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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征求意見稿)
[作者:中國保監會網站    時間:2014-11-14 9:39:39]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3
第二章  季度報告    4
第三章  季度快報    28
第四章  臨時報告    29
第五章  報送方式    30
第六章  監督管理    30
第七章  附則    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報,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分為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季度報告”)、償付能力季度報告快報(以下簡稱“季度快報”)和償付能力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審批等內控流程,確保及時、完整、準確報送。
第五條     除保監會特別規定以外,季度報告涉及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原則上應當采用“一體觀”,即將報告季度視為年度會計期間的一部分,以對整個年度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判斷來決定季度末的會計估計、成本分配、遞延和應計等項目。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季度報告摘要,具體要求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公開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第二章  季度報告
第一節  季度報告框架
第七條      季度報告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三)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四)基本情況;
(五)主要指標;
(六)管理層分析與討論;
(七)風險管理體系;
(八)重大事項;
(九)實際資本;
(十)最低資本;
(十一)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
第二節  公司信息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的首頁載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年×季度”的字樣以及公司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的扉頁載明公司中文名稱、公司英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號、開業時間、業務范圍、經營區域。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的扉頁載明償付能力報告聯系人的姓名、辦公室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
第三節  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的顯著位置聲明“本報告已經通過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合規,并對我們的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對季度報告的審議情況,包括:
(一)    各位董事對季度報告的投票情況;
(二)    如果公司部分董事無法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或對此存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其意見和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長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季度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司的印章。
(一)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保監會批準任職資格的以下人員:
1. 總經理或具有相同職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 財務負責人,是指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等行使相同職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3. 精算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的總精算師或行使相同職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 投資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等行使相同職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首席風險官,是指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6. 合規負責人,是指分管合規工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對季度報告負有共同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報告事項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以上有關董事會和董事長的要求不適用于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條    由于某種原因上述人員委托代理人代為發表意見的,則可以由代理人簽名,并附書面委托合同。
第四節 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第十六條    外部機構獨立意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精算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獨立第三方對保險公司出具的審計意見、審核意見、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結果等獨立意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季度報告審計意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審計意見的類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原因。
管理層還應當說明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歧,以及季度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調整但未調整的內容、未調整原因的解釋等。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信用評級有關信息,包括信用評級機構名稱、評級目的和評級對象、評級結果和有效時間、跟蹤評級情況等。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外部機構對驗資、資產評估等事項出具的獨立意見,包括外部機構的名稱、出具獨立意見的目的和時間、獨立意見的主要內容或結果等。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外部機構的更換情況,包括更換前后外部機構的名稱、更換時間、更換原因等。
第五節 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公司的以下基本情況:
(一)    股權結構和股東,以及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
(二)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    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四)    報告期內違規及接受處罰情況。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股權和股東的以下有關信息:
(一)股權結構及股權結構變動。按照股東類別列示報告期末和報告期初的股權結構、報告期間的股權結構變動。股東類別指國有股、外資股、自然人股等。
(二)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保險公司應當采用股權控制結構圖的方式逐級披露至公司的最終控制人(包括代表國家出資的投資主體、社團法人和自然人等)。
(三) 報告期末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情況,包括:
1. 前十大股東的基本情況;
2. 前十大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數量、狀態。其中,所持股份的類別指國有股、外資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狀態包括正常、被凍結、被質押等情形;
3. 前十大股東之間的關聯方關系以及前十大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聯方關系。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數、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擁有特殊表決權等。其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總公司人員(下同)。持有的股份數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的股份數之和。
