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124號
各保監局: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應當履行六項職責。為了明確保監局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工作的具體要求,形成保監會機關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一)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局是償付能力監管的直接參與者和具體執行者,是償付能力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保監會機關與保監局分工協作,各有側重。各保監局應當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各項償付能力監管職責,并積極主動地加強與保監會機關的溝通。
(二)各保監局應當認真組織學習我會發布的償付能力監管法規,及時總結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的思路、做法和經驗,提高償付能力監管水平。
二、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報告制度
(一)償付能力信息通報
1、保監會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自然日,下同)內通過我會內網信息平臺向各保監局通報各保險公司的季度償付能力信息,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報各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償付能力信息。
2、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含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公司,下同)采取監管措施或解除監管措施,應當在向公司下達的同時,抄送各保監局或通過內網信息平臺等方式通報各保監局。
(二)工作報告制度
1、各保監局應當將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機構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對其執行監管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密切監測。
2、對于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機構經營情況發生的異常變動(如現金流、保費收入、賠付、退保、從業人員的異常變化等),保監局應當于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保監會機關報告。
3、從2010年第一季度起,保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要求,報送償付能力監管季度報告,內容包括:
(1)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轄區內的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特別要說明存在的經營問題和財務問題;
(2)轄區內風險較大的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轄區內的分支機構)及其所存在的風險;
(3)對分支機構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所發現的問題;
(4)對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和所發現的問題;
(5)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下達的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的執行情況;
(6)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執行情況;
(7)其他與償付能力監管有關的重要情況。
4、上述報告的紙質文本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報送至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財務監管處,同時,將電子文本發送到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財務監管處聯系人的內網郵箱。若遇重大事項,可以采用電話方式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三、認真組織實施
各保監局應當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管局領導和牽頭主辦的處室,積極探索保監局履行償付能力監管職責的具體形式和方法,認真做好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報告的報送工作,不斷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請各保監局在收到本通知后20日內,將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分管局領導、牽頭主辦處室和具體聯系人的聯系方式以傳真形式報告我會。
聯系人:黃洋 郭菁(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財務監管處)
電 話:010-66286125 66286182
傳 真:010-66288102
附件:保監局償付能力監管季度報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