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現金資產 |
第三十一條 |
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入中央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 |
第三十二條 |
庫存現金必須做到賬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符,企業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發生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按照規定程序,分別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
第三十三條 |
企業發生金銀、外匯買賣時,因價格、匯率變動與賬面原值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
第三十四條 |
企業應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因遲交或少交準備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支付。 |
|
第三十五條 |
企業放款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的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時接受金融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
第三十六條 |
企業放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并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
第三十七條 |
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利息和手續費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
第三十八條 |
企業發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后取得的凈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從提取的呆賬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與實收利息的差額從壞賬準備金中沖減。 |
第三十九條 |
企業辦理租賃業務按下列規定處理: 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產以總成本計價,包括租賃資產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企業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辦理經營租賃的租賃資產按原值計價,企業在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
第四十條 |
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的放款,企業要認真查明原因。有擔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因本企業工作人員過失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第四十一條 |
企業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放款,作為催收放款管理,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
第四十二條 |
企業發生的呆賬放款要按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呆賬準備金中核銷,呆賬準備金僅限于核銷放款本金,其應收利息已計入損益的沖減壞賬準備金。 |
|
第六章 證券及投資 |
第四十三條 |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金融政策和法規,可以采用購買有價證券或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經營特許權對外投資,也不得在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對外投資款,企業對外投資不得擠占應上交國家的稅金和利潤。 |
第四十四條 |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出時實際支付或者經評估確認的金額計價。 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發放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計價。 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須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出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計價。 |
第四十五條 |
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企業以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或股利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企業通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
第四十六條 |
企業出售經營性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出售經營性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
第四十七條 |
企業購入投資性證券按有價證券面值和規定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企業中途出售投資性證券的實收款項與賬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
第四十八條 |
企業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 |
第四十九條 |
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股利或利潤,計入投資收益,并按規定交納或補交所得稅。 企業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資企業清算而收回投資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為凈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凈損失,沖減投資風險準備金。 |
第五十條 |
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購買股票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企業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對外投資。企業收到分來的投資收益時,相應減少對外投資。 |
第七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
第五十一條 |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
第五十二條 |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并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
第五十三條 |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企業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 |
第五十四條 |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計入企業的其他營業收入。 |
第五十五條 |
企業的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 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企業的開辦費。 開辦費自企業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不得短于5年。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
第五十六條 |
企業的其他資產包括凍結存款、凍結物資以及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