(五)報告期內股權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時間、轉讓雙方名稱、轉讓股份數量或出資額、轉讓價格等。上市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在1%以下的,無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列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薪酬情況,以及報告期內變更情況。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學歷(或學位)、任期開始日期、職務、任職批準文號、在關聯方和其他單位的任職和兼職情況、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經歷。
(二)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薪酬情況。薪酬分為貨幣化薪酬和非貨幣化薪酬,貨幣化薪酬包括工資、津貼、獎金等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貨幣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權、房產等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險公司應當在第4季度報告中披露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的相關信息,其他季度無需披露。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在各個薪酬區間內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數量;
2. 最高薪酬;
3. 股票期權計劃的基本情況,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權的人員數量、持有數量、期權執行價格和到期日等;
4. 與盈利掛鉤的獎勵計劃的情況,以及本年度支付的這部分報酬總額。
(三)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管人員的變更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新任和離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職務、姓名。
第二十四條    若有董事兼任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則只需在董事中披露,不需要在高管人員部分重復披露。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情況。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是指保險公司對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一)子公司的名稱、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報告期內子公司的增減變化;
(二)合營企業的名稱、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報告期內合營企業的增減變化;
(三)聯營企業的名稱、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報告期內聯營企業的增減變化。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受到的處罰及違規情況:
(一)報告期內,金融監管部門(即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及其他政府部門對保險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情況,包括處罰種類、處罰金額和違規事實;
(二)報告期內,保險公司總公司部門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班子成員發生的移交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的情況。其他人員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合并報送涉案件數、涉案金額等情況。
(三)被保險監管部門采取的監管措施。
第六節 主要指標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和主要經營指標。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的本季度數、上季度可比數和下季度預測數:
(一)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實際資本;
(二)量化風險的最低資本、控制風險的最低資本、附加資本、最低資本;
(三)核心償付能力溢額、綜合償付能力溢額;
(四)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附屬二級資本;
(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包括:
(一) 最近2次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如果評價結果為C、D類,還應當說明主要的風險點;
(二)報告期末保監會因此正在采取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包括流動比率、綜合流動比率、流動性覆蓋率,以及投資連結產品賬戶的流動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萬能產品賬戶的流動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經營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保險業務收入,即利潤表中的保險業務收入。
(二)凈利潤,即利潤表中的凈利潤。
(三)凈資產,即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凈資產。
(四)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計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五)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期初股東權益+期末股東權益)÷2〕×100%。
(六)總資產收益率=凈利潤÷〔(期初總資產+期末總資產)÷2〕×100%。
(七)綜合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匯兌損益+當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凈額-投資資產減值損失-利息支出)÷報告期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其中,報告期資金運用平均余額=(期初資金運用余額+期末資金運用余額)÷2,計算時應扣除獨立賬戶的投資資產。
(八)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匯兌損益-投資資產減值損失-利息支出)÷報告期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其中,報告期資金運用平均余額=(期初資金運用余額+期末資金運用余額)÷2,計算時應扣除獨立賬戶的投資資產。
(九)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即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
第三十一條    產險公司除了披露第三十條中的指標外,還應當披露以下經營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與賠款支出比=分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賠付支出-攤回賠付支出)×100%。
(二)綜合費用率=(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分保費用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攤回分保費用)÷自留保費×100%。 
(三)綜合賠付率=(賠付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變動額-攤回賠付支出)÷(自留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變動額)×100%。
(四)車險車均保費=車險新單保費收入÷新承保車輛。
(五)新單保額與新單保費比=新單保額÷新單保費。
第三十二條    壽險公司(包括健康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了披露第三十條中的指標外,還應當披露以下經營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標準保費,指壽險公司根據《關于在壽險業建立標準保費行業標準的通知》(保監發〔2004〕102號)等有關規定計算的標準保費。
(二)首年保費與保費收入比=(新單首年期交保費+躉交保費)÷保費收入×100%。
(三)內含價值,指壽險公司有效業務創造的、可歸屬于股東的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全部權益。
(四)13個月續保率=(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長期壽險有效保單在本季度末仍然有效的保單數量÷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長期壽險有效保單數量)×100%。
(五)個人營銷渠道的件均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首年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新單件數=(個人營銷渠道的新單首年期交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躉交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新單件數。
