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國家法定工作日,實施科學、快捷的承保服務; 二、履行承保說明義務,重點是責任免除條款和索賠程序等; 三、指導客戶填寫保險單證,負責對客戶提出的條款內容及相關問題,做出準確的說明和解釋; 四、設立并向社會公布報案、咨詢電話,實施全年無間斷接受報案、咨詢服務; 五、對初步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案件,及時進行被保險機動車輛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勘、定損服務; 六、對向客戶推薦的汽車修理廠的修理質量和修理工期履行監督職責; 七、對事故責任和保險責任明確,單證齊全、真實,且不涉及人員受傷的小額賠款(2000元以下),建立快捷的理賠服務機制; 八、對事故真實的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案件,如事故責任和保險責任明確,但暫不能確定賠償金額的,保險機構經對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審核后,可根據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費用,在法律和條款規定范圍內先行賠付30%-50%; 九、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各保險機構接到投訴案件后,對電話投訴,應及時了解情況,做出詳盡解釋;對上門投訴,應立即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盡快給客戶做出滿意的答復;對書面投訴,應認真落實、盡快處理,并于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凡投訴所涉及的分支機構,均應責令其盡快處理客戶投訴案件; 十、在理賠工作中,對違反職業道德或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理賠人員,一經查實,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