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于個人萬能保險。
第二部分 產品基本要素
二、個人萬能保險產品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身故給付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可按照身故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金額給予保險金,也可以以保險金額與當時個人賬戶價值之和作為身故給付。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其風險保額應大于零。 (二)結算利率 1、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保險設立單獨賬戶。 在單獨賬戶中,不得出現資產小于負債的情況。一旦資產小于負債,保險公司應當立即補足資金;同時,因結算利率低于實際投資收益率而產生的公司收益也應被轉出單獨賬戶。 2、萬能保險的保單可以提供一個最低保證利率。 除本小條第二款的情形外,萬能保險的結算利率不得高于單獨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二者之差并不得高于2%。 單獨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證利率時,萬能保險的結算利率應當是最低保證率。 3、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 (三)費用收取 萬能保險保單只可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1、初始費用,即保費進入個人賬戶之前所扣除的費用。 2、風險保險費,即保單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其計算方法為風險保額乘以預定風險發生率的一定百分比,但該百分比不得大于100%。其中,預定死亡率應當采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所提供的數據。 保險公司可以收取風險保險費附加費用,但不得超過風險保險費的30%。 3、保單管理費,即為了維持保險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務管理費。該費用可以是保證的,也可以是指數關聯的。 4、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收取,用于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5、退保費用,即在保單中途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于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該項費用在第一保單年度不得超過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的10%,保單生效5年后該項費用應降為零。 三、對于期交保費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設定最低基本保費和最高基本保費。 一個保單年度的最低基本保費不得高于人民幣3000元,最高基本保費不得高于人民幣5000元。投保人可以選定在最低基本保費和最高基本保費之間的任一金額為基本保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投保人根據本條規定選擇基本保費的權利。 保費期交金額高于基本保費的部分,為額外保費。 四、基本保費的初始費用不得超過《人壽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規定》規定的20年期死亡保險附加費用率的上限。 額外保費的初始費用不得超過10%。 五、躉交保費的初始費用不得超過10%。 六、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萬能保險保單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單的基本保費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規定選定的基本保費。
第三部分 保單現金價值與責任準備金
七、現金價值指個人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八、萬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為責任準備金評估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對萬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取適度的責任準備金。 九、責任準備金應逐單計算。但是,若公司精算責任人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單分組進行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別,經保監會批準后,也可采用分組方法計算。 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責任準備金評估當日的現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