(六)人均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首年標準保費÷個人營銷員的平均數量。其中,首年標準保費是指壽險公司根據《關于在壽險業建立標準保費行業標準的通知》(保監發〔2004〕102號)等有關規定將首年保費折算確定的標準保費,個人營銷員的平均數量=(期初個人營銷員數量+期末個人營銷員數量)÷2。
(七)營銷員脫落率=報告期內離職的營銷員的數量÷(期初營銷員數量+報告期內招聘的營銷員數量)×100%。
第三十三條    再保險公司除了披露第三十中的指標外,還應當披露以下經營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與賠款支出比=分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賠付支出-攤回賠付支出)×100%。
(二)綜合費用率=(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分保費用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攤回分保費用)÷自留保費×100%。 
(三)綜合賠付率=(賠付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變動額-攤回賠付支出)÷(自留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變動額)×100%。
第七節  管理層分析與討論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對報告期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和流動性監管指標的變化及其原因、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上季度預測值和本季度實際值的差異及其原因進行討論與分析,識別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提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季度間變化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和上季度相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情況;
(二)和上季度相比,實際資本的變化情況:
1. 認可資產總額、各項認可資產和各項非認可資產的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逐項列報認可資產表和非認可資產表中變動幅度超過20%且占認可資產總額10%以上的項目;
2. 認可負債總額、各項認可負債和各項非認可負責的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逐項列報認可負債表和非認可負債表中變動幅度超過20%且占認可負債總額10%以上的項目;
3. 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附屬二級資本的變化情況:
(1)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以及其中各項目的變化情況,尤其是股東增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當期利潤等通常對實際資本影響較大的項目;
(2)當期利潤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對公司的業務結構(區分產品、渠道、區域等)、承保利潤和結構(區分產品、渠道等)、投資結構及投資收益、長期股權投資狀況及盈利能力、費用等進行分析,結合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挖掘利潤變化的原因;
(3)各級附屬資本的變化,包括各項資本工具被認可為實際資本金額的變化、當期新增資本工具等。
4. 對實際資本變化的綜合分析。
(三)和上季度相比,最低資本的變化情況:
1. 量化風險的最低資本、控制風險的最低資本和附加資本的變化情況;
2. 量化風險的最低資本變化分析
(1)保險風險最低資本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區分非壽險業務和壽險業務分別進行分析。
對于非壽險業務,應當區分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和巨災風險的變化及其對保險風險最低資本的影響進行分析,需要具體到各個子風險的風險暴露、基礎因子和特征因子等進行分析。對于保費風險和準備金風險,應當具體到各類業務的自留保費和再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分析。對于巨災風險,應當區分臺風及洪水風險和地震風險、具體到公司在不同風險區域的包含相應巨災風險業務的凈自留有效保額進行分析。
對于壽險業務,應當分別對損失發生率風險、退保風險及費用風險的變化及其對相應最低資本的影響進行分析,需要針對各個子風險、具體到各類產品(業務)進行分析。
(2)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分別對利率風險、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產價格風險、境外資產價格風險和匯率風險的變化及其對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的影響進行分析,需要針對各個子風險、具體到各類投資資產的風險暴露、基礎因子和特征因子等進行分析。
(3)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變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分別對利差風險和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變化及其對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的影響進行分析,需要針對各個子風險、具體到各類投資資產的風險暴露、基礎因子和特征因子等進行分析。
(4)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的風險分散效應和吸損效應分析。
(5)量化風險最低資本變化的綜合分析。
3. 控制風險的最低資本變化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總額的上季度和本季度變化;
(2)將控制風險最低資本分配到風險管理基礎與環境、風險管理目標與工具、保險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戰略風險管理、聲譽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10個項目后,各項目對最低資本的具體影響數額;
(3)每個項目應當區分為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兩部分,分別計算對最低資本的具體影響數額。
4. 附加資本的變化分析,保險公司應當分別對逆周期附加資本、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附加資本、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附加資本和其他附加資本的變化及其原因進行分析。
(四)償付能力充足率變化原因的綜合分析,以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的季度間變化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季度和本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
(二)分析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點,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季度間變化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比率、綜合流動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上季度和本季度之間的變化以及原因分析。在分析時,公司不能簡單羅列有關指標的數字變化,應當重點分析指標變化背后的經營管理方面的原因;
(二)擬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分析本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和上季度報告中對本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預測值的差異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的實際值與預測值之間的差異。如果某項指標的實際值和預測值無差異,也應當明確說明“無差異”。
1. 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實際資本;
2. 量化風險的最低資本、控制風險的最低資本、附加資本、最低資本;
3. 核心償付能力溢額、綜合償付能力溢額;
4. 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附屬二級資本;
5.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如果以上指標的實際值與上季度預測值的差額占實際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保險公司應當解釋出現差異的原因。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預測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有關信息:
(一)預測時采用的重大假設,包括新業務假設、事故發生率假設、死亡率假設、疾病率假設、退保率假設、費用假設和投資收益率假設等;
(二)其他有利于對下季度償付能力預測結果進行理解的信息。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在預測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時,不應當考慮管理層行為。
管理層行為,是指保險公司為改善償付能力狀況而采取的增資擴股、發行債務性資本工具、非傳統再保險等資本補充措施。
