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所屬分、支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經紀公司" )的業務活動,加強對保險經紀業務的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試行)》(銀發[1998]61號)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往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是指經保監會批準的,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為投保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二)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 (三)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辦檢驗、索賠; (四)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 (五)安排國內分入、分出業務; (六)安排國際分入、分出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與本公司發生業務活動的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是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經保監會批準設立的。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得與任何單位及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關系。 第四條 與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五條 在與保險經紀公司開展業務活動時,必須先查驗其保監會核發的《保險經紀機構法人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六條 《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唯一熱照。在業務活動中應要求保險經紀人員出示《執業證書》。 第七條 本公司中介管理部門應同保險經紀公司保持經常、良好的業務關系,了解和掌握保險經紀公司的資格、業績和執行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情況,以便擇優建立合作關系,依法經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與其發生業務往來。 (一)保險經紀公司沒有《許可證》的; (二)保險經紀人員所持《執業證書》與所在公司不相符合的; (三)《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尚未申辦延續手續的; (四)《執業證書》字跡不清或有涂改的; (五)《執業證書》不是使用保監會統一印制頒發的。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條 本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往來,應當簽訂《業務合作協議》(上級公司已經統一簽訂且布置的除外),《業務合作協議》參考格式見附件。 《業務合作協議》必須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作業務范圍; (二)經紀費支付標準; (三)保險費的劃轉方式與期限; (四)經紀費的劃轉方式與期限。 第十條 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雙方為平等的法律主體,互利自愿;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三)文字表達要清晰、準確; (四)雙方對協議的內容及條款釋義要一致; (五)違約責任或者涉及到的其他責任的歸屬問題要明確。 第十一條 《業務合作協議》是本公司對與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往來 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本公司對保險經紀公司履行協議情況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有重大問題要報上一級公司。 第十二條 對于不履行或違背《業務合作協議》,有損于本公司利益的保險經紀公司,本公司應提出改進意見。到期仍不符合要求,要收回相關的單證、條款、材料和未劃繳的保險費、存款利息等,并解除業務合作關系。 第十三條 《業務合作協議》是處理雙方糾紛的依據,發生爭執時,應以《業務合作協議》的條款為依據進行仲裁或訴訟。 第十四條 本公司應將有關協議文件分類、編號,系統管理。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與保險經紀公司洽談業務,必須查驗投保人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或《授權書》,達成業務的,上述法律文書要與投保單一起存檔。 第十六條 對保險經紀業務應使用經保監會批準或備案的條款,同時應按照本公司有關規定由專門部門進行核保、核賠。 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或合同約定及時向保險經紀公司或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或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 支付給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方式執行。 第十九條 保險經紀公司為自己的財產、人員投保,不能視為經紀業務,不支付經紀費。 第二十條 對保險經紀業務,要單獨統計和核算,以便于對該項業務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經紀公司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由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與其解除業務合作關系: (一)不具備合法從業資格從事經紀業務的; (二)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就訂立保險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收取報酬; (四)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五)不如實轉告投保人聲明事項;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及其它不正當手段強迫、引 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總公司的規定有不同之處,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總公司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市場開發處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業務合作協議》(參考格式)
附件
業務合作協議 (參考格式)
甲方: 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分(支)公司
為進一步拓展保險業務,更好地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服務,甲乙雙方根據《保險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 》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業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基于客戶的利益,為客戶與乙方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向乙方收取經紀費。 第二條 乙方按照甲方的出單指示及事先確認的保險方案和費率出具保單,承擔保險責任,并依法向甲方支付經紀費。
二、雙方義務 第三條 甲方應遵守誠信原則,將已獲知的可能影響保險合同效力與保險費率的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及時地告知乙方,并隨時將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事實如實、及時地告知乙方;甲方不得擅自代表乙方向客戶承諾、簽訂合同或達成其他任何形式協議。 第四條 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保守乙方商業秘密,不得損害乙方的市場形象和信譽。 第五條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修改、印刷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單證,不得做涉及乙方的廣告、宣傳等。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與乙方開展業務相關的實務及其它必要的業務資料。 第七條 乙方同意就保險產品的設想和運作等與甲方保持必要的信息溝通。
三、保險費和經紀費的收取 第八條 雙方約定原則上每筆業務經紀費為保險費的 %。遇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乙方應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之日起 個工作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將約定的經紀費解付甲方。 第十條 若甲方代收保險費,甲方應在收到保險費之日起 個工作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將扣除經紀費后的凈保費解付乙方。
四、合同期限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 年。起訖日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本合同的續簽和解除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簽本合同。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經對方同意合同解除。
六、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并將協商結果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協議后。若不能達成協議,可向本合同訂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補充或修改,補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乙方指定 為與甲方業務合作接洽部門,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業務合作接洽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