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遵守和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保險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經全國各保險公司總經理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公約。 一、各簽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譽,竭誠為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熱情、周到、翔實的服務,認真履行保險責任、規范保險行為,維護我國保險業信譽,穩定良好的保險市場秩序,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各簽約公司應當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友好協商、團結合作。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杜絕不尊重甚至抵毀其它保險公司的行為。 三、各簽約公司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和地域經營保險業務,并遵守各簽約公司間共同達成的業務協議、約定,不得用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對某些特殊業務可采用聯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損行業形象的事件發生,一旦共保協議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單方面改變承保條件,以確保保險當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簽約公司要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嚴格執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條款、費率,不得采取無賠款退費方式變相降低保險費。對于安全無賠款續保優惠,必須做到保險期滿、確無賠款、在次年續保時其保險費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內給予優惠。 五、各簽約公司在與保險代理人簽訂保險代理協議時,都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嚴格執行有關代理人手續費標準的規定,并對保險代理人實行登記造冊,建立手續費簽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續費以后的保險費入帳。 各簽約公司不得接受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營業的中、外保險經紀人的境內直接業務。 六、各簽約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保險法》中關于“優先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規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時,首先應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公司柜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國外公司時,才可以分到國外。中國境內的分保接受人,勿需安排轉分保,也應優先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公司拒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國外公司時,才能轉分到國外。 本公約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簽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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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