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保險業助推脫貧攻堅工作的意見》(保監發〔2016〕44號)精神,全面、準確、客觀的反映保險扶貧業務開展情況,為進一步推進和深化保險精準扶貧政策提供統計數據依據,特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統計內容
根據保險業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統計數據的規范性、實用性、可得性,保險扶貧統計內容主要是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農業保險、大病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數據。
《保險扶貧統計制度》包括統計報表、分析報告等。
統計報表包括《保險扶貧分地區統計表》《保險扶貧分項目統計表》《保險扶貧項目開辦地區表》《保險扶貧分公司統計表》4張報表(見附表)。其中:表1《保險扶貧分地區統計表》,主要反映各地區保險扶貧業務的基本情況,包括簽單數量、簽單保費、承保人(戶)次、保險金額、賠付支出、賠付人(戶)次等統計指標。表2《保險扶貧分項目統計表》,主要反映各級政府部門以統保形式推動的保險扶貧項目開辦情況。表3《保險扶貧項目開辦地區表》,主要反映保險扶貧項目覆蓋的地域范圍信息。表4《保險扶貧分公司統計表》,主要反映各保險公司承辦的保險扶貧業務情況。
分析報告為《保險扶貧業務經營情況分析》,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扶貧工作的整體情況,分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扶貧業務狀況和特點、保險資金向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傾斜情況、保險扶貧當前面臨的風險、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難點、相關的意見和建議等。
三、統計對象
按照《中國保監會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保險業助推脫貧攻堅工作的意見》(保監發〔2016〕44號)中對保險精準扶貧支持重點的相關規定,確定本制度的統計對象為:針對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老、少、邊、窮地區,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的保險扶貧業務。
按照應統盡統、不重不漏的原則,各保監局、保險公司應按照保監發〔2016〕44號文等相關規定,結合當地扶貧業務實際確定具體統計對象。
四、報送單位及方式
轄區內開辦保險扶貧業務的各保監局通過“中國保監會保險創新業務統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創新系統”,保監局訪問地址:http://10.1.6.145)向我會報送轄內匯總、整理的表1、表2、表3、表4以及分析報告。報表模板和《行政區劃代碼表》《保險公司名稱列表》等參考資料可在登錄“創新系統”后下載。
開辦保險扶貧業務的各保險公司省級機構應向當地保監局報送表1、表2、表3中的相關統計數據。
開辦保險扶貧業務的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通過“創新系統”(公司訪問地址:http://10.254.1.67),向我會報送本公司分析報告。
五、報送頻度及時間
保險扶貧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的報送頻度為季度。其中,轄內開辦保險扶貧業務的保監局應于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我會報送保險扶貧統計報表,于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我會報送分析報告;開辦保險扶貧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我會報送保險扶貧業務分析報告。
各保險公司省級機構應按照保監局要求的報送頻度報送保險扶貧統計信息。
六、制度實施時間
本制度于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各保監局、保險總公司應于2018年1月15日、20日前,首次報送2017年保險扶貧統計報表、分析報告。
七、填報口徑
(一)表1《保險扶貧分地區統計表》
本表按縣層級填報相關數據。如有省級、地市級統籌或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應按照實際業務情況或采用合理的方式細分至縣層級進行填報。
1.簽單數量
指在統計期間內生效的保險扶貧業務保險單的數量。其中:
(1)一張團體業務保單統計為1件。如有省級、地市級統籌或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選擇其中一家主要縣級機構填寫件數,其他縣級機構可不填寫件數。
(2)投保主險同時又投保附加險的,在統計“簽單數量”時,應將主險和附加險分別統計。
2.簽單保費
指在統計期間內生效的保險扶貧業務保險合同中約定應收取的保險費。
3.承保人(戶)次
