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運用統計比照本制度執行。
二、實施時間
各公司應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
三、報送內容
根據保險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有關要求,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指標分為獨立賬戶統計指標和非獨立賬戶統計指標。具體內容見附件。
四、報送方式
各公司應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向我會報送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數據。
五、報送頻度和報送層級
各公司應按照附件二中標注的報送頻度和報送層級,分別向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統計指標。
六、測試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陸我會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測試庫,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的相關統計信息進行數據測試。測試通知另行發布。
七、報送要求
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實施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及時修改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的對接系統。
各公司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及時報送統計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未經批準,不得遲報統計信息。
八、其他說明
本制度未特別說明的事項,按現行統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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