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2】16號2002年2月21日)
各保監辦,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國的要求,促進保險市場規范發展,現對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承保大型商業保險,可采用異地承保、共保或統括保單的方式。
大型商業保險,是指對大型工商企業的保險。其標準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企業年保費超過8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年 ,企業年保費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年,企業年保費超過4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二、異地承保,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對于在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核準的經營區域以外的保險標的單獨進行承保的行為。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亦可采用異地承保方式承保貨物運輸保險。
三、共保是共同保險的簡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分支機構)使用同一保險合同,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責任、同一保險期限和同一保險金額進行的保險。參與共保的保險公司稱為共保承保人。共保按保險標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劃分為同地共保和異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的共保;異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團或者簽訂共保協議的方式。成立共保集團需制訂相應的章程。共保集團的成立、變更和撤銷及其章程的制訂和修改應報中國保監會備案。除航天聯合體和核保險共同體外,再保險公司不可以參加共保集團。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亦可采用異地共保方式承保貨物運輸保險。
四、統括保單
統括保單是指對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區的財產或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險單。除大型商業保險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他保險標的亦可采用統括保單進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機構可采用統括保單方式進行承保;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轄區內,無論該區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該區域的保險機構均可采用統括保單方式進行承保。 機動車輛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不得采用統括保單進行承保。
五、異地承保、異地共保及統括保單業務應由保險公司或經其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以下合稱“保險機構”)辦理。
六、保險公司應于每年年底將下年度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名單報中國保監會備案;經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應在開展此類業務前將其法人授權書報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七、保險公司經營大型商業保險及統括保單業務的,應根據上年度此類業務的經營情況,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計表》(附件一)及《統括保單業務統計表》(附件二);經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應向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報送該報表。
八、保險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進行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等業務的核算時,須按地域分別核算,應分地區(一般按省級行政區域)將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費率及保費收入等明細數及合計數列示于保單中。
九、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統括保單業務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本通知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2月20日起生效,《關于對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0]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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