指在統計期間內生效的保險扶貧業務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被保險人數或戶數的數量之和。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選擇填列“承保人次”或“承保戶次”。其中,投保主險同時又投保附加險的,在統計“承保人(戶)次”時,應將主險和附加險分別統計承保人(戶)次。
4.保險金額
指在統計期間內生效的保險扶貧業務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該指標反映了保險公司在一定期間內承擔的風險規模大小。其中:
(1)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險金額應分別計算。
(2)如果保單條款中存在不確定的多個給付金額,“保險金額”應按保單上簽訂的最高給付額統計。
(3)如果保單條款未規定承保人承擔的給付責任最高限額,各公司應合理估計其承保保額(如同業或自身類似業務的平均保額等),不得直接按“0”填報。
5.賠付支出
指在統計期間內,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保險扶貧業務賠付支出金額,包括歷史統計期間承保的保險扶貧業務項目,在本期發生的賠付支出。其中,農業保險等財產險業務需包括預付未決賠付金額。
6.賠付人(戶)次
指在統計期間內,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保險扶貧業務賠付的人(戶)次。其中,農業保險等財產險業務需包括預付未決賠付人(戶)次。
7.行政區劃代碼
按“創新系統”提供的《行政區劃代碼表》查詢填列,如遇代碼表中沒有的新增地區或變更地區,可在國家統計局官網查詢最新的區劃代碼表填列。
8.其他保險
指與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保險扶貧業務,如:小額信貸保證保險、助學貸款保證保險、小額人身保險、涉農保險等。
(二)表2《保險扶貧分項目統計表》
本表統計政府相關部門以統保形式推動的保險扶貧項目,逐項目進行填報。
1.承保公司信息
包括公司代碼、公司名稱,參照在“創新系統”下載的《保險公司名稱列表》填寫,并按代碼從小到大排序。
2.項目名稱
按與政府相關部門簽署的保險合同或協議中的項目名稱填列。
3.險種類型
包括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不含大病)、大病保險、組合、其他保險等。請在統計報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如果是多個險類組合的項目,應選“組合”方式,并在備注欄列明所有險種類型;如選“其他保險”,需在備注欄說明具體險種類型。4.是否共保項目
指所填報保險扶貧項目是否為共保的項目,如是則填“是”,否則填“否”。如果是共保項目,請在備注欄填寫與公司共同開辦該項目的其它保險公司的簡稱,簡稱參照《保險公司名稱列表》填寫。
5.項目覆蓋的區縣級行政區劃數
指保險扶貧項目覆蓋的區縣級行政區劃的數量。
6.籌資方式
指政府部門以統保形式推動的保險扶貧項目的保費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補貼、扶貧資金、社會捐贈、組合、其他,請在統計報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如果是多方出資,選“組合”方式,并在備注欄列明所有籌資方式;選“其他”時,需在備注欄說明具體形式。
7.對貧困人群的優惠政策
包括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險費率、優化理賠條件、組合、其他、無,請在統計報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如果是多種優惠組合的項目,選“組合”方式,并在備注欄列明所有優惠政策;選“其他”時,需在備注欄說明具體形式;沒有特殊優惠政策的項目,選“無”。
8.簽單保費、賠付支出等
只填列在統計期間內開辦項目的相關數據,不包括以前統計期間開辦的保險扶貧業務在本次統計期間產生的賠付支出等。(三)表3《保險扶貧項目開辦地區表》
本表按保險扶貧業務保單中載明的被保險人所在的區縣級行政區劃,逐項目進行填報。項目的名稱及順序應與表2相同。
1.承保公司信息
公司代碼及名稱參照《保險公司名稱列表》填寫,按代碼從小到大排序。
2.項目覆蓋的區縣級行政區劃
每個單元格僅填列一個名稱及行政區劃代碼。當項目覆蓋多個區縣級行政區劃時,可復制插入行,在多行填列同一個項目。
3.行政區劃代碼
按《行政區劃代碼表》查詢填列,如遇代碼表中沒有的新增地區或變更地區,可在國家統計局官網自行查詢最新的區劃代碼表填列,并在備注中說明新增或變更的情況。
(四)表4《保險扶貧分公司統計表》
本表由保監局根據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表1《保險扶貧分地區統計表》整理填報。
各保監局填報的表4匯總數據等于表1同類匯總數據。
八、其他事項
(一)對于共保業務,由主承保人統一填列相關信息。
(二)各項統計指標填報自當年1月1日起至報告期末的累計數。
(三)其他未作特別說明的參照現行保險統計制度執行。 \
附表:1.保險扶貧分地區統計表
2.保險扶貧分項目統計表
3.保險扶貧項目開辦地區表
4.保險扶貧分公司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