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醫發〔200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精神,做好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的管理工作,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衛生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精神,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健康體檢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學應建立健康檔案。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小學新生可在家長或監護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體檢機構或由健康體檢機構人員前往學校進行健康體檢。 (二)在校學生每年進行一次常規健康體檢。 (三)在校學生健康體檢的場所可以設置在醫療機構內或學校校內。設置在學校內的體檢場地,應能滿足健康體檢對檢查環境的要求。 二、健康體檢項目 (一)病史詢問。 (二)體檢項目。 1.內科常規檢查:心、肺、肝、脾; 2.眼科檢查:視力、沙眼、結膜炎; 3.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 4.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 5.形體指標檢查:身高、體重; 6.生理功能指標檢查:血壓; 7.實驗室檢查: (1)結核菌素試驗*; (2)肝功能**:谷丙轉氨酶、膽紅素。 注:“*”小學、初中入學新生必檢項目; “**”寄宿制學生必要時到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體檢項目。 其他項目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要求開展的檢查項目或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增補,涉及實驗室和影像學檢查必須在醫療機構內完成。 三、健康檢查結果反饋與檔案管理 (一)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體檢結束后,應分別向學生(家長)、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 (二)健康檢查結果的反饋形式。 健康體檢機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生反饋健康體檢結果;以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體檢結果;將所負責的體檢學校的學生體檢結果統計匯總,以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再逐級上報。 (三)健康體檢報告單內容。 1.個體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生個體體檢項目的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2.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校不同年級男女生的生長發育、營養狀況的分布、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的檢出率,不同年級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3.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所檢查學校學生的總體健康狀況分析,包括生長發育、營養狀況的分布、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檢出率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四)健康檢查報告單的反饋時限。 個體報告單應于健康檢查后2周內反饋學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于檢查后1個月內反饋給學校;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于檢查后2個月內反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生健康檔案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實行學生健康體檢資料臺帳管理制度;應根據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體檢單位給出的健康指導意見,研究制訂促進學生健康的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促進學生健康的各項工作。 四、健康體檢機構資質 (一)機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的公立性醫療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必須報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能獨立開展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3.能對學生健康檢查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反饋,并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4.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足夠的學生健康檢查場所、工作條件和必備的合格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 5.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 (二)人員要求。 1.體檢崗位設置合理,管理職責明確; 2.有足夠的與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質量控制和統計人員;按體檢項目確定從事健康體檢的人員,每個體檢項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 3.具有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和學生常見病防治有關的知識和經驗; 4.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熟悉本專業業務,技術人員的專業與學生健康檢查的項目相符合; 5.內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檢查及實驗室檢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專業體檢醫師至少有1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6.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