第八節  風險管理體系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要求與評估》第五條中公司分類標準的規定,披露所屬的公司類型,包括成立日期,保費和總資產規模、省級分支機構數量。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要求與評估》中對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對公司的風險管理狀況開展自評估,客觀評價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查找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區分風險管理基礎與環境、風險管理目標與工具、保險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戰略風險管理、聲譽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10個部分以及各部分的每一項具體要求,逐項評估公司的風險管理狀況,并逐項披露不完全符合的程度(“部分符合”“不符合”)。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已經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風險管理能力改進措施以及各項措施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九節 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新批籌和開業的分支機構的數量、業務范圍、經營區域、本季度取得的保費收入等情況。如果保險公司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也應當進行披露。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發展計劃,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計劃,新產品研究開發計劃,分支機構開設計劃等。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保險合同的險種、投保人、保費收入、保額、保險期間、簽署(變更或終止)時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關聯方關系以及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重大保險合同是指保額超過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額5%或保費收入超過公司本季度總保費收入5%的單項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本季度簽訂、變更或終止了重大保險合同,應披露該合同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再保險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險種類型、分入(分出)保費、保險責任、已支付(攤回)的賠款、再保險合同類型、合同期間、與分出(分入)方的關聯方關系以及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重大再保險合同是指分入(分出)保額超過保險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額的5%或分入(分出)保費超過本季度保費收入5%的單項再保險合同。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賠付事項的賠付金額、賠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險公司對發生重大賠付事項的保險合同簽訂了再保險合同,還應當披露賠款的攤回情況。
重大賠付事項是指賠付金額居前10位的賠付事項。其中,賠付事項是指由單個保險事件引起的所有賠案組合。例如,一次臺風導致的所有賠案組合為一個賠付事項。對于再保險公司而言,賠付事項也可以理解為由單個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賠案。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投資行為的投資對象、投資金額、投資時間、本季度末該投資的賬面價值。
重大投資行為是指保險公司本季度內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投資。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投資損失的投資對象、投資金額、損失金額、發生損失的原因、該項投資損失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重大投資損失是指保險公司單項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基礎設施投資、信托資產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委托投資(不包括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等的投資損失金額超過保險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總額的5%的投資損失。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各項重大融資事項的信息: 
(一)增資擴股的股份種類(普通股、優先股)、發行方式(公開、非公開)、增資金額、增資時間、增資擴股后股權結構變化情況等。優先股還應當披露股息分配方式、股息遞延約定、贖回、回售、利率跳升等;
(二)各項債務性資本工具的發行規模、發行對象、期限、利率等;
(三)應急資本的具體形式、發行對象、金額、承諾回報等;
(四)保單責任證券化產品的具體形式、期限、利率、本息支付方式、是否有延遲支付或減免支付約定等。巨災證券化產品還應當披露所覆蓋的風險類別、定價方法、定價假設、巨災觸發機制和損失吸收機制等;
(五)非傳統再保險合同的目的、風險轉移種類(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主要條款、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等;
(六)接受捐贈的捐贈對象、金額等;
(七)通過銀行借款、證券回購、拆入資金等重大融資活動的借款對象、借入時間、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信息。
重大融資事項是指保險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增資擴股、發行債務性資本工具和保單責任證券化產品等以及單筆融資金額超過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20%的融資活動。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各項重大關聯方交易的信息: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如銷售保單、分保)的關聯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等;
(二)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等關聯交易的轉讓價格、轉讓原因、轉讓資產的類別或轉讓股權的數量等;
(三)債權、債務、擔保事項的關聯方、金額、關聯交易形成的原因等;
(四)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內容、定價原則、交易金額、結算方式、期末未結算金額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在本季度內與某一關聯方之間發生的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保險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10%的交易。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來識別和判斷關聯方。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各項重大訴訟事項的信息:
(一)報告期內已經判決執行的重大訴訟,應當披露訴訟對方名稱、訴訟原因、訴訟起始時間、訴訟標的金額以及發生損失的金額等;
(二)報告日存在的未決訴訟,應當披露訴訟對方名稱、訴訟原因、訴訟現狀、訴訟起始時間、訴訟標的金額、可能發生損失的估計金額或損失的范圍等。如果不能合理估計損失金額,需說明不能估計損失金額的原因。
重大訴訟事項是指本季度內訴訟標的金額居前5位的訴訟。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擔保事項的信息:
(一)報告期內已經履行的重大擔保合同,應當披露被擔保人名稱及其與本公司的關聯方關系、擔保事項、擔保方式、擔保期限、擔保金額等;
(二)報告日存在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應當披露被擔保人名稱及其與本公司的關聯方關系、擔保事項、擔保方式、擔保期限、擔保金額以及可能對償付能力產生的影響等。
擔保事項不包括公司經營保證保險業務引起的擔保責任。
第五十六條    除上述重大事項外,保險公司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披露對公司目前或未來的償付能力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披露上述重大經營事項時應當遵循以下三點原則:一是能夠估計對償付能力影響金額的,應當說明對償付能力的影響金額;二是保險公司沒有發生某類重大事項,也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明確說明“未發生重大××事項”;三是某項重大事項在本報告的其他部分有詳細披露的,在此可以簡化披露,但要標明詳細披露的部分。
第十節   實際資本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實際資本各項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會計報表資產總額、認可資產總額;會計報表負債總額、認可負債總額;會計報表凈資產總額、實際資本;
