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適用于個人投資連結保險。
第二部分 基本原則
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及投資賬戶均不得保證最低投資回報率。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風險保額應大于零。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當保證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者不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 費用的收取
五、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僅可收取以下費用:
(一)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個人投資賬戶之前所扣除的費用。
(二)買入賣出差價,即投保人買人和賣出投資單位的價格之間的差價。
(三)風險保險費,即保單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險費應當通過扣除投資賬戶單位數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風險保額乘以預定風險發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該百分比不得大于100%。其中,預定死亡率應當采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所提供的數據。
保險公司可以收取風險保險費附加費用,但應當通過扣除投資賬戶單位數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過風險保險費的30%。
(四)保單管理費,即為維持保險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務管理費用。該項費用在首年度與續年度可以不同。
(五)資產管理費,按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該比例每年不得超過2%。
(六)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賬戶轉換等服務時收取,用以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七)退保費用,即在保單中途退保或部分領取時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退保費用的收取不得高于投保人持有單位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單位價值的以下比例,以下年份均指保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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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第一年 |
10% |
第二年 |
8% |
第三年 |
6% |
第四年 |
4% |
第五年 |
2% |
第六年以后 |
0 |
六、對于期交保費的投資連結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設定最低基本保費和最高基本保費。
一個保單年度的最低基本保費不得高于人民幣3000元,最高基本保費不得高于人民幣5000元。投保人可以選定在最低基本保費和最高基本保費之間的任一金額為基本保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投保人根據本條規定選擇基本保費的權利。
保費期交金額高于基本保費的部分,為額外保費。
七、基本保費的初始費用和買入賣出差價之和,不得超過《人壽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規定》規定的20年期死亡保險附加費用率的上限。
額外保費的初始費用和買入賣出差價之和,不得超過10%。
八、躉交保費的初始費用和買入賣出差價之和,不得超過10%。
九、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投資連結保險保單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單的基本保費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規定選定的基本保費。
第四部分 投資賬戶評估與投資單位定價
十、投資單位定價應當在各投保人之間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資單位的交易中,不參與交易的投保人其利益不受影響;
十一、評估投資賬戶時,應包括投資賬戶內的所有資產及負債。當投資帳戶有未實現資本利得時,應扣除未實現資本利得的營業稅。對于處于擴張階段的投資帳戶,預提稅金應為預期稅金的折現值。對于處于收縮階段的投資帳戶,預提稅金為不折現的預期稅金。
十二、投資帳戶評估及投資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在評估投資帳戶價值時,必須首先確定投資賬戶處于擴張階段還是收縮階段。從長期趨勢來看,投資單位的申購數量大于投資單位的贖回數量時,該投資賬戶處于擴張階段;反之,當投資單位的申購數量小于投資單位的贖回數量時,該投資帳戶處于收縮階段。
投資賬戶價值和投資單位的價格計算如下表所示:
|
處于擴展階段的賬戶 |
處于收縮階段的賬戶 |
總資產 |
以賬戶資產買入價(即市場主體賣出價)計算的所有投資資產的價值,并加上假設在賬戶評估日買入所有投資資產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和稅金
現金資產
應收已賣出資產收入
應收已公布的紅利收入
預提利息收入
其它資產 |
以賬戶資產賣出價(即市場主體買入價)計算的所有投資資產的價值,并減去假設在賬戶評估日賣出所有投資資產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和稅金。
現金資產
應收已賣出資產收入
應收已公布的紅利收入
預提利息收入
其它資產 |
總負債 |
應付已買入資產款項
應付稅金
應付資產管理費
其他負債 |
應付已買入資產款項
應付稅金
應付資產管理費
其他負債 |
賬戶價值
(NAV) |
賬戶價值=總資產-總負債 |
賬戶價值=總資產-總負債 |
現存投資單位 |
N |
N |
投資單位價值
(P) |
P=NAV/N |
P=NAV/N |
投資單位賣出價
(Pb) |
Pb=P |
投資單位買入價
(Po) |
Po=p × (1+買賣差價) |
投資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是對投保人而言,其中買入價是客戶保費進入投資賬戶的那部分資金折算為投資單位時所用的價格。賣出價是客戶因部分領取,退保或滿期給付等原因退出投資賬戶時,將投資賬戶中的投資單位兌現為現金時所使用的價格。
保險公司應以合理的人民幣貨幣單位表示投資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最小單位應至少保留人民幣元小數點后四位。處于擴張階段的賬戶,其單位價格應向上舍入;處于收縮階段的賬戶,其單位價格應向下舍入。
保險公司采用賬戶資產買入價或者賣出價作為基礎評估投資賬戶價值確有困難的,經保監會批準,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場價格作為評估的基礎。
十三、保險公司應至少每周對投資賬戶中的資產價值評估一次。對投保人買入賣出投資單位的要求,保險公司應使用下一個資產評估日的單位價格,否則,需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
十四、對于每個投資賬戶,投資賬戶資產價值不得低于該投資賬戶所對應的單位準備金金額。當投資賬戶資產價值高于對應的單位準備金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資賬戶資產價值的2%和人民幣500萬元中的大者。
十五、責任準備金可由單位準備金及非單位準備金兩部分構成。
(一)單位準備金等于準備金評估日的個人投資賬戶價值。個人投資賬戶價值使用投資單位賣出價計算。
(二)為確保將來對個人投資賬戶之外的理賠、營業費用等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公司精算責任人應遵循一般被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單位準備金及其提取方法。
提取方法可以參照下述現金流折現的方式計算非單位準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預期在將來的每個時間段內,個人投資賬戶以外的現金流;
2、若預期的凈現金流在將來的某些時間點為負值,則從最遠的負值點(n)往回,按如下遞推公式計算:
[[left]][[image1]][[/left]]
(3)PV 為相應項目在t時刻的精算現值。
在上述現金流折現的方法中,選取精算假設時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其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以保險公司預計回報率為基礎,但不得高于5%。
十六、責任準備金的其他要求
(一)信任準備金應逐單進行計算。但是,若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單分組進行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別,經保監會批準后,也可采用分組方法計算。
(二)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責任準備金評估日的保單現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