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化解行業風險,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等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保監局根據客觀信息,綜合分析評估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
第四條 保監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某保險公司在其轄區內的所有分支機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類監管。
第五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應遵循風險導向原則,根據公司風險狀況進行分類評價,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分類方法
第六條 保監局根據公司風險狀況,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為四類:
(一)A類機構,指經營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二)B類機構,指經營較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雖有問題,但不嚴重的公司;
(三)C類機構,指經營存在較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四)D類機構,指業務經營存在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第七條 保監局應當依據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合規風險指標、內控風險指標三類監測指標和日常監管中掌握的信息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分類。每類監測指標由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第八條 保監局按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三類監測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將分支機構按風險由低到高評為A、B、C、D四類。
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評為A類機構,得分為65至80分(含65分)評為B類機構,得分為50至65分(含50分)評為C類機構,得分在50分以下評為D類機構。
第九條 各保監局可以參考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對分類評價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最終評級類別。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條 保監局應當在執行中國保監會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結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下達的監管措施和轄區分支機構風險狀況,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 對A類機構,保監局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對B類機構,保監局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風險提示;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限期改正;
(四)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對C類機構,除可采取對B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保監局還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全面檢查;
(二)建議總公司撤換有關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對D類機構,除可采取對B、C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保監局還可根據分支機構違規事實,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暫停批設分支機構;
(二)責令對存在嚴重違規的業務進行整頓或暫停辦理該項業務;
(三)保監局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流程如下:
(一)信息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和保監局報送分類監管有關信息和數據。
(二)生成監測指標。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送的信息進行審核,并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計算監測指標得分。
(三)分類評價。保監局根據監測指標和日常監管中所獲取或形成的信息,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分類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保監會。中國保監會根據保監局報送的評價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數據和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體分類評價。
(四)實施分類監管。保監局根據中國保監會統一部署,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評價分類,制定監管措施。
如果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監局可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保監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據上年度數據,對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分類評價,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分類監管報告。分類監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類評價結果;
(二)上年度已采取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下一步擬采取的監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情況。
第十八條 保監局定期向轄區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其總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監測指標一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