(二)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附屬二級資本以及各級資本的明細;
(三)各項資本工具的發行、贖回、剩余期限等。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認可資產各項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各項會計報表資產、非認可資產、認可資產;
(二)區別不同子公司分別披露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報表賬面價值和認可資產價值;
(三)各項認可資產和非認可資產的明細。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認可負債各項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各項會計報表負債、非認可負債、認可負債;
(二)各項認可負債和非認可負債的明細;
(三)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明細,其中各項壽險業務保險責任準備金,要披露其會計報表賬面價值和認可負債價值;
(四)各級資本金額超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實際資本》規定限額的部分。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核心一級資本調整表及各調整項目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核心一級資本調整表主要分析保險公司會計報表凈利潤和核心一級資本之間的調整過程。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實際資本評估的以下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有關信息:
(一)各項資產減值的會計政策;
(二)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的方法、各項假設、設定的參數等及其報告期變更情況;
(三)除了資產減值和保險責任準備金外,各項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與編制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差異;
(四)各項附屬資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五)其他保監會規定的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規定披露其他的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披露的實際資本有關信息。
第十一節  最低資本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最低資本各項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最低資本,包括量化風險最低資本、控制風險最低資本、附加資本;
(二)量化風險最低資本,包括保險風險最低資本、市場風險最低資本、信用風險最低資本以及風險分散效應和吸損效應;
(三)控制風險最低資本以及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各項監管評估的得分;
(四)逆周期附加資本,包括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附加資本、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附加資本、其他附加資本;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各類風險及其子風險最低資本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一)保險風險以及各層級、各類別子風險的最低資本;
(二)市場風險以及各層級、各類別子風險的最低資本;
(三)信用風險以及各層級、各類別子風險的最低資本。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各類風險及其子風險最低資本的明細信息,包括:
(一)各類非壽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和準備金風險、市場風險各類子風險、信用風險各類子風險最低資本的風險暴露、風險因子、基礎因子、各個特征因子;
(二)公司包含臺風及洪水風險、地震風險業務所處的不同風險區域、比例分保后的凈自留有效保額;
(三)壽險業務保險風險各類子風險最低資本的不利情景因子;
(四)有利率風險暴露的壽險公司各投資賬戶在利率上升和利率下降情景下的認可資產變動值、認可負債變動值;
(五)有利率風險暴露的各項資產的明細;
(六)有信用風險暴露的各項資產(負債)的明細。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規定披露其他 的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披露的最低資本有關信息。
第十二節  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個季度對自身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開展自評估,客觀評價公司相應風險的發生概率和潛在損失。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開展自評估的評估結果、所采用的評估方法和評估程序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季度快報
第七十條    季度快報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報告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三)主要指標的本季度數和上季度可比數:
1.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
2. 核心償付能力溢額、綜合償付能力溢額;
3. 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實際資本;
4. 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附屬二級資本;
5. 量化風險最低資本,包括保險風險最低資本、市場風險最低資本、信用風險最低資本以及風險分散效應和吸損效應;
6. 控制風險最低資本;
7. 附加資本。
第四章  臨時報告
第七十一條    除了報送季度報告以外,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于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內容包括:
(一)    當前流動性狀況;
(二)    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原因;
(三)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第五章 報送方式
第七十四條    各季度的季度快報應當在季度結束后10內報送,季度報告應當在季度結束后20日內報送。
保險公司還應當于次年4月30日前報送第4季度季度報告的審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    償付能力報告應當以電子文檔方式(報告模板另發)報送,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保險公司的第4季度季度報告應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保監會的要求對其它3個季度的季度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第七十七條    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所有公司或者部分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審計要求。
第七十八條    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償付能力報告數據進行調整。涉及到2個及2個以上季度的,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一)第4季度季度報告存在審計調整的,保險公司在編報次年第2季度季度報告時,應當追溯調整已經報送的第1季度季度報告的有關數據,并說明與第1季度季度報告的差異(包括項目及金額的差異)說明;
(二)保監會經過審核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發現某季度季度報告中有關數據存在錯誤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的重新認定結果對相關季度報告中的數據進行調整。涉及到2個及2個以上季度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所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抽查審核。沒有按照規定報送的,在行業內進行通報。編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法責令改正,追究公司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保險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十條    保監會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不再接受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除了本規則要求報送的信息外,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保監會規定報送實施分類監管評價所需的信息。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由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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