會員公司申報前調查取得的證據資料,由會員公司立卷編號并長期保存;由協會秘書處組織的業內糾紛裁定委員會調查取得的證據資料,由協會秘書處立卷編號并長期保存。
第十八條 各會員公司之間,以及會員公司與協會之間可根據需要相互提出查閱檔案的要求,有關公司及協會秘書處應當積極配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各會員公司審議通過后,由行業協會發布,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對本規定發布之前所發生的營銷員違規情況的處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壽險專業委員會。對本規定未盡事宜或有關內容理解上發生分歧,協會秘書處應當隨時收集,必要時組織業內糾紛裁定委員會討論并制定解釋意見。
第八章 有關釋義
第二十一條 “可期待利益”是指保險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于合同約定能夠享有的交易好處。
第二十二條 “換約招攬”是指為行銷一張新保單,勸說保險客戶中斷現已生效的同一類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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