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
本指引所稱的合規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因不合規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合規管理是保險公司通過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制定和執行合規政策,開展合規監測和合規培訓等措施,預防、識別、評估、報告和應對合規風險的行為。合規管理是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有效識別并積極主動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
第四條 合規人人有責。保險公司應當倡導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努力培育全體員工和營銷員的合規意識,并將合規文化建設作為公司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規應當從高層做起。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倡導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念,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合規職責
第六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的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政策,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
(二)審議批準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公司年度合規報告,對年度合規報告中反映出的問題,采取措施解決;
(三)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合規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報酬事項;
(四)決定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能;
(五)保證合規負責人獨立與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其他專業委員會溝通;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核并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合規報告;
(二)定期審查公司半年度合規報告;
(三)聽取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有關合規事項的報告,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指定董事會設立的其他專業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八條 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的,監事或者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三)對引發重大合規風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撤換公司合規負責人的建議;
(五)依法調查公司經營中的異常情況,并可要求公司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九條 保險公司總經理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向董事會提名合規負責人,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并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條件;
(二)審核合規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后執行;
(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公司合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并審核下年度公司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四)審核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規報告;
(五)發現公司有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的,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并按規定進行報告;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應當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項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三章 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
保險公司任命合規負責人,應當根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報核準。
保險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的,應當在解聘后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總經理和董事會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和修訂公司合規政策并報總經理審核;
(二)將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的合規政策傳達給公司全體員工和營銷員,并組織執行;
(三)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全面負責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并領導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四)定期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合規改進建議,及時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違規行為;
(五)審核并簽字認可合規管理部門出具的合規報告等各種合規文件;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設置合規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業務規模、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及其合規人員,對其所在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和上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負責。
保險公司應當以合規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確立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組織結構、職責和權利,規定確保其獨立性的措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獨立性,并對其實行獨立預算和考評。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獨立于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
第十四條 合規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合規負責人制訂、修訂公司的合規政策和年度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并推動其貫徹落實,協助高級管理人員培育公司的合規文化;
(二)組織協調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制訂、修訂公司的崗位合規手冊和其他合規管理規章制度;
(三)實施合規風險監測,識別、評估和報告合規風險;
(四)撰寫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規報告;
(五)參與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識別、評估合規風險,提供合規支持;
(六)負責公司反洗錢制度的制訂和實施;
(七)組織合規培訓,貫徹員工和營銷員行為準則,并向員工和營銷員提供合規咨詢;
(八)審查公司重要的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變動和發展,提出制訂或者修訂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建議;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的日常工作聯系,跟蹤評估監管措施和要求,反饋相關意見和建議;
(十)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合規崗位的具體職責,由公司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規章制度保障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為了履行合規管理職責,通過參加會議、查閱文件、與有關人員交談、接受合規情況反映等方式獲取必要的信息;
(二)對違規或者可能違規的人員和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必要時可外聘專業人員或者機構協助工作;
(三)享有通暢的報告渠道,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報告路線向總經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確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配備足夠的合規人員。合規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具有法律、保險、財會、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應當具有把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定期和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人員的專業技能。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和合規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和合規人員不因履行職責遭受不公正的對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總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的合規人員。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當為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配備專職的合規人員。
第十八條 合規不僅是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以及專業合規人員的責任,更是保險公司每一位員工和營銷員的責任。保險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合規管理負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責任。
保險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自查,定期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提供合規風險信息或者風險點,支持并配合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的風險監測和評估。
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向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業務活動提供合規支持,并幫助和指導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制訂崗位合規手冊,進行合規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風險管理部門間建立協作機制。
保險公司其他風險管理部門負責識別、評估包括自身合規風險在內的各類風險,并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相關合規風險信息,支持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與內部審計部門相分離,并接受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審計。
保險公司應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之間建立明確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結束后,應當將審計情況和結論通報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合規風險的監測情況主動向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建議。
第四章 合規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訂合規政策,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合規政策是保險公司進行合規管理的綱領性文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進行合規管理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公司倡導的合規文化;
(三)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責任;
(四)公司合規管理框架和報告路線;
(五)合規管理部門的地位和職責;
(六)公司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對合規政策進行評估,并視合規工作需要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訂員工和營銷員行為準則、崗位合規手冊等文件,落實公司的合規政策,并為員工和營銷員執行合規政策提供指引。
員工和營銷員行為準則應當規定公司所有員工和營銷員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并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專門要求。崗位合規手冊應當規定各個工作崗位的業務操作程序和規范。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合規風險報告的路線,包括:保險公司營銷員、公司其他部門及其員工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的報告路線,各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上報的路線,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和合規負責人向總經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報告路線。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報告路線涉及的每個人員和機構的職責,明確報告人的報告內容、方式和頻率以及接受報告人直接處理或者向上報告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事項的合規風險:
(一)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等;
(二)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
(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并、撤銷以及戰略合作等行為;
(四)公司內部管理決策行為和規章制度執行行為;
(五)其他可能引發合規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程在發布實施前,應當提交合規管理部門審查,并經合規負責人簽字認可。
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應當確保公司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程的合規性。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在公司內進行各種合規調查。
合規調查結束后,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就調查情況和結論制作報告,并報送提出調查要求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制訂合規培訓計劃,開發有效的合規培訓和教育項目,定期組織合規培訓工作。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獲得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合規培訓。員工新入司、晉升和轉崗,應當接受合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違規事件舉報機制,確保每一位員工和營銷員都有權利和途徑舉報違規事件。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合規考核和問責制度,將合規管理作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并追究違規事件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合規管理的外部監管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學習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重要監管文件,進行風險提示,并提出合規建議。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咨詢,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要求,并反饋公司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規報告。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合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公司年度合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規管理狀況概述;
(二)合規政策的制訂、評估和修訂;
(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的情況;
(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情況;
(五)重要業務活動的合規情況;
(六)合規評估和監測機制的運行;
(七)面臨的重大合規風險及應對措施;
(八)重大違規事件及其處理;
(九)合規培訓情況;
(十)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十一)其他。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險公司報送各種綜合或者專項的合規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通過合規報告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股份制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適用。
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可以參照本指引制訂集團統一的合規政策以及員工、營銷員行為準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發展實際,采取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加強督導,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狀況,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期限內落實本指引的各項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