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 保險公司應設置“保險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年終按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并將“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 保險保障基金專戶存儲實現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結轉該項利息收入, 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利息收入應交的所得稅)和“保險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稅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險保障基金購買政府債券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計算債券當期應計的利息收入,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借記“投資收益──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如須交納所得稅的,還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部分,貸記“投資收益──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政府債券利息收入轉入保險保障基金,借記“投資收益──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如須交納所得稅的,還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保險公司報經批準后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 保險公司應在會計報表中增加下列指標:在資產負債表(會保險01表)“所有者權益”類所屬“總準備金”項目下,增設“保險保障基金”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尚未支用的保險保障基金的余額;在損益表(會保險02表)、 非人身險業務損益表(會保險02表附表2)“營業支出”類所屬“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項目下和在人身險業務損益表(會保險02表附表3)“營業支出”類所屬 “營業費用”項目下,增設“提存保險保障基金”項目,反映當年從成本中提存的保險保障基金。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時間:1998.2.24 發布文號:財會字[199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