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3〕83號)
各保監辦,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支持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鼓勵財產保險公司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或企業招標過程中的財產保險投標活動,促進財產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產品創新,提高服務質量,滿足政府采購和企業招標對財產保險的需求,擴大財產保險的服務領域。
二、各財產保險公司在參與投標時,應按《保險法》的規定,使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在投標時,如需要修改條款和調整費率,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或備案。嚴禁擅自變更已經批準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
三、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保險法》、《會計法》以及財務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核算保費收入以及相應的費用支出。嚴禁以代理手續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標協議之外,以補充協議、約定、備忘錄等方式向招標方變相支付費用或給予其他利益。
四、各財產保險公司參加大型商業保險的投標業務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6號)和《關于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保監發[2002]32號)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輛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法定保險業務不得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異地承保,或以統括保單形式承保;對金融、鐵路和郵電等行業和企業,不得出具統括保單。
五、各保監辦要進一步加強對財產保險投標業務的監管,依法查處財產